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日 星期一

終止訴訟的條件 - 自願終止法則或是專利沒有造成具體而特定的損害 - ABS Global, Inc. v. Cytonome LLC (Fed. Cir. 2021)

本案名稱為「終止訴訟的條件 - 自願終止法則或是專利沒有造成具體而特定的損害 - ABS Global, Inc. v. Cytonome LLC (Fed. Cir. 2021)」,在此案例中,侵權被告勝了侵權訴訟(侵權不成立),但提起IPR,IPR決定並未撤銷整個系爭專利,因此被告上訴,但是法院認為,被告並沒有因為專利存在產生明確的損害,因此沒有上訴資格(其中原告放棄上訴,會讓原告無法再對被告的"疑似侵權行為"進行訴訟)。

案件資訊:
上訴人/IPR異議人:ABS GLOBAL, INC.
被上訴人/原專利權人:CYTONOME/ST, LLC
系爭專利:USUS8,529,161
判決日:January 6, 2021

本案緣起原告Cytonome於地方法院向ABS Global提起侵權告訴,但案件經被告ABS提起不侵權簡易判決後被認為侵權不成立,但是原告Cytonome並未提起上訴,只是他又面對了專利被異議(IPR)的程序。

IPR終判,判定專利範圍中有兩項範圍仍具有專利權(103),ABS對此IPR終判提起上訴。

系爭專利'161關於一種微流體控制中的鞘流結構,這是一種微米等級的微流裝置中的結構。

CAFC階段:

特別的是,從以上歷史可知,ABS具有對系爭專利提起IPR的資格(或說立場),但本案中,CAFC要求更進一步的資格條件:因為專利的存在產生(連結)的具體而特定的損害("a “concrete” and “particularized” harm associated with the patent’s existence — an actual case or controversy"),這應該是根據過往的爭議歷史的判斷。

然而,原告回應此針對IPR終判的上訴議題,主張因為他輸了侵權訴訟,並表示放棄上訴,並認為ABS無法證明其遭受實質上的損害,因此應該終止上訴(mootness)。


CAFC對此判定是,由於原告放棄上訴,也就無法對被告的現有的疑似侵權行為(現行產品)進行告訴,且被告沒有因為系爭專利產生明顯的損害,因此拒絕審理被告對IPR決定提起的上訴。

不過,被告認為,原告放棄上訴,也無法提出侵權告訴,但法律仍無法否決原告對將來修改的產品(modified product)進行侵權告訴,因此認為並未mootness。

於是,CAFC詢問被告ABS是否未來有任何與此疑似侵權產品相關的具體計畫?ABC無法回應。

CAFC依據一個「自願終止(戒菸)法則(voluntary cessation doctrine)」,認定被告ABS沒有因為專利產生實質損害,也未證明未來有具體計畫會無法被本次原告的disavowal(否絕)所涵蓋,因此撤銷本次上訴。


(本次判決就此決定,應該很清楚)

----------------------------------------
可參考的是,所述「自願終止法則」是基於美國最告法院判例 - Already, LLC v. Nike, Inc., 568 U.S. 85 (2013)(可參考: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568/85/)。

此案例中,原告Nike對Already LLC提起商標侵權訴訟,Already反對Nike商標提起商標無效之訴,幾個月後,Nike主動表示不再花錢進行訴訟,也不再對Already提起與本次爭議中鞋子設計的商標或不公平競爭的訴訟。Nike的企圖(請願)是希望法院能撤銷Already提起的反訴。

不過,如本次討論案例情況,Already否決Nike的請願,因為Already也想要繼續發展新的產品,認為Nike並未建立所述「自願終止」而能終止本次訴訟。

不過,當時地院同意Nike請願,終止訴訟,因為沒有證據表明Already有發展新的產品的計畫(沒有相關合約)。

案件經Already堅持後,最終進到最高法院,認為訴訟案終止(moot)的條件是:訴訟議題不存在或是某方缺乏法律上可識別的利害關係(重要)(這是引用1982年案例Murphy v. Hunt, 455 U.S. 478, 481 (1982))


但也提到,被告不能因為簡單地以中止違法行為而能自動終止訴訟(重要)

因此,本案例中,Nike有責任證明合理而可期待地不會對Alread提起訴訟。如此,才可終止訴訟。

兩件案例對應地很完美!



當然,後續效應(放棄的權利)需要斟酌。



my two cents:
某種程度來說,訴訟很煩、很花錢,早點結束對大家都好。

判決文: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9-2051.OPINION.1-6-2021_1712970.pdf前半段為本次討論的IPR上訴訴訟;後半段為法官PROST同意CAFC判決的額外判決程序)(備份:https://app.box.com/s/magig9l65iu7w8h85a8m24v3zmeqx7iz


Ron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