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歐洲專利流程

歐洲專利於EPO階段的流程

  1. 提出申請,受理局為慕尼黑、海牙、柏林,或任何會員國的專利局
  2. 專利申請書官方語言:英語、法文、德文,或是以任何其他語言提出,兩個月內再提出翻譯
  3. 說明書內容:實施方式、一或多個權利範圍、圖式、摘要(兩個月內可補)
  4. 形式審查
  5. 檢索後提出報告與專利性初步意見(preliminary opinion),
  6. 公開,專利說明書與檢索報告會一起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18個月公開,若申請時沒有提出實際審查,此時可於6個月內提出實審
  7. 實際審查,根據審查報告提出正式審查報告,包括核准、核駁與其他溝通意見
  8. 核准,包括各會員國的專利保護與實施,若有需要,進入各國後,需根據各國法律提出翻譯與費用
  9. 其他爭議,可於公告核准後九個月內提出異議(opposition),將由三位歐洲專利審查委員進行審決
  10. 專利權人於審決後,可依結果提出權利限制或是撤回專利權
  11. 專利權人可於核准後主動提出權利限制要求,或是撤回專利權
  12. 不滿爭議決定,可由訴願(Appeal)程序進行救濟
Ron
參考資料:E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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