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日本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

日本專利程序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8/12/blog-post_30.html
訴願階段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9/10/appeal-procedure.html

當專利申請案歷經審理、拒絕審定之後,若申請人/發明人仍不服,則需考慮是否繼續上訴,進入訴願階段

訴願階段:
根據文件內容,於不服拒絕查定之審判中,自請求審判之日起30 日內有補正時,特許廳長官應讓審查官審查該請求(特162)。一般稱此為「前置審查」。特許廳會以明信片發給請求人「前置審查移管通知」。審查官再次審查結果認應准予專利,則撤銷原拒絕查定,另為特許查定。若認為仍應不予專利,向特許廳長官報告該意旨,就會進行本來審判官的合議審理

特別的是,進入訴願階段時,申請人可提出修正與答辯書,此時為最後一次補正(補正應符合:依特許法第17 條之2 第5 項之規定限於(1)刪除請求項,(2)申請專利範圍減縮,(3)誤記之訂正,(4)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會先交給審查機關,多半為同一審查委員,再繼續做出判斷,若是此時修正與答辯獲得同意,則可直接發出核准審定(尚未進入法院階段)

若是審查委員不同意,則發出核駁通知,並再交給「審判部檢討原拒絕理由的妥當性,由其中多位審判官合議進行審理該申請案之修正與答辯內容,做出審決(Appeal decision)

其中,若判斷拒絕理由妥當,則為審判不成立之審決。若得出原拒絕理由不妥當之結論,可以自行探索不同的拒絕理由,而後通知該拒絕理由,或為特許審決,而作出自行審查,或撤銷原拒絕
查定,發回審查部門審查之決定。

根據文件說明,在日本對專利審查官的行政處分不服時,係透過在特許廳內部所設立的審判部來處理。審判依當事人之請求來進行。有審判之請求時,特許廳長官指定3 或5 名審判官構成合議體,依循準司法的手續來審理。其中,由特許廳長官指定各審判事件應構成合議體之審判官(特137)。合議體由3 人或5 人之審判官所構成,合議依過半數來決定(特136Ⅰ)。



法院程序:
經審判部審決後,可直接核准專利,或是發出核駁通知,由申請人繼續判斷是否進入IP高等法院,此階段無法對說明書或是權利範圍提出任何修訂!

後註:之於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制度,有專利師認為,可於訴願階段中加入合議制度,甚至是如同中國專利審查中能加入言辭辯論的「口審」制度,可避免爭議與加強公平性

Ron
資料參考:JPO, http://pcm.tipo.gov.tw/Pcm/pro_show.asp?sn=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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