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伴唱音樂授權著作權分享

坊間一些歌友會、餐廳伴唱、尾牙同樂的伴唱音樂其實是要經過授權的。智慧局原本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不含KTV等視聽歌唱業者),指定MCAT、MÜST及TMCS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不過,自104年1月1日起,就只要向MÜSTw提出授權申請即可

104年1月1日起 電腦伴唱機音樂授權,找單一窗口就OK!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39124&ctNode=7123&mp=1

單一窗口:

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擔任向利用人收取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單一窗口」,並應自實施 之日起三年後檢討其成效,必要時,本局得重行決定。
(二)共同使用報酬率:每台新台幣9,000元整(未含稅)。 

公開伴唱涉及的著作權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義的「公開演出」、「公開播送」以及「公開傳輸」,相關法條如下,這類行為其實都是要一一授權,於是有「著作權集體管理」授權的方式,而不用個別授權。

著作權第二十六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但不及於非營利用途:
著作權第五十五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罰責有刑法與罰款:
著作權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MÜST(財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http://www.must.org.tw/

以下有申請流程: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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