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

一些新的EPC規定

一些新的EPC規定

新增EPC實施細則Rule 62a,其中規範申請人與EPO間的「溝通(communication)」原則:
當檢索部份認為申請案權利範圍不符實施細則43(2),不符單一性,需要請申請人於兩個月內指示要進行檢索的權利範圍,若是申請人不做決定,相關單位將主動針對第一個權利範圍進行檢索。

修改實施細則Rule 63(1):若檢索部門無法做出有意義的檢索(如單一性問題,或是其他標的不明的問題),需要通知申請人於兩個月內提出說明指出需要檢索的專利標的。如果時間內沒有提出說明,或是說明不足,則不會做出檢索報告,或是僅做出部份的檢索報告。

再根據新增的實施細則Rule 70a,當發出檢索報告,且檢索意見為負面意見,申請人可於六個月內提出說明,或是修正,在相同的時間內可繳費提出實際審查,或是在一樣的時間內提出相對聲明。但由於這個檢索意見是負面的,而申請人又未在時間內提出實際審查或是其他說明,這個申請案將被撤回(withdrawn)(Rule 70a(3))。若是此檢索報告為正面的,則申請人無須回應。

不同於以前申請人可自願回應或是不回應檢索報告,以上實施細則Rule 70a的修正則規定申請人有義務回應,包括在繳付實審費用前提出修正權利範圍。

所以,在2010年4月1日後申請人必須回應檢索報告,否則該案會被撤回。

Ron
資料參考:EPO, Hoefer&Partner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