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4日 星期三

About Claims XXX - Swiss-type Claim

Swiss-type Claim是一種用途權利範圍(use claim),根據Wikipedia的定義,此種瑞士型權利範圍是用在化學專利上,由於多數化學(醫療)專利在權利範圍規範上會決定特定化學成份的範圍(第一醫療使用),如果日後又發現不同用途(第二醫療使用),瑞士型權利範圍的寫法可以保護此種專利的其他用途

但是,已知的範圍(化學成份)在失去新穎性的情況下並不能再獲得另一專利,但EPO曾經判決「利用相同的物質去解決另一個狀況」是可以專利的,透過瑞士型權利範圍獲得用途發明(Use of substance X in the manufacture of a medicament for the treatment of condition Y),但是此類用途發明在一些國家仍不能被專利

根據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3.5.4,其中規範「以用途界定物之申請專利範圍」,以用途界定的物之發明,其申請專利範圍應受該用途之限制:
就物之發明而言,若申請專利範圍中之申請標的的實質內容與已知物相同時,原本應喪失新穎性,惟若有關特定用途的物之發明,認定其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受該用途之限制
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如「物質X作為殺蟲劑之應用」,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利用物質X殺蟲的方法」,其申請標的並非殺蟲劑;而「物質X於製備治療疾病Y之藥品的應用」應視為「用物質X製備治療疾病Y之藥品的方法」,其申請標的並非藥品。

所以台灣是可以接受用途發明的!

Ron
資料參考:wikipedia, 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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