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3日 星期三

有高度的街頭藝術受到高度的保護 - Castillo v. G&M Realty L.P (Feb. 2020)

「Castillo v. G&M Realty L.P (Feb. 2020)」案例關於街頭藝術(street art)的著作權議題,街頭藝術除了被允許或被邀請的畫作外,通常是不被允許的塗鴉,但...這仍具有著作權嗎?真是有趣的議題,跳開專利議題,就想理解一下!

案件資訊:


故事:本案在地院的被告(也就是後來提出上訴的上訴人)毀壞本案原告(被上訴人)畫在建築物(倉庫)上的作品,其實是一種噴漆的街頭畫作(aerosol artwork),而建築物的擁有人也被列為被告(上訴人),依照這個還沒有開始講的故事背景,就已經可以理解到,原告就是塗鴉者(街頭藝術者),未經允許在人家(被告之一)的房子上塗鴉,結果有人(另一被告)去洗掉(毀壞)塗鴉,結果被原告提告。

整個頗為街頭的「社會議題」的搬到法院,變成著作權的爭論。

地方法院依照「視覺藝術家權利法案(The 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 of 1990, VARA)」判決被告要賠償原告被損壞的作品,結果上訴法院也同意地院判決

小震撼!難道建築物主人不能拒絕別人來塗鴉嗎?其實,還是有故事背景的,這可能是這次建築物主人自找的麻煩。

其中有趣的是,屋主Wolkoff(建築物、倉庫擁有人,被告一)於2002年同意將自己擁有在紐約長島的破舊倉庫安裝藝術品,於是聘請了塗鴉藝術家(graffiti artist)Jonathan Cohen(原告)規劃展覽空間「5 Pointz (https://en.wikipedia.org/wiki/5_Pointz)」,他就找了一群人開始創作了,概念是「創意破壞(Creative destruction)」。


(圖案來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5_Pointz

在5 Pointz的創作有些是永久的,有些是短暫的,而會被後來的塗鴉蓋過,來此創作的藝術家都同意Cohen的決定,5 Pointz產出了上萬件的作品。

事件發生在2013年,屋主Wolkoff(這時老闆介入不會是好事!)尋求市政府同意拆除這個倉庫,要蓋豪華公寓,但Cohen不同意,向紐約市政府申請5 Pointz為應該要保護的文化地標,但不被同意,Cohen籌資買下這個地方也不成功。

只好訴諸法律,「視覺藝術家權利法案(VARA)」保護藝術家聲譽,防止作品被毀壞,即便藝術品被出售仍受到保護,如果有人違反此法案,藝術家可獲得賠償,如果還蓄意,更加倍賠償。

在訴訟初期,地方法院批准臨時限制令使得現場不被拆毀,但是這個臨時限制令過期後,之後法院卻駁回了Cohen提出的初步禁制令,但要他等法院意見( 2013年11月12日)。屋主Wolkoff就等這一刻,等待法院意見時,立刻找人來毀壞藝術品,還找人粉刷牆壁!(重傷!)

法院並不同意Cohen的初步禁制令,因為5 Pointz還不能算為文化地標,但也提到VARA可以作為損壞賠償的依據。

多個藝術家即向Wolkoff提出告訴。

地方法院依據VARA,認為在5 Pointz的作品中,有28件作品認定為達成公認的高度,但被非法毀壞,有其他8個作品被認為毀壞且破壞了藝術家的聲譽,於是判決被告賠償54萬美元的實際損害賠償,以及65萬美元的法定賠償。之後這些數據還有更新,被告Wolkoff損毀(且蓄意)了被公認有藝術地位的45項作品,被判違反VARA。

法官給予這些作品高度評價:"More specifically, the court observed that the works “reflected striking technical and artistic mastery and vision worthy of display in prominent museums if not on the walls of 5Pointz.”"

案件上訴第二上訴法院,上訴法院的法官認同地院的判決,原則上都是依照VARA賦予藝術家作品不被損毀與聲譽的保障的規定,加上認為屋主Wolkoff可以與藝術家協調來進行後續動作,而非用毀壞、扭曲、殘害或亂改的方式(destruction, distortion, mutilation, or other modification of the work,”)破壞藝術品,甚至善意地付費表示要回權利。

結果變成觸犯VARA的「藝術家保護條款」,就得不償失。

當然,還有個前提是,法官看出在5 Pointz的藝術有其公認的高度(recognized stature),也受到法律保護。

第二上訴法院案件檔案:Castillo v. G&M Realty L.P., No. 18-498 (2d Cir. 2020)

https://cases.justia.com/federal/appellate-courts/ca2/18-498/18-498-2020-02-20.pdf?ts=1582212604(備份:https://app.box.com/s/8a9cjfm7jr0424cr9m6batev4nc2c1sj

my two cents:
(updated on May 15, 2020) 2013年電影「出神入化(now you see me)」稱這裡為「塗鴉聖地」,電影最終高潮在這裡十分戲劇性地結束,顯然"5 Pointz"在某些藝術人眼中真正是個有高度的地方,也是證明法官同意的「5 Pointz的藝術有其公認的高度」所言不假。

看此判決都在學英文(專利方面的容易多了!),有點痛苦,但沒有看完,就找重點看。內容頗為有趣,顯然塗鴉藝術需要有個「公認的高度」後,才容易被認同其著作權而在被損壞時而判獲得賠償(在美國)。當然,有可能的是,本案的屋主自己先同意將自己的屋子當作塗鴉藝術中心,加上管理者又能號召厲害的藝術家前來獻技,形成有公認高度的藝術品,這些條件都要成立。因此,如果有人自己找面牆來塗鴉,不被告已經慶幸,還要主張著作權,...需要有些門檻!

然而,總歸一句話,塗鴉(即便是暫時的)還是有著作權,但是法院判決仍有很多條件在看,法官還要有點藝術涵養!

補充,我從google maps找「5 Pointz」,用街景來看:


相關新聞: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9726
https://www.nytimes.com/2018/02/12/nyregion/5pointz-graffiti-judgment.html
https://www.nytimes.com/2017/11/07/nyregion/5pointz-graffiti-jury.html?action=click&module=RelatedCoverage&pgtype=Article&region=Footer

資料參考:
https://www.ipwatchdog.com/2020/05/09/social-media-influencers-beware-street-art-protected-copyright/id=121490/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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