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Ex parte Jerding案例中:
申請人認為:
[A] responsive to [B],A並不只是是在B之後發生,更是因為B的執行結果而直接或間接執行A
審查委員認為:
則有更寬的解釋,認為"responsive to"僅是表達著某種順序的含意,也就是有些步驟[A]的執行是間接接續著[B],或是因為[B]的緣故產生[A],這樣的解釋主要是因為使用開放式(open end)的權利範圍寫法,開放式的解釋使得B的結果並非一定馬上產生A
訴願委員會認為:
委員會採用字典對"response"的定義,也就是同意訴願者(申請人)的看法,認為"[A] responsive to [B]"中,A必須是B的結果所產生
在這個訴願案中,申請人願意採用較狹隘的解釋,為的是可以迴避前案,而具有進步性!而審查委員較寬廣的解釋則可能使得該申請案範圍落於前案,沒有進步性
剛好在另一訴願案Ex parte Golovinsky中,委員會認為,"in response to"有"after"或"following"的意思,也就是A緊接著B發生,這個是個較狹隘的解釋方向!
以上兩個案例說明了"responsive to", "in response to"用語是用在兩個步驟緊接運作,且B直接或間接造成A的時候,可使用[A] in response to [B]
R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