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是個有效擴張勢力的手段,比如蘋果公司除了創新設計外,就是透過既廣又多的專利佈局站穩行動通訊的地位,甚至領導全球,但是又是很殘忍地受到各個競爭者與法院的檢驗,除了幾個勝利的戰役外,其實多半都遭遇敗訴或是專利被撤銷的命運。
之前經德國聯邦專利法院(federal patent court)作出蘋果滑動解鎖專利無效的判決,案件經上訴德國聯邦高等法院(federal high court)後,日前再次作出專利無效的判決。
前情提要可參考:
滑動解鎖就其本身而言為軟體(software as such)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4/ep1964022software-as-such.html
系爭專利:EP1964022
這件專利無效案到德國最高法院後,認為專利無效,理由包括:
(1)法官引用瑞典商「Neonode mobile phone N1m」這支手機的功能,認為已經涵蓋所有系爭專利範圍的特徵(沒有進步性inventive step);(2)專利範圍沒有技術性;(3)僅是透過圖形化的手段簡化操作的技術(這也是沒有technical技術特徵的問題)。
Neonode mobile phone N1m是否為有效引用駁回蘋果滑動解鎖的前案,可以看看:
Slide to Unlock 的前案:http://enpan.blogspot.tw/2011/11/slide-to-unlock.html
當時曾討論(updated on Sep. 1, 2015):
"討論三(進步性):
就差異僅在「unlock image」,但功能、手段與目的皆一致的情況下,確實可能有顯而易見(obvious)的問題,但是此前案證據卻要證明在US8,046,721的母案申請日前已有使用、揭露或公開的事實,這點在Neonode的專利案中難以得出,但是上述N1手機的Manual較有機會造成此Apple專利進步性不足的可能"
事實上,蘋果滑動解鎖專利審查期間,審查委員早就參考了Neonode mobile phone N1m,不過仍獲准專利,顯然是因為顯示介面(引導滑動的圖案)的差異產生專利性。
my two cents:
從現在hTC的處境可以「後見之明」,當初與蘋果公司簽署10年的全球授權合約並沒有帶來任何好處,甚至這件被德國法院認為專利無效的滑動解鎖技術,最初hTC也是提告廠商之一,如果"早知道"專利無效,或許就不會簽授權合約!
三星也是,這件訴訟最後是由Google/Motorola完成的,三星早與蘋果有默契地放棄美國以外的專利訴訟。
Google呢?絕對不能妥協,除了錢多外,還要顧及整個Android陣營的生態,不是每個公司自己考量自己的生存而已,事實也看到,蘋果一枝獨秀,最初的妥協後果並不好!
看到這些,覺得頗有意思。
資料參考:
http://www.fosspatents.com/2015/08/google-defeats-apple-in-germanys.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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