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發明專利
http://enpan.blogspot.tw/2008/12/blog-post_30.html
常用的日本專利法一
http://enpan.blogspot.tw/2008/12/blog-post_29.html
常用的日本專利法二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8/blog-post_31.html
資料來源:日本專利法與相關細則(這些從我的筆記整理的,但是一些細節來源不詳,一些資料可見於:https://www.jpaa.or.jp/english/patent/unique_jpo_practices.html)
官方文件之一:https://www.jpo.go.jp/tetuzuki_e/t_tokkyo_e/Guidelines/3.pdf
官方文件之二:http://www.jpo.go.jp/cgi/linke.cgi?url=/tetuzuki_e/t_tokkyo_e/opposition_guide.htm?url=/tetuzuki_e/t_tokkyo_e/opposition_guide.htm
筆記 (日本專利修正時間歷經多次改變,因此時間點十分重要)
修正的範圍與時機:
1988/1/1~1994/1/1
1994/1/1~1995/6/30
1995/7/1~2002/8/31
2002/9/1~2007/3/31
2007/4/1~
1988/1/1~1994/1/1
1994/1/1~1995/6/30
1995/7/1~2002/8/31
2002/9/1~2007/3/31
2007/4/1~
- 申請日在1988年1月1日至1994年1月1日的申請案:(1)可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1年3個月內提出修正說明書與圖式
(2)超過上述期限,而在收到審查意見前,仍有以下可提出修正的時機:- 申請人本身提出實際審查要求時
- 申請人之外的人提出實際審查要求時,申請人接獲通知後3個月內
- 接獲審查意見後的法定期間內
- 申請人提出訴願對抗審查意見時,可以在提出訴願後30日內提出修正
- 接獲核駁理由之後的法定時間內
- 當他人提出異議(opposition to the examined application),申請人接獲通知後的法定時間內
- 當申請人提出提出訴願後,可以在提出後30日內提出修正
- 修正範圍:
(1)在已審查申請案公開前- 說明書主要範疇不能被改變
- 可以擴大、減縮或改變專利範圍,但仍在原提出說明書內容範疇內
- 可在核駁理由所涵蓋的事項內修正
- 即便反對審查意見,修正仍應縮減請求項範圍、誤繕修正、不明瞭事項釋明
- 不能實質擴大或修改申請時專利範圍(mutatis mutandis)
- 申請日在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內申請案修正時機:(1)可於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1年3個月內提出修正說明書與圖式
(2)超過上述期限,而在收到審查意見前,仍有以下可提出修正的時機:- 申請人本身提出實際審查要求時,可以同時提出修正
- 申請人之外的人提出實際審查要求時,申請人接獲通知後3個月內
- 接獲審查意見(第一次審查意見)後的法定期間內
- 接獲最終審查意見時,可於回應時提出修正
- 申請人提出訴願對抗審查意見時,可以在提出訴願後30日內提出修正
- 回應審查意見時,可提出修正
- 當有第三方異議(opposition)提出時,申請人可於接獲通知時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修正
- 申請人提出訴願後30日內,可提出修正
- 修正範圍
(1)在已審查申請案公開前- 修改應在原說明書與圖式範圍內
- 但,接獲核駁理由後,修正範圍即限制:請求項的刪除、請求項的減縮,若是解決產業利用性的問題時,修正仍限制在原請求項範圍內、說明書的誤繕修正,以及不明瞭的闡明
- 不能實質擴大或修改申請時專利範圍(mutatis mutandis)
- 修正可在申請時揭露的說明書與圖式範圍內
- 對於第三方異議或是收到核駁理由後,修正範圍限制在:
請求項的減縮
說明書誤繕修正
澄清不明瞭事項 - 不能實質擴大或修改申請時專利範圍(mutatis mutandis)
- 申請日在1995年7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內申請案修正時機:(1)在發出"核准"審查意見前,可修正說明書、請求項或圖式
(2)接收到"核駁"審查意見後:- 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時,可於期限內隨著答辯意見修正
- 收到核駁意見(通常是最終意見)時,可於期限內提出修正
- 可於提出訴願時30日內提出修正
- 修正範圍
(1)修正應在原申請時說明書與圖式揭露內容內
(2)經接收到核駁意見後,修正限制為:- 請求項之刪除(cancellation)
- 請求項之減縮(restriction),不得超出此次修正前的請求項範圍
- 說明書誤繕修正
- 闡明不明瞭事項
(4)修正後的請求項應包括專利申請時所提出的可獨立獲准專利的請求項之一 - 申請日在2002年9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內申請案修正時機:(1)接獲"核准"審查意見之前,可以修正說明書、請求項範圍與圖式
(2)接獲審查意見之後,有以下限制:- 接獲第一次審查意見時,可於法定期限內提修正
- 接獲核駁意見時,可於法定期限內提修正(有兩種情況:Art. 48、Art. 50)
- 提出訴願時,可於30日內提出修正
- 修正範圍
(1)修正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與圖式揭露範圍
(2)接獲審查意見時(第一次OA或核駁OA),修正限制:- 請求項之刪除
- 請求項之減縮(答辯包括解決產業利用性的問題)
- 說明書誤繕修正
- 闡明不明瞭事項
(4)修正後的請求項應包括專利申請時所提出的可獨立獲准專利的請求項之一 - 申請日在2007年4月1日至"今日"的申請案修正時機:(1)申請人可於接獲"核准"審查意見前,修正說明書、專利範圍或圖式
(2)當接獲審查意見之後(Art. 50),有以下修正限制:- 於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時,可於法定時間內修正
- 於收到核駁審查意見(notification of reasons for rejection)後,可於法定期限內修正
- 提出訴願後,可於30日內提出修正
- 修正範圍
(1)修正仍應在原申請時說明書與圖式範圍內
(2)修正請求項應滿足發明單一性(Art. 37)
(3)接獲審查意見(第一次、最終核駁)時的修正有以下限制- 請求項之刪除
- 請求項之減縮(包括解決產業利用性的問題),修改後發明應與修正前請求項所界定發明一樣
- 說明書誤繕修正
- 闡明不明瞭事項
(5)修正後的請求項應包括專利申請時所提出的可獨立獲准專利的請求項之一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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