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前篇「歐洲專利審查的口審制度-筆記(https://enpan.blogspot.com/2020/04/blog-post_16.html)」,這裡列舉一些情況與範例。
本篇主要是討論,「如果不參加口審」,會怎麼樣?
簡單的答案是:審查委員仍會根據申請人最後一次(前次答辯意見,或是口審前新提的意見)提出的意見逕為審查,作出最終決定。
然而,審查委員召開Oral Proceedings的情況一般是「發出最終駁回意見」之前,想讓申請人針對核駁議題提出最後一次意見,因此,若不參加口審,或是不提新的意見,多半最後收到的是「最終核駁」。
根據Rule 115召開Oral Proceedings的規定,115(1)規定依照Rule 116召開口審,且應提供足夠時間通知召開口審;115(2)規定專利局可以在當事人(或代理人)沒有出席口審的狀態下進行這個口審程序。
Rule 115
Summons to oral proceedings
(1) The parties shall be summoned to oral proceedings under Article 116, drawing their attention to paragraph 2 of this Rule. At least two months' notice of the summons shall be given, unless the parties agree to a shorter period.
(2) If a party duly summoned to oral proceedings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does not appear as summoned, the proceedings may continue without that party.
感覺上,「不出席口審」恐怕是不利的。
案例一:
專利局通知召開口審,都還提到日期與停車以及最終決定日期等的細節。
本案申請人最後表示不提出書面意見,也沒有要參加口審程序。
審查部門回應以上回函,表示取消口審,但仍會作出最後意見。
最後結論就根據最後一次答辯意見作出決定(發明不符EPC規定的專利要件),本案被駁回。
案例二:(EP07813605.8)
通知召開Oral Proceedings。
口審的好處是,可以多一次答辯機會,並可提出多項方案(request),也就是提出多組專利範圍的修正方案,以及對應的答辯意見。
修正專利範圍:
之後,召開口審時,申請人並未有任何代表出席。
口審程序的主席宣佈取消口審,但也同時發出駁回的決定。
(第二階段)此案在最終駁回後,申請人(Apple Inc.)提出訴願,訴願中也召開口審。(與審查階段不同的是,訴願階段的口審是公開的)
申請人在訴願階段的口審前提出的意見,包括有新的專利範圍請求,以及過去曾經提出的。
這次有代表參加口審。
最後獲准專利。
案例三:(EP2676222)
審查委員同意召開視訊口審。
口審時,申請人提出多個修正與答辯方案,最終獲准是主要請求(main request)。口審之所以重要,就是口審過程討論的專利範圍與議題都很務實,修正細節都有討論。
my two cents:
收到召開Oral Proceedings通知的一般回應:
1. 參加口審,但仍須提出書面意見,之後可針對口審決定判斷是否提出訴願,或是就核准了!
2. 決定參加口審,但先提出書面意見,依照我的理解,如果都很清楚,審委也會主動取消口審。
3. 不參加口審,但仍提出書面意見,歐洲專利局還是會給最終決定,之後就等決定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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