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美國專利局101可專利標的備忘錄 -針對Alice Corp. v. CLS Bank判決提出初步審查指示

USPTO Preliminary Alice Corp. Instructions
這段時間民眾可以對USPTO提出建言


前述內容:
http://enpan.blogspot.tw/2014/06/alice-corporation-pty-ltd-v-cls-bank.html

特別針對電腦實現的抽象概念發明,USPTO初步審查易見,至少適用最近審查的案件,幾個重點:

  1. 審查時檢查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涉及自然定律、自然現象、抽象概念(本次新增,關聯Bilski判例)等關於美國專利法第101條可專利標的的規定(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 v. Prometheus LaboralOries, Inc., 566 U.S. _ (2012) (Mayo)
  2. 檢查物品與方法專利是否包括了抽象概念,而非僅是判斷是否如Bilski判例所指示方法專利是否tied to machine or make transformation(http://enpan.blogspot.tw/2010/07/bilski.html
  3. 審查順序包括先檢查是否符合101條規定的四種可專利類別:流程、機構、物品製作與成份,如果不是就以非法定可專利標的核駁;如果為其一,判斷是否包括司法例外(judicial exception)的技術,如自然定律、自然現象或抽象概念,就用上述1, 2點原則判斷,分為兩個部份
  4. 第一,判斷專利範圍是否涉及抽象概念?然而,審查時並不會簡單地判斷權利範圍是否有抽象概念而已,而是判斷這些抽象概念是否施行於有意義的技術上?
  5. 第二,如果權利範圍包括抽象概念,則繼續判斷是否權利範圍中具有任何元件(element)元件的組合(combination of elements)足夠超過抽象概念本身,比如技術改良、實現抽象概念的電腦並非僅是一般目的的電腦
  6. 整理一下何謂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經濟操作、管理人類活動的方法、概念本身、數學方法
  7. 有些寫法是無法超越抽象概念的範圍,如apply it,或僅是實現抽象概念的指令
part I, II


USPTO原文:
http://www.uspto.gov/patents/announce/interim_alice_guidance.jsp
http://www.uspto.gov/patents/announce/alice_pec_25jun2014.pdf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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