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案於審查過程中,若可以主張在某先前技術之前已完成發明,可以主張撤回基於申請日在發明完成日後的先前技術的核駁理由。
這自然是根據美國專利改革前的先發明主義的基本態度,不過仍須判斷先發明的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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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ol No. 95/002,073)
過去的報導: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5/blog-post_30.html
本案自第三方提出再審(舉發後),審查後全數權利範圍被駁回,即便專利權人(Aevoe)前後兩次主張(declaration)在其中主要引證案Wilson的申請日以前已經完成發明(reduction to practice),但都因為證據不足而被駁回。
之後的簡史:
12-17-2013 針對提出訴願(appeal)
2-5-2014 同意進入訴願
4-16-2014 USPTO作出駁回全數範圍的決定
5-7-2014 專利權人回應駁回決定
專利權人宣稱專利所描述的發明已經在Wilson這件前案的有效申請日之前完成,因此主張撤回Wilson為基礎的核駁理由。專利權人在這件爭訟案中反覆提到這個先發明的理由。
5-28-2014 USPTO接受專利權人提出連同先發明的證據
(本案將於下次OA中確認專利是否有效)
不同於專利權人在前幾次提出的先發明證據不被接受的情況,現在USPTO同意審視專利權人所提出的各種先發明的證據。
整個Inter Partes的無效理由:
USPTO駁回全部權利項:
審查委員同意審理這些證據:
Wilson案(2011/0279383) 於5/14/2010提出申請。
為證實比Wilson案申請日之前已完成系爭專利界定出的發明,各發明人提出宣誓,把一些研發過程揭露出來,至少證明在Wilson案申請日前已經完成原型,專利權人掃描各種證據以及標示出相關日期的證據:
發明人宣誓(採用37CFR1.131)
(補充updated on June 5, 2014,主張先完成發明產生反效果的案例http://enpan.blogspot.tw/2013/10/intellect-wireless-v-htc.html):
一些手寫完成的文件:
出貨證明:
規格:
Ron
2 則留言:
good!
是你嗎? 感謝謝大律師捧場! 榮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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