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過去試行的PPH MOTTAINAI因為成果不錯,自本年5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計畫。「PPH MOTTAINAI」為"增強型PPH",概念是「雙向互惠」,而非傳統「PPH」要以第一申請國(優先權國)的審查結果(常用為"可核准"審查結果)加速之後申請國的審查程序,但是,增強型PPH就不限誰先誰後。(PPH不適用新型與設計案)
"PPHMOTTAINAI計畫為增強型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其放寬了原本PPH的適用限制,將不限制僅有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才可為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所參考,即只要是相互簽訂PPH MOTTAINAI計畫之其中之一專利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得以利用之,向另一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依照TIPO統計,108年計日本來台專利申請案有13,198件,而我國人向日本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為1,548件,來台申請的案子真不少,但是台灣去日本的申請案少了9成,主因當然是「價格門檻」。
5月1日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MOTTAINAI)計畫,檔案在: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dl-272256-befddadbc7704bcc86cd064d0261934e.html
各種情況的圖示:
A. 標準情況之一是,先申請JP,之後申請TW,並主張(國際)優先權,當JP審查有可核准請求項,即在TW提出PPH。
B. 先申請JP,JP本身有國內優先權案,之後申請TW,主張優先權,JP後申請案有可核准請求項,可在TW提出PPH。
C. 不論中間是否有各種優先權主張,先申請的JP案有核准請求項時,可在後申請的TW提出PPH。
D. 先申請JP,之後主張JP優先權的TW案即便有分割案,都適用PPH。
E. 先提出PCT申請案,之後申請TW案,並主張PCT優先權(編按,TW承認PCT優先權),JP為PCT指定國之一,一旦JP案有可核准請求項,在TW可主張PPH。
F. 先有PCT申請案,JP為指定國,TW主張PCT優先權,一旦JP有可核准請求項,TW的分割案適用PPH。
G. 先申請TW案,之後申請JP案並主張TW優先權,一旦TW案可核准,可在JP提出PPH。
H. 先申請TW案,之後申請JP案,並可能還主張了別國優先權,一旦JP案有可核准請求項,在TW仍可提出PPH。
I. 先申請TW案,之後有PCT申請案(編按,PCT案可主張TW優先權(條件如下),但PCT不能指定進入TW),兩者之間有優先權,JP為PCT指定國,一旦JP有可核准請求項,在TW可提出PPH。
(可參考報導:Taiwan v. PCT(https://enpan.blogspot.com/2009/03/taiwan-v-pct.html),台灣並非是PCT的會員,不能"台灣人不能直接"提出PCT申請案,但是台灣的申請人可以與"至少一個設籍在PCT會員國家的申請人(co-applicants)"一同提出PCT申請案,且台灣的申請案可為PCT申請案的優先權案,也就是PCT承認台灣的優先權日。)
J. 先在某國提出申請案,之後申請TW並主張優先權,也申請了JP並主張優先權,當JP暗黝可核准請求項,可在TW提出PPH。
K. 先在否國提出申請案,之後申請PCT案並主張優先權,申請TW時也主張該國優先權案,PCT指定JP申請,之後JP有可核准請求項,在TW可提出PPH。
最重要的就是這個表了:
JPO資料:
PPH pilot program between the Japan Patent Office (JPO) and the 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IPO)(https://www.jpo.go.jp/e/system/patent/shinsa/soki/pph/japan_taiwan_highway.html)
TIPO資料:
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 自1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https://www.tipo.gov.tw/tw/cp-85-875530-5a0fe-1.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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