2008年8月1日 星期五

引用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的實例

曾經處理過一件具有教育意義的核駁案件
這也反映一些專利撰寫上的問題

經過消化後,核駁理由至少包括以下幾點:

. 摘要中有關法律用語,包括”means”與”said”應該要避免,有關"the disclosure concerns"等重複字眼應避免。
. 本案圖式沒有顯示主要元件標號。
. 本案請求項不滿足美國專利法112的規定:
(1) 揭露內容不能據以實施;
(2) Claim部分內容並未揭露於說明書中,不能使熟悉此項技術者能夠據以實施;
(3) Claim部分名詞沒有清楚的定義。

特別是因為Claim寫得比較籠統,有些發明人會有寫得愈模糊愈好的想法,這卻可能造成揭露不實,或是不能據以實施的問題;或是Claim寫得很好,說明書卻是不清楚

另外是摘要部份,不要只是複製Claim主要項內容,至少要有技術手段與欲解決的問題,不必提到習知技術的問題,另可白話一點,不需以Claim的語法撰寫

如審查委員所述:
The abstract should describe the disclosure sufficiently to assist readers in deciding whether there is a need for consulting the full patent text for details.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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