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0日 星期二

應用IPR面對訴訟的策略筆記

筆記

來自WilmerHale的IPR教戰守則(本篇為針對進行中的訴訟,WilmerHale另有針對請願人與專利權人提出IPR策略的分享)
文章來源:http://www.wilmerhale.com/uploadedFiles/WilmerHale_Shared_Content/WilmerHale_Files/Events/WilmerHale-webinar-IPR3-10Sep13.pdf

一些本部落格的資訊:
http://enpan.blogspot.tw/2014/05/ipr.html

就如一般的考量,IPR並不便宜(初始官方費用就需要2萬3千美元,委託國外律師撰稿幾萬起跳,另可能需要專家證詞、面詢費用等),因此提出就是要有"利害關係",比如被告侵權,被告除了要反應並未侵權之外,更可同時提出專利無效的主張,現在最有效的就是IPR(Inter Partes Review),因為PTAB應於一年內作出決定,這可能影響另一端的訴訟結果。另一選項就是提出專利無效的確認訴訟。

提出IPR的一方若有正在進行的訴訟考量,應管理好地院與IPR平行進行的程序,以下就整理一些事項:
  1. IPR是有效讓專利權人自己產生要區隔先前技術而限縮範圍的手段
  2. 欲以IPR擋下訴訟程序,應以"真正"的利害關係人提出IPR
  3. IPR的無效理由僅能涉及102, 103等具有先前技術的新穎性與進步性理由
  4. IPR過程將可能產生禁反言
  5. IPR提出前應找尋適當的先前技術,包括先前產品,可針對專利權人主張的幾項範圍
  6. IPR過程解釋專利範圍,請願人可先採較窄範圍來解釋專利範圍,據此尋找先前技術;而PTO審理時,會以最廣的方式解釋專利範圍
  7. 專利權人應於調查程序(discovery)或地院審理訴訟前聽證(Markman proceeding,事實陳列)前先表明專利範圍的態度
  8. 較早提出IPR,比較有可能讓訴訟暫停而等待IPR決定,至少因為法院程序開始(聽證、準備程序)已經超過一年
  9. IPR較早期提出時,專利權人回應IPR的答辯與意見陳述都可能造成禁反言,限縮專利範圍,這對訴訟被告較好
  10. 較早提出IPR的反效果是,專利權人提早改變訴訟策略,比如以未被IPR無效的權利範圍提出告訴
  11. 但面對訴訟,匆促的IPR可能有瑕疵,比如並未找到最好的先前技術
  12. 如果侵權訴訟被告對象有多個,應考量是否一起或分開提出IPR?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策略與考量,不見得適合一起提出;被告可以保留無效理由在訴訟中,作為防禦的手段
  13. 但如果共同被告可以一起提出IPR,比較能有效讓法院程序延遲(stay)
  14. 地院有頗高的比例(60%)會停下程序而待IPR決定

    (網頁:https://www.docketnavigator.com/stats/reexam#result_lose)
  15. 以提出IPR來延宕地院程序的時間點很重要,太早或太晚都容易被駁回延宕的請願
  16. PTAB通常會以較廣的方式解釋專利範圍,法院則多以較窄方式解釋範圍,因為法院會增加考慮USPTO審查歷史
  17. 最好在地院聽證(Markman)前確認在PTAB的專利範圍解釋,一般來說地院舉行Markman Hearing的時間點會自提出訴訟時超過一年
  18. 當法院以比專利權人於PTAB的範圍解釋更廣的方式解釋專利範圍時,請願人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考量解釋專利範圍
  19. 但法院與智慧局分別都有其獨立性,可以各自表述專利範圍解釋
  20. PTAB可以允許有限制的調查程序(discovery),包括事實宣告、專家證詞
  21. 如果採用專家證人,最好在法院與PTAB端都有一致的證詞(同一個專家)
  22. IPR的決定將影響訴訟,不過也應準備當IPR結果不利於己時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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