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韓國與美國簽署FTA後的專利期限規定(補充資料)

找了一下資料,從這個網頁看到一些資訊:
http://www.internationallawoffice.com/newsletters/detail.aspx?g=555a264d-40fb-4f4c-bf4a-dcd6b74c8a47

美國專利期限調整可參閱: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5/patent-term-adjustment-pta.html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1/blog-post_28.html

專利期限調整:
基於美韓自由貿易協定(FTA)而啟動的韓國專利期限調整,啟動並適用於2012年3月15日當四或以後提出的韓國專利,也就是FTA啟動的當天。
但此專利期限調整又非如USPTO會自動於專利獲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後計算的方式,韓國專利需要由專利權人自己提出請求,更限制於專利領證(issued)後三個月內。也就是韓國案的專利權人要自己瞭解是否有調整的可能(我想將來應該會受迫改變)。

專利期限延長:
韓國專利期限延長的新制啟動於2013年4月。
韓國專利法其實已經有相關規定,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7.html
修法前,韓國食品藥品安全局(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已經針對因為製藥或農化品的檢測延遲而延長專利權,除了第一次提出的藥品或農化品外,過去的專利期限調整也適用這些藥品的第二次應用(新使用)。
不過,美韓FTA改變了一些規定,專利期限延長僅適用"新的化學品",也就是,若新的組合包括了先前由韓國食品藥品安全局檢測通過的成份,或是第二次的使用,已經不適用新修訂的專利期限調整方案。

看來,美韓FTA簽訂算是保障了美國這個製藥大國,而限制了其他第二次應用的專利權。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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