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 星期一

多方復審(IPR)程序討論

多方復審程序討論

IPR是個有效的專利無效/異議程序,特別是用以左右專利訴訟有效的工具,整個程序可以透過幾個案例整理出來。

IPR案例資訊(IPR2012-00001):
Garmin v. Cuozzo (P.T.A.B. 2013)
US6,778,074(Claims 10,14,17)


此次提出的範例即為AIA施行後第一件IPR(編號第00001號),本部落格也曾討論CAFC與PTAB的相關判決:
http://enpan.blogspot.tw/2015/02/iprcafc-in-re-cuozzo-speed-technologies.html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1/ipr.html

整個IPR程序中,PTAB會先訂出一個行事曆(SCHEDULING ORDER),整個程序大約就是依照這個行事曆進行,比如以下案例IPR2012-00001的SCHEDULING ORDER就指出許多程序的期限(時間限制,DUE DATES):

DUE DATE 1:專利權人可提出初步回應、提出修正專利的請求(motion),如果專利權人選擇不提交任何東西,應於DUE DATE 1前與IPR請願人與PTAB電話會議說明;
DUE DATE 2:請願人可回應專利權人的回應,以及提出修正請求的反對意見;
DUE DATE 3:專利權人可對請願人對於修正請求的反對意見提出回應;
DUE DATE 4:請願人可提出證詞交互審查證詞提出意見(motion for observation on the cross-examination testimony of a reply witness),雙方可要求證據排除(motion to exclude evidence)與口頭辯論(oral argument);
DUE DATE 5:專利權人可回應請願人提出的證詞交互審查證詞的意見,也可提出證據排除的反對意見;
DUE DATE 6:雙方可對證據排除的請求提出反對意見;
DUE DATE 7:設定口頭辯論、交互審查意見的日期(期限很緊)。
(scheduling order:https://app.box.com/s/tohigu75sn9kutmjmw23geyutimyxe4v

以上整個初期預備程序日期設定半年內要完成,接著就是由PTAB作出最終意見,快速就是IPR的特性,如此案的日期:

IPR2012-00001實際過程摘要:
  1. 申請:2012/9/16,提出IPR請願
  2. 通知,要求初步回應:2012/9/21,發出申請通知給專利權人,PTAB在此例中要求專利權人於3個月內提出初步回應(preliminary response to the petition),而此回應僅能讓專利權人提出為何本請願不能啟始的理由(這回應著重在引證前案為何不能撤銷系爭專利的理由),PTAB委員也提示可以放棄這個回應而加速審理
  3. 強制通知:2012/10/29,專利權人經建議提出強制性通知(Mandatory Notice)
  4. 放棄初步回應:2012/12/14,專利權人選擇放棄初步回應(Waiver of Patent Owner's Preliminary Response)
  5. 起始決定:2013/1/9,PTAB發出啟始決定(Institution Decision),其中整理了IPR中有關102, 103異議理由,以及各項權利範圍的解釋與,以及最後PTAB所啟始的哪些請求項無效理由
  6. 要求探索程序:2013/2/13,PTAB應專利權人要求額外探索程序(Motion for Additional Discovery),設定電話會議;其中,專利權人應提出要求探索的每一個項目是否符合提出探索的規定(applicable standard of discovery),以及提出證據解釋專利範圍
  7. 回應探索要求:2013/2/28,請願人對探索程序提出反對意見(opposition),主要是質疑專利權人對於專利範圍與Garmin的關聯性,以及企圖改變專利範圍解釋的狀態,因此提出反對意見,要求維持PTAB先前作出的專利範圍解釋
  8. 回應反對意見:2013/3/4,專利權人簡短回應請願人的反對意見
  9. 探索決定:2013/3/5,PTAB對於雙方提出意見作出結論,駁回專利權人的探索請求(因為審理後不符探索程序的標準)
  10. 回應探索決定:2013/3/11,專利權人不符PTAB對於不接受探索程序的決定,提出回應,主要是不服啟始決定中的專利範圍解釋
  11. 期間,專利權人與請願人之間有些交互往來的訊息,包括意見反對、修正、證據保全、口頭辯論、證據排除等議題
  12. 口頭辯論請求:2013/7/12,請願人要求口頭辯論
  13. IPR終判:2013/11/13,PTAB作出IPR判決(https://app.box.com/s/s4gphbjrtohjuhjefto42j1zp71mkurv
  14. 上訴:2014/1/8,專利權人提出上訴
判決與後續發展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tw/2015/02/iprcafc-in-re-cuozzo-speed-technologies.html

一些內容摘錄:
啟始決定中提及所接收的異議理由(啟始決定要件:至少一項範圍專利權會可能被挑戰):



探索程序中,專利權人對於請願人所提出IPR的每一個議題項目的問題,甚至提出請願人Garmin侵權訴訟的證據(Dodge車上導航系統):

PTAB判決:
這是啟始決定接受審理的部分,PTAB最終決定也差不多,證據有些增減就是了:

其中引用專家證詞,但也會有反對意見:



結論不利專利權人: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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