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三星第一波訴訟CAFC決定:http://enpan.blogspot.tw/2015/05/cafc.html)
8/5/2/2015再審決定"延續案"優先權無效,又因為延續案優先權無效而被自己的前設計打到,D618677為其iPhone 3G的正面面板外觀,相關資訊可參考先前討論:
蘋果設計專利案例筆記
(http://enpan.blogspot.tw/2014/05/blog-post_9.html)但是這個經典遭遇不少障礙:iPhone4/4S的設計有前案?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6/iphone44s.html)"有圓角的方形面板"的iPhone/iPad視覺特徵似非Apple的專利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8/iphoneipadapple.html)'677案資訊顯示其於2008年申請,為29/282834(2007)的分割案、為29/270888(2007)的延續案。
這件專利在美國再審無效審理中(90/012,884),其中除了提出先前技術外,更有優先權案無法支持'677外觀特徵的問題。
29/282834
29/270888
案件討論:
優先權討論:
延續案優先權主張駁回:
如上所述,2008年申請的'677案主張了2007年的29/282834、29/270888兩件延續案優先權,但被駁回主張,理由是:系爭案的外觀特徵並未揭示於優先權案中,如以下摘錄再審案決定的畫面,再審決定說明,最右者為系爭案,其正面被半透明黑表面所覆蓋,其虛線顯示排除了圓形「home鍵」,但包括了膠囊狀的揚聲孔。
這個設計被認為不同於其主張優先權的前案,因此違反35U.S.C.112第1段,於是撤銷優先權主張。
先看'677案的外觀特徵,有平面前面板、有圓角的方形外框,以及有尖角方形內框,加上各個部件之間的空間關係,如間隔、喇叭、按鍵的位置。虛線的用途在於:繪出設計的邊界、繪出設計內部的邊界,以及表示環境等不主張權利的環境物件。
審查委員在解釋此設計專利範圍時,認為有實線界定設計面板的周圍,虛線顯示在外框,界定環境物件,非專利範圍,其中圓圈(home鍵)周圍也是虛線,藉此界定圓圈範圍(編按:意指,這部分虛線還是界定了一個圓圈範圍,並沒有排除圓形的按鍵設計,與畫實線沒有差別)
'677案被認為與29/332683(D618678)重複專利:D618678
新穎性與進步性討論:
一旦失去延續案的優先權的庇護,接踵而來的就是冒出一堆先前技術。
(日期以及所引用102(a)(b)(e)等法條可以注意一下)
'677案(申請日:2008年11月18日;公告日:2010年6月29日)優先權(原優先權前案申請日分別為:2007年7月30日、2007年1月5日)被撤銷還不會影響專利權,但是卻因為申請日不能引用一年前的優先權日而產生「先前技術」的阻礙:
- D602014與D618204即成為有效的102(e)先前技術(申請日較系爭案為早);
- D546313則為102(b)先前技術(申請日與公告日都較系爭案為早)(102(b)適用申請日前超過一年的前案);
- D577703與D562285則適用102(a)、102(e)的先前技術(申請日與公開日都較早,但非超過一年);
- D543183則為102(b)先前技術(申請日與公告日都較系爭案為早,且超過系爭案申請日一年)。
D618204(Apple Inc.,申請日:2007年6月27日;公告日:2010年6月22日)
D546313(LG Electronics, Inc.,申請日:2006年3月9日;公告日:2007年7月10日)
D577703(Samsung Electronics Co.,申請日:2007年9月28日;公告日:2008年9月30日)
D562285(LG Electronics, Inc.,申請日:2007年1月16日;公告日:2008年2月19日)
D543183(LG Electronics, Inc.,申請日:2006年2月27日;公告日:2007年5月22日)
新穎性、進步性:
D546313為以103核駁前案,雖不同,但是認為系爭案範圍為顯而易見,顯然就是針對圓角方形、圓形按鈕的面板外觀。
審查委員的比對:
'703案也是103核駁引證案,同樣也是承認與'677不同,但是在每個元件特徵上都還比對的到。
另有個特別的先前日本設計案:JPD1204221,十分特別地揭露了iPhone的面板,只要拆掉下半部按鍵,就是iPhone了!
JPD1204221(這是2003年Toshiba申請的意匠,檔案備份:https://app.box.com/s/b21ta18lyswy3545h2z8zru0bs0rtcdj)
審查委員比對:
審查委員為了證明"顯而易見",把一些先前技術加加減減組合一番,如下截圖,將左邊的圖組合後,可以形成右方的圖,這是委員會的論點:
有關102的議題,外觀是否一致就一翻兩瞪眼,如下,各位也可以從以上各102前案來比對:
同一專利權人的議題,從以上引證前案來看,'014與'204都為Apple Inc.的設計專利,審查委員的意思是,兩者與'677案不同,但是只要表示37CFR1.132兩者為同一發明人即可以克服:
審查委員教了四招克服這類前案的方法:
法條參考:
AFFIDAVITS OVERCOMING REJECTIONS
§1.130 Affidavit Or Declaration Of Attribution Or Prior Public Disclosure Under The 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1.131 Affidavit Or Declaration Of Prior Invention Or To Disqualify Commonly Owned Patent Or Published Application As Prior Art.
§1.132 Affidavits Or Declarations Traversing Rejections Or Objections.
'677專利被駁回。自然,蘋果應該會繼續答辯與上訴才是!
my two cents:
- 一個產品推出時驚為天人,連帶也影響了大家對"精簡設計"的偏好,但相關設計專利顯然因為"沒有裝飾性特徵"就變得"範圍過廣",專利在USPTO獲准算是"偏好"。
- 反過來想,"整體外觀表現"應為設計專利視覺判斷的依據,如果就各個邊邊角角都拿來比對,顯然對iPhone外觀設計不是太公平,在他之前應沒有人會想到這麼簡單,這也是一種想法,視覺上,不容易從'313案"顯而易見"系爭案才是。
v. - 一旦優先權主張無效,連自己認為可以主張優先權的"母案"都會成為自己的先前技術,這一般是指延續案的情況。
- 已經完成發明的申請案還是要"盡量早"提出申請,這件案例看出,只在一年內,就跑出一大堆類似的案子。
- 善用Provisional Application。
- 延續案(如CA, DIV, CIP)、優先權等這些可以主張先前申請日好處的措施還是要小心,一旦優先權無效,排山倒海的前案都會冒出來。
- 設計案還是一個難以捉摸的東西(本部落格已經討論不少)。
- 以上討論仍然適用發明專利,小心後續案加的新東西,難保不會被"訴訟"挑戰。
新聞參考:http://www.theverge.com/2015/8/18/9171661/apple-samsung-patent-trial-damages
再審決定備份:https://app.box.com/s/8zmlvjh35uu1jwz7rthkmbo6n7el8v1h
再審理由備份:https://app.box.com/s/2wkph0xn0z3womzc5gqg5bpsty4e1zau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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