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4日 星期二

我國AI相關發明案例集 - TIPO 9/18/2025

本篇針對「我國AI相關發明案例集 - TIPO 9/18/2025」作些筆記。


簡報涉及AI案例、AI發明適格性、可據以實施要件、進步性要件。


根據USPTO定義出8個AI專利的分類:AI硬體、知識處理、機器學習、演化計算、機器視覺、自然語言處理、語音、規劃與控制。我在其他講義中也曾提到USPTO的分類:


TIPO也曾經面對AI機器DABUS發明人的適格性議題,案件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一路都是駁回的結果。


本部落格也曾報導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AI不是法律上之「人」-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https://enpan.blogspot.com/2021/09/ai-1103.html
-發明人應具備權利能力 -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813號(https://enpan.blogspot.com/2025/05/110813.html

AI專利發明定義的問題:AI發明的適格性判斷-先查"電腦軟體發明"是否符合發明定義之態樣?其中依據是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https://www.tipo.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0/f1751967097304.pdf」中第3.3節(明顯符合或不符發明定義之態樣)與第3.4節(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的規定。



第3.3節「明顯符合或不符發明定義之態樣」
明顯符合發明定義之態樣:具體執行對於機器等之控制或伴隨控制之處理者具體執行依據物體之技術性質的資訊處理者
-明顯不符發明定義之態樣:非利用自然法則者、非技術思想者。

第3.4節「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其中,硬體資源係指用以實現資訊處理、操作或功能之實體裝置或構件,例如電腦,或其中央處理器(CPU)、記憶體等構件,或與電腦相連接之鍵盤、螢幕等。其中要件為:藉由電腦軟體與硬體資源之協同運作

根據以上兩節的規定,可知我國對於AI發明專利適格性的要求是:(1)需要執行於具體機器或物體;(2)需利用硬體資源;(3)藉由軟體與硬體資源之協同運作(但非指申請專利範圍一定要描述硬體特徵,而是整體來看是否為軟硬體協作的發明),才具備有專利適格性。

接著是「可據以實現」的必要性,在AI發明揭露時需避免"黑盒子",且有明確輸入與輸出的結果,不能僅有資訊處理的步驟而已。


以下從講義中範例摘錄出AI發明揭露的重點(全貌可參考原檔):

(1)專利範圍應記載執行每個步驟的主體。
(2)需能理解為電腦軟硬體的協同運作。
(3)避免只是將電腦軟體作為人為安排運用的工具。
(4)AI發明應利用硬體具體實現(軟硬體協同運作)其中資訊處理步驟。
(5)申請專利範圍需描述元件之間連結與資訊傳輸,並有資訊處理的目的,證明發明(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為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
(6)具體執行依據物體之技術性質的資訊處理者符合發明定義-表現出物體技術性質。
(7)具體執行依據物體之技術性質的資訊處理者符合發明定義-利用物體狀態與其相對應現象間的技術上的關係。

(8)申請專利範圍應記載「AI模型/網路與其他軟硬體協同運作的技術目的」。

AI發明揭露需要避免黑盒子與不明確,以符合「可據以實施要件」。

適度揭露機器學習模型與訓練方法。

(本篇筆記忽略進步性要件的內容)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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