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穎性(包含擬制新穎性)的優惠期:
在官方認可之展覽六個月內需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日後四個月內提出證明文件
進步性,擬制新穎性文件不能用於判斷進步性,進步性判斷原則Problem-Solution-Approach
產業利用性
官方語言:英文、德文、法文
申請專利範圍規定:
申請規費僅涵蓋申請時10項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發明只能有一個獨立項,多的將收超項費
接受多重附屬項依附多重附屬項
申請專利範圍中加入元件符號
申請專利範圍接受排除prior art的disclaim的寫法(像是負面表式的寫法)
其他特色:
- 申請並繳納規費等於已保留指定所有EPC會員國的權利,申請時不必另行指定會員國
- 歐洲專利檢索與審查的部門通常是分開的
- 早期公開(含檢索報告之公開)後六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
- 核准後,需準備申請專利範圍的另兩種官方語言(另外一種是申請時的語言)
- 在分割案的申請期間,可再次申請分割案
- 歐洲專利在公告後九個月內可提出異議,由EPO負責審理
- 無效之訴由進入會員國國家階段時提出,由各國專利局負責審理
- EPO僅審發明案,不包括新型、新式樣
- 新式樣在歐洲由EU(European Union)負責,包括非註冊的保護(3年)與註冊的保護(一次5年,共可25年),EU全部會員國都生效,不用另行指定國家
- 自2007年12月13日生效
- 自 2008年起適用33個會員國與5個延展國(以EPO的審查結果為依據,接受第一次申請日在WTO會員國的優先權
- 接受台灣的發明與新型申請日的優先權日,之前台灣被迫接受EPO的優先權日,直到現在EPO才接受台灣的優先權
- 優先權日可回溯到2006年12月13日
- 優先權的主張不必申請時提出,只要於申請日後16個月以內提出即可,但優先權的優惠期仍為12個月
- 申請時,可以沒有申請專利範圍,但仍需日後補上
- 申請時,可以任何國家的語言提出申請(包括中文),但須於2個月內提出官方語言的譯文,可花錢延到4個月
- 化學案宜用Swiss-type的寫法
- 同 意簽署倫敦協議(London Agreement)的國家(約10個國家)在由EPO進入國家階段時,不用全文翻譯,僅需針對各指定國翻譯申請專利範圍,故英文已可符合多數國家(法 國、德國、冰島、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摩洛哥、荷蘭、斯洛維尼亞共和國、瑞典與英國)的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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