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0日 星期五

設計侵權判斷的幾個因素 - Hafco Foundry v. GMS Mine (Fed. Cir. 2020)

很多設計侵權爭議在「是否應把功能性特徵排除在外?」,其實不容易,因為定義的一般觀察者就是一般消費者,買東西會as a whole,整體來看,不會在意何謂功能性特徵,而僅保留裝飾性特徵(除非很專業的消費者,這樣似乎又不符合一般觀察者的定義)。在本案「Hafco Foundry and Machine Co. v. GMS Mine Repair and Maintenance, Inc. (Fed. Cir. 2020)」中,被告也沒有持續主張設計專利範圍應該排出功能性特徵(在地院有表示,否決後就沒有提了!頗為可惜),因此整體判斷就...偏向原告/專利權人。

案件資訊:
原告/被上訴人/專利權人:HAFCO FOUNDRY AND MACHINE COMPANY, INCORPORATED
被告/上訴人:GMS MINE REPAIR AND MAINTENANCE, INC.
系爭設計:D681,684
判決日:March 16, 2020

本案被告GMS為原告Hafco的經銷商,但是分手後,GMS就開始賣自己的吹風機,原告Hafco對GMS提出侵權告訴,地院陪審團作出侵權成立,判賠12萬美元的損害賠償,並發出永久禁令,最終法官下令重新計算損害賠償。


被告上訴CAFC。

系爭設計D681,684關於一種"Rock Dust Blower",中文翻譯為「岩塵吹風機」,應該是採礦後要清除"內表面"灰塵的裝置,既然是設計案,就看圖案:


專利權人HAFCO FOUNDRY的網站上也有一樣的設備在賣:
https://www.hafcovac.com/rock-dust-blowers/rock-duster-products/


系爭設計v.被告侵權物:



訴訟中,GMS曾經提出審判前請願(pre-trial motion),主張系爭專利不當,因為全部的元件都是「功能性特徵」。但地院否決。

判斷設計侵權與否,法院提出很多準則,不是個別看其中個別元件而已,而應整體外觀來看,以一般觀察者(ordinary observer)的眼睛,消費者有沒有被侵權者欺瞞或混淆以為是系爭設計可以是重要的判斷依據。以下就本次案例提出的議題作出筆記,都很值得一談!

1. The Ordinary Observer(從一般觀察者來看是否有被混淆?)

設計侵權與否,藉由一般觀察者的眼睛來看系爭設計與被告侵權物是否實質相同,一般觀察者都是「整體來看」,應該不會仔細比對到很細節的特徵,如果有被"騙到"誤以為買到的是另一個,就是實質相同的設計

這樣表示,如果兩者外觀差異僅有一點點(符合實質相同),侵權仍會成立!



2. Differences From the Prior Art(從與前案比對後得出設計的特徵)

需要理解「先前技術」的特徵後,才能判斷系爭專利的外觀特徵為何?這點是很多案例堅持的,因為系爭設計核准,一定是根據否個特點才能准,如此應該排除已知的前案,但本案可惜的是,被告並未主張這點。(編按,系爭設計看來很像一般油桶,不講可惜)

如此(看上圖),地院階段的陪審團判斷系爭設計與被告侵權物為實質相同CAFC法官同意地院判決


本案判決文:https://cases.justia.com/federal/appellate-courts/cafc/18-1904/18-1904-2020-03-16.pdf(備份:https://app.box.com/s/q25l3m56q6sgo1lflo8oeuwh1m6gjxbr

my two cents:
(本部落格內容都是我自己理解的結果,美國CAFC案例幾乎每天都公佈宣判,一時不容易理解哪些是值得報導的,因此很多案例是參考一些國外網站所選出的案例,也會從中得到不錯的資訊)

當有產品「被仿冒」,若又沒有「發明/設計專利」保護,有時可以試試「著作權」,主張自己的設計圖案被抄襲,可能要出示設計圖(非設計專利)。根據"Patently-O"的分析內容,提出Design與Copyright的差別,Copyright的比對很"表面",相對地,Design的法律並未規定一定要將「裝飾性」的特徵與「功能性」的特徵分開來看,本案中,查看"系爭設計",就一個桶子,不講是「岩塵吹風機」,還不知道這是甚麼?

不過,姑且不論設計是否要排除功能性特徵,根據"Patently-O"的想法,如果這個「岩塵吹風機」可以有很多「造型」,不一定要長成如本次系爭設計的圖案那樣,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更容易判斷「侵權者」的被告產品是否侵權!(編按,管他特徵是否是功能性特徵,明明可以不用長這樣,你卻要做成這樣,侵權成立!)

而且,經爬文自己的部落格內容,可以得到很多不錯的資訊,如下,我覺得,看案例,個案有不同的情況,不能找結論而已,過程的各種邏輯判斷才是有趣的地方

- 設計專利與其可專利性專利適格性討論(https://enpan.blogspot.com/2015/10/blog-post.html
- (重要,可參考)著作權的分離原則 - Star Athletica v. Varsity Brands (Supreme Court 2017)https://enpan.blogspot.com/2017/03/star-athletica-v-varsity-brands-supreme.html
- (有關視覺性裝置是否要排除功能性特徵的討論,三星要求設計專利應排除功能性特徵)三星在美國最高法院提出設計專利的移審請願(https://enpan.blogspot.com/2016/01/blog-post_5.html
- (一個不錯的觀念:"功能性元件仍產生整體外觀的貢獻,不能隨意排除在設計之外")設計專利範圍解釋 - Sport Dimension, Inc. v. Coleman Co., Inc. (Fed. Cir. 2016)https://enpan.blogspot.com/2016/05/sport-dimension-inc-v-coleman-co-inc.html
- (不錯的觀念:"設計概念:設計要有意識地將非功能元件置入設計中,才能稱為設計,才能算是創作")設計專利侵權判斷應排除功能性元件 - 案例Richardson v. Stanley討論(https://enpan.blogspot.com/2015/08/richardson-v-stanley.html

- (不錯的觀念:"設計專利的侵權判斷時,有個要件就是普通消費者視覺上是否造成混淆或欺騙為購買某物時以為是另一有設計專利的產品,如果是,侵權成立")設計專利侵權討論 - Apple v. Samsung案例(https://enpan.blogspot.com/2015/08/apple-v-samsung.html


資料來源:
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20/03/verdicts-design-patent.html

其他資訊:
(不錯的內容,北美智權報)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fringement_Case/IPNC_160810_0503.htm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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