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3日 星期五

CUOZZO案帶出的BRI專利範圍解釋標準討論

本篇有點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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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顧從AIA實施後第一件IPR「IN RE CUOZZO」所興起的議題討論:
最高法院對於「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LLC v. Lee」案提出適用USPTO、PTAB對於IPR案「最廣並合理(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BRI)」解釋專利範圍的標準討論(檔案:http://www.supremecourt.gov/qp/15-00446qp.pdf),相關議題有:

  1. 針對IPR程序,為何PTAB, CAFC都以BRI解釋專利範圍,而不以專利範圍所載的文字一般意義來解釋?而,上訴法院認為PTAB可在IPR程序中採用最廣且合理解釋專利範圍的標準,卻非使用一般與普通的意義(plain and ordinary meaning, Phillips標準),是否上訴法院這樣的決定是錯的?
  2. 是否即便PTAB作出錯誤啟始IPR程序(institution)的決定,CAFC都不容異議(judicially unreviewable)?換句話問,是否上訴法院認為無法重審PTAB啟始決定(institution decision)是錯的?

Cuozzo案所涉及的議題為專利制度的最基礎問題 - 如何解釋專利範圍?

至少在美國法院系統開始反映出各級單位解釋專利範圍的標準不一產生的問題,可參考過去報導:「BRI與無法反駁Institution的謬誤 - IPR戰場拉到最高法院(http://enpan.blogspot.tw/2015/11/iprbriinstitution.html)」,其中更涉及是否可挑戰PTAB作出的啟始決定。

案件進入美國最高法院(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v. Lee),對照為美國專利與商標局長MICHELLE K. LEE,日前舉行口頭辯論(oral arguments)。其中提到ITC與USPTO/PTAB同為聯邦代理機構,分別處理進口物侵權與專利權審查,ITC在侵權判斷時,主要標準是使用一般與普通意義,這可以理解,ITC最怕錯殺好人,發出禁令的影響有時比法院中侵權賠償或是專利是否獲准的意義更大,就是採用Phillips v. AWH Corp.專利範圍解釋標準。而USPTO則是要同時捍衛發明人權利與公眾利益,USPTO/PTAB的偏向成為影響專利權實施重要的因素。

基於這些前述討論,加上IPR制度自2012年9月16日起實施,PTAB已經對超過3400件請願作出決定,其中85%的專利權的部分或是全部被無效,其中顯然有某個環節產生問題,或是不公平,多數指向PTAB與法院系統解釋專利範圍的標準不一所致,美國最高法院將會透過Cuozzo案作出歷史性的決定,可能會作出校正PTAB使用BRI的意見,至少會影響將來IPR的執行與USPTO審查標準。

回頭想,就是要解決以下兩個上訴最高法院議題,預期會有個大家容易接受的答案出爐:
  1. 是否上訴法院(指CAFC)認為PTAB可在IPR程序中採用最廣且合理解釋專利範圍的標準是錯的?
  2. 是否上訴法院認為無法重審PTAB啟始決定(institution decision)是錯的?

資料參考:http://www.ipwatchdog.com/2016/05/04/practitioner-strategies-post-cuozzo-world/id=68879/

本部落格其他參考:
合理解釋專利範圍的案例 - Phillips v. AWH Corp. (Fed. Cir. 2005)(http://enpan.blogspot.tw/2015/05/phillips-v-awh-corp-fed-cir-2005.html

第一件IPR的技術討論:
http://enpan.blogspot.tw/2015/02/iprcafc-in-re-cuozzo-speed-technologies.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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