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 星期五

TIPO整理的各國分割案時機點(筆記)

筆記

本篇為節錄TIPO專題報導中的內容(筆記)。

資料來源:「各國發明專利分割時點之比較與分析」(https://www1.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ORG/246期-專題二.pdf




前言,各國對「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的定義有些差異,但整體上都是規定分割案為一母案的後續案,且與母案揭露內容一致,不能產生新事物(new matter),在相同揭露內容下主張與母案不同的申請專利範圍,多數的概念是基於「單一性」的要求下提出分割案,實務上就是依照申請人的專利佈局,將母案揭露內容中尚未主張權利的部分提出分割案申請案,也是最重要的延續方案之一,而差別就是各國對「分割案」的申請時機的規定。而美國專利對於「分割案(Div)」是針對母案面對「限制選擇」後的解決方案,美國專利中「接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CA)」才比較像其他各國分割案的概念。

(編按,抱歉的是,本部落格常常對一些英文的中文翻譯有不一致的問題,例如CA有時講的是"接續案",整體CA, Div, CIP都稱"延續案",不過,接續、延續或連續卻又常常混著用,希望理解時能以前後文與標註的英文為主。另外,根據TIPO文件,可知所述CA, DIV, CIP等案型直翻為「連續案」)

根據TIPO報導,與實務經驗的體驗差不多,整篇的結論就在其「摘要」中:
  • 允許分割時點以歐洲專利局最為寬鬆。
  • 允許分割時點以澳洲智慧財產局最為寬鬆。
  • 允許分割時點以歐洲專利局最為寬鬆。
  • 允許分割時點以歐洲專利局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為寬鬆。
  • 各國對於「分割時點」的規定沒有一致性,但如「日本」及「韓國」在專利分割時點之修法,都是朝向放寬分割時點限制
  • 我國於2019 年5 月1 日公布之專利法修正案中,也是「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 中華民國
可先參考:分割案筆記 -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https://enpan.blogspot.com/2019/12/blog-post_16.html

一些重點:

  • 2011年修法後,增加「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可提起分割申請案」規定。
  • 申請分割的時點:
    (1)原申請案(即母案)「再審查審定前」,處於「繫屬智慧局」為原則,可提出分割申請;
    (2)初審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初審規定原本是30日),得提出分割申請;
  • 若初審核駁審定書送達後未先提出再審查申請且受理者,不得申請分割。
  • 我國專利法修正後初審核准審定送達前後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我國專利法修正後初審核駁審定前後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美國專利商標局

  • 前後案(母案、子案)之間關係可分為:連續(continuation)、部分連續(continuation-in-part)或分割(divisional)。
  • (編按,美國專利中延續案都有「分割」的實質意義,但若為法律規定的divisional application,則主要指基於USPTO發出「限制性要求」後的延續措施。)
  • 分割案(DIV)提出時機:只要其前案(母案或其他子案)處於審查中(copending)的狀態,任何時間皆可提出分割申請案。
  • 分割案(DIV)於母案"公告"前提出,且為依照審查委員的「限制性要求」的選擇結果所提出,當母案(或其子案)獲准專利,USPTO與法院都不能以此專利的引證資料對抗後續「分割案」。
  • (編按,在以上概念下,自然接受連續分割案。)

- 歐洲專利局

  • 分割案申請時機:申請人可在不超出母案申請時說明書內容的前提下,對任何在審查中(pending)狀態下的歐洲申請案提出「分割申請案」,同樣享有母案所主張的優先權。
  • 接受「連續分割案(sequence divisional application)」,且只要「第一分割案」在pending狀態下,可提出「第二分割案」(有額外費用)。
  • 母案(或先前子案)核駁確定、撤回或視為撤回時,就不能提出其後續的分割申請案。
  • (編按,歐洲專利並沒有TW有初審與再審程序,這樣就不同於TW案初審審定後有30天可提出分割案的規定。)
  • 如果申請人有效提出「訴願申請」,即便沒有訴願理由(補件期限前),案件是屬於「審查中」的狀態。
  • 申請案繫屬「訴願程序」,即屬於「審查中」狀態。
  • 歐洲專利申請案核駁確定前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歐洲專利制度中,即便沒有獲准專利,仍需要繳交「年費/維持費」,如果沒有繳交此維持費,但仍「復權費(additional fee)」繳交期限內(6個月),申請案仍屬於「審查中」狀態,也就可以在此期間內提分割申請案。
  • 歐洲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效力生效前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歐洲專利申請案失權克服前後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日本特許廳

  • 分割案時點:原則上,可以進行「修正」或限定期間的時間就是提出「分割申請案」的時機(細節有點多,如下)
  • 核准審定前,申請人在收到核准審定書之前,均可修正,亦即可提出「分割申請」。
  • 核准審定後,僅能於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可提出分割申請。
  • 核駁審定前,在收到「核駁審查意見書」後於指定期間內修正時,可提出「分割申請」。
  • 核駁審定後,若不服,應於核駁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提起訴願,提起訴願後3個月內,可提出「分割申請」。
  • 日本發明專利核駁審定前後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 提出分割案時機: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內容者,申請人可以在准予專利的通知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出「分割申請」。
  • 專利申請案已經核駁、撤回或視為撤回者,則不能提出分割申請
  • 核准審定後,收到審定書後2個月內提出「分割申請」,中國大陸核准後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接獲核駁審定書後3個月內可提出「分割申請」(不論是否提出復審)。程序上,申請人可提出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者,可以決定送達後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在提出「複審請求」以後及對複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亦可提出分割申請。
  • 中國大陸核駁後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韓國智慧財產局

  • (若對修法前的分割案有興趣者可看內文)
  • 母案之「核准審定書」送達前可提出修正,亦可提出分割申請。
  • 當母案獲准專利時,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申請人可以提出「分割申請」,但須在領證前。
  • 母案「核駁審查意見書」送達後,以下幾個期間可提出修正及「分割申請」:
    (1)收到「第一次核駁審查意見書」中記載的指定時間;
    (2)因針對先前核駁審查意見書後所為之修正,審查人員「再」作出核駁審查意見書時,其中所載之指定期間;
    (3)申請「再審查(re-examination)」的30日法定期間,為可提出分割申請的期間;
    (4)「核駁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可提出分割申請。
  • 韓國2015 年1 月1 日修法施行後核駁審定前後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申請人對「核駁意見」不服,可於30日內提出訴願(petition),訴願階段的行政專利法官(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經審查發出書面判決,若為「撤銷核駁專利」的決定,可於裁決送達後3個月內,提出「分割申請」(應於領證前)。但若為「維持核駁專利決定」,不能提出分割申請案。
  • 韓國2015 年1 月1 日修法施行後,撤銷核駁專利決定送達後允許分割之 時點示意圖:
- 澳洲智慧財產局

  • 澳洲授予專利前允許分割之期間:第一次申請提出之日開始,到下列任一時點發生前,得申請分割:(1)第一次申請之母案失效(lapses)之前;
    (2)第一次申請之母案被核駁之前;
    (3)第一次申請之母案被撤回之前;
    (4)第一次申請之母案為發明專利時,核准公告日起3個月內,可提出分割申請。
  • 如果第一次申請的母案已經失效、核駁或撤回者,則申請人不得提出分割申請。
  • 澳洲授予發明專利前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澳洲專利法具有「異議制度」,當發明專利核准公告後,允許第三人於公告日後三個月內提出異議,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者,原則上須於公告後6個月內授予專利。但如有在法院、行政上訴法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AAT)訴訟中之法院、AAT 指示或審查人員合理指示時,可能會晚於公告後6個月,推遲授予專利權,一旦授予發明專利權後則不允許提出分割申請
各種比對表:




(編按,本篇報導於108.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6,我國專利法修法後已經放寬提出分割申請案的時間規定)

擴大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說明: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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