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博客)文章會影響官方意見」,這當然不是指您目前看到的enpan's patent部落格,在Google/Yahoo上搜尋可以得到的許多國外專業專利的資訊都是來自部落格,甚至有可能成為官方意見的參考資訊,包括美國專利局的意見、法院判決中都有可能有部落格文章。
一則以喜,這是個機會;一則以憂,更多人有"放大鏡"來檢視這類部落格文章,責任相形重要,甚至要為過去幾年的文章負責...。(其實很多網站的內容都是引用法官意見,也有不少內容都是引用別的部落格內容,板主的工作就是判斷何者為重要案例、哪些是有興趣的,甚至直接貼上判決意見,負得責任相對輕,如果加上個人意見...就只好撇清責任,加上免責聲明,要請大家自己有判斷能力)
本篇意見源自IPWatchdog文章,提到愈來愈多USPTO的意見(常是當事人引用)包括一些專利部落格文章,主要包括當事人(專利權人、無效舉發人)引用後成為官方意見的一部分,包括IPR、PGR、CBM等裁決意見。更多的則是因為,許多部落格文章形成一個搜尋資料庫,比專利局的資料庫需要逐案瞭解才能引用更為方便,因此,或者會有更多審查委員、APJ使用部落格文章找資料,只是不是引用文章。
舉例來說,如IPWatchdog, PatentlyO等知名部落格,不僅是探討法院案例,還有更多學者文章、讀者投書、律師意見,這些都會形成影響力,成為專家意見,成為影響政府的輿論的一部分。
這裡引用的表格為IPWatchdog整理的引用數量(http://www.ipwatchdog.com/wp-content/uploads/2016/09/Blogs-Most-Sited.jpg):
案例一:CBM2016-00008(啟始意見,引用IPWatchdog文章)
引用文章目的是要求PTAB不要為強權所迫做出錯誤的決定。
案例二:CBM2015-00006(motion to amend,引用Law360文章)
引用部落格法官文章支持修正的論點,是針對專利權人已知前案作修正。
案例三:IPR2016-01542(詮釋專利範圍)
這是IPR請願人引述Law360部落格文章提到法官過去禁制令的意見,其中涉及專利權人並未實施專利權的報導。
案例四:IPR2015-01615(解釋專利範圍的標準)
引用Law360文章中有關BRI專利範圍解釋標準的評論,這個標準在IPR程序中實在對專利權人不利,專利權人回應請願人意見時,認為系爭專利已經是過期專利,對於屆滿的專利,解釋專利範圍較佳為採用Phillips標準。
這點,本部落格也曾經討論過:http://enpan.blogspot.tw/2016/04/bri.html
“採用BRI解釋專利範圍的例外討論:
最廣且合理解釋(BRI)在此案中有個例外狀況,當專利過期(expired),但仍處於爭議狀態(訴訟、異議),對此類專利範圍解釋時將不會使用最廣且合理的解釋原則(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資料顯示系爭專利'464過期日為"12/02/2015",但是這已經是補繳費用(6個月)的到期日,不過在Institution Decision(2015/3/27,資料顯示專利此時尚在可繳費期,應無過期才是)與Final Decision(2016/3/21,此時專利已過期)都認定'464案為過期專利!因此不適用BRI解釋專利範圍的原則。”
案例五:IPR2015-01076(企圖降低專家證詞公信力)
此案例在專利權人提出的Motion to Sanctions中至少引述Law360與IPWatchdog(國會議員的演講)文章,有關專利權良善的目的,比如集資、美國夢想實現,無非是希望審查IPR的APJ可以手下留情,不能濫用司法讓專利權人投資都白費了。
my two cents:
這算是一種「借力使力」,用別人的文章作為自己的意見,表示並不是只有我這樣想,例如,當有大公司,如Google,提出專利無效主張,甚至這是關於正在進行的訴訟,專利權人引用一些專家的意見「借力使力」而要求專利局不要怕這個大怪獸,不要怕惹惱一個巨人。又比如,引用法官在部落格的PO文,法官或是曾經是法官的作者的觀點常常也是重要的資訊。還有,解釋專利範圍時,可以尋找部落格文章中有利自己的解釋標準。甚至,還動之以情。
補充:
有關IPR, PGR, CBM, DER案搜尋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tw/2016/09/ptab.html
資料來源:
http://www.ipwatchdog.com/2016/09/25/important-roles-bloggers-post-grant-proceedings/id=73100/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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