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邊境保護措施條文 立院初審通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5)日審查修正通過李貴敏委員等26人所提「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供專利權人對於他人進口之物,如認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得提供擔保金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之救濟機制。惟為顧及他方權益,被查扣人亦得提供反擔保金,申請廢止查扣。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1907&ctNode=7452&mp=1
專利邊境保護措施,應該就如同一些國家在海關就查扣侵權物品的法律,明顯的如美國ITC,顯然應該是個快速侵權審理的措施,以免侵權物都到海關了,還要慢慢審理的情況。
這些要件包括:查扣,申請人(理應是專利權人)要提出侵權事實(鑑定應該是必要的)、擔保金;廢止查扣,申請人應及時提出訴訟,如果事實不符,顯然也要負責所有的費用;以及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網頁中則提到現行措施檢舉時需要的資料:
(http://ipc.judicial.gov.tw/ipr_interne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90:2011-02-15-09-04-10&catid=45)
1、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害物之說明。
2、涉嫌侵權之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及日期、航機(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
3、商標註冊文件、著作權證明或其他明顯足以認定著作權之文件。如為代理人者,須加附代理證明文件。
以後事務所、相關單位可能多出的業務大約就是:釋明侵害之事實(短時間完成侵權鑑定)、訴訟評估(勝訴與損害賠償判斷)、訴訟(包括和解)
料想受理法院是智慧財產權法院,要不然需要一個有足夠人力、短期審理的專責法院也是挺麻煩的!
繼美韓FTA(Free Trade Agreement)簽署使得韓國最近修法將海關法納入專利與設計專利,如同美國ITC管制進口商品是否有違反智慧財產權的進口條件。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14.html)
台灣的ITC要出現了!或許是預備要簽署FTA,至少應該是簽署的要件之一
參考資料:
現行已有海關法明文保護專利權人權利
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
二、專利權侵權案件經司法機關裁定假處分暫停進出口相關產品者,於專利權人(含專屬被授權人)提供涉案貨物之進、出口時間及地點,裝運進、出口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等具體資料或進、出口報單號碼後,海關即配合辦理。但貨物業經海關放行者,不在此限。
...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22297&ctNode=9413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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