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訊:
原告/上訴人:ENZO BIOCHEM INC, ENZO LIFE SCIENCES, INC, YALE UNIVERSITY
被告/被上訴人:APPLERA CORP., TROPIX INC
系爭專利:US5,449,767
系爭專利關於一種用於基因檢驗的「核苷酸標記(marked-nucleotide)」,這個較過去使用「放射性標記(radioactive markers)」更穩定的基因標記。這個標記「nucleotide」是用來檢測特定DNA或RNA序列,或用來辨識不認識的DNA。
法院對於系爭專利為何使用「核苷酸標記(marked-nucleotide)」的好處做了一番解釋,這當然是基於十多年來這些當事人的爭訟得出的(從2004年開始)。解釋專利範圍時,Claim 1界定出「nucleotide」的化學結構,而請求項文字「wherein A comprises at least three carbon atoms and represents at least one component of a signaling moiety capable of producing a detectable signal;」成為主要爭議之一。
本案緣起2004開始的訴訟,在第一回合ENZO I中,地院判決系爭專利範圍可以涵蓋「直接」與「間接」檢測的專利範圍,被告APPLERA上訴,因為如果涵蓋到「直接」檢測,就不被說明書支持。
本案解釋專利範圍的過程中,涵蓋到內部證據(請求項、說明書),以及外部證據(專家),然而,在相同的證據下,地方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範圍"均等"到「直接檢測」的技術,但是CAFC卻是作出不同的判決。CAFC在判決ENZO I被告勝訴。
案件進入第二回合ENZO II,專利權人ENZO提出「均等論」,這樣意思是,專利權人同意專利範圍僅涵蓋「間接」檢測技術,但被告仍因為落入均等範圍而侵權成立,不過,地院否決此簡易判決請求。
在本案ENZO II中,CAFC法官同意地院判決,認為(1)在解釋專利範圍時,因為請求項中的一句話「"wherein A comprises at least three carbon atoms and represents at least one component of a signaling moiety capable of producing a detectable signal;"」,其中表示需要一個可以產生「可檢測訊號的訊號元件」,如此證實系爭專利是個「間接檢測」的技術,更因為(2)系爭專利在說明書中明確地表達「間接檢測更優於直接檢測」的優點,更使得專利範圍明確到無法主張"均等"到被告侵權物。
有關均等論的爭議是,專利權人同意系爭專利是通過化學試劑(agent)"間接"可檢測的標記,而不是可"直接"檢測的標記,因此或許被告侵權產品沒有文義上的侵權,卻落在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 DoE)中。
這是原告ENZO的答辯,雖是承認專利範圍解釋上,被告並未文義侵害,但主張適用均等論,主要論點是,被告侵權物與系爭專利範圍僅「非實質差異」("only insubstantially"),這就是一般均等論的主張的基本論點:
Function-Way-Result:
“Whether a component in the accused subject matter performs substantially the same function as the claimed limitation in substantially the same way to achieve substantially the same result may be relevant to this determination.”
法官提出不少有關均等論的論點:
均等論的主張不能涵蓋專利範圍明確排除的結構,意思是,如果系爭專利範圍內明確描述了「間接」的概念,就對此無法主張均等論。
"the concept of equivalency cannot embrace a structure that is specifically excluded from the scope of the claims." Dolly, Inc. v. Spalding & Evenflo Cos., 16 F.3d 394, 400 (Fed. Cir.1994)
均等論不能讓申請專利範圍不合理或是無效(不被支持)。
"Th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also cannot “render a claim limitation inconsequential or ineffective.”" Akzo Nobel Coatings, Inc. v. Dow Chem. Co., 811 F.3d 1334, 1342 (Fed. Cir. 2016)
(最高法院)如果均等論會完全"損害"特定專利範圍元件,法院要作出決定。
“if a theory of equivalence would entirely vitiate a particular claim element, partial or complete judgment should be rendered by the court, as there would be no further material issue for the jury to resolve.” Warner-Jenkinson, 520 U.S. at 39 n.8.
(ENZO II)CAFC同意地院決定,侵權不成立。
my two cents:
老話一句,如果不是需要經過比較或是強調優點就可以表明發明的內容,專利說明書還是要盡力避免過度強調某種特性或是優點的描述。
不過,還是要為專利工程師說些話,撰寫專利說明書時,並不見得容易「察覺」到這些"瑕疵",更難的是在專利答辯時還要刻意排除這類"自我限縮"的內容,因為確實很多專利特點是"比較"出來的,特別是在具有很明確先前技術,或是該領域是個很"擁擠"的技術領域,...。只能說,能夠察覺又迴避這些"瑕疵"的人,確實是很高竿的人。
申請人或被告在訴訟之初甚至也不見得有此「察覺」,例如本次討論案例,是在解釋專利範圍時,得到「間接檢測」的範圍,以及不得主張均等論的限制,這個申請專利範圍的「點」,甚至不會是專利申請時主要的爭點。
然而,在patently-o報導中,作者很SAD的是,各級法官在使用DoE時還是根據申請專利範圍與說明書內容,而不是就「法律」層次的討論,這是個方便的使用,卻不是「均等論」原本立意。
補充(這樣看,上下比對,更清楚):
不厭其煩地貼上「專利侵權判斷流程圖」:
就「均等論」的定義,可以查看中華民國105年「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對於「均等論」的定義(摘錄):
- 專利權範圍包括文義範圍及均等範圍,文義範圍係指請求項界定之範圍,均等範圍係指基於請求項界定之範圍,藉由適用均等論而擴大後之範圍。
- 均等論的定義:「均等論」係基於保障專利權人之利益的立場,避免他人僅就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技術手段稍作非實質之改變,即規避專利侵權的責任。
- 均等論的判斷: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即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差異是否為非實質的,若二者之間具有實質差異,則不適用均等論,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
- 均等論之限制事項,主要包括全要件原則、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及貢獻原則等。判斷是否適用「均等論」時,若全要件原則、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或貢獻原則等任一限制事項成立,則不適用均等論,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
判決文: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6-1881.Opinion.7-31-2017.1.PDF
(備份:https://app.box.com/s/07nrcz9evp592q7d87qr9i4zx6sbjn9c)
資料參考:
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17/08/impossibility-doctrine-equivalents.html
TIPO「專利侵權判斷要點」: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692110242332.pdf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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