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日 星期四

Extra-Solution Activity的發明可專利性?

Extra-Solution Activity的發明可專利性?

Extra-Solution Activity可以解釋為在眾多解決方案之一,審查委員若認為發明僅為習知技術之外的解決方案之一,只不過又提出一個方案罷了,顯見該發明被認為是簡單可以達成的技術,不具專利性(進步性),然而,這個判斷標準也是見仁見智,主觀意見濃厚

從In re Bilski案可得到方法專利(特別是商業方法)的可核准標準,在CAFC藉此案重申「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的測試標準,美國最高法院之後認為Bilski案所做出的軟體專利判斷並非是判斷流程(process)權利範圍是否可專利性的唯一標準(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7/bilski.html),但仍是一個值得參考且為適當的判斷標準(proper test to apply)。在與發明人談到方法專利時,常常建議可以對相關硬體做出界定,以免可能遭遇不符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的核駁意見

In re Bilski案例重新建立「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的方法專利的較佳測試標準,但在此類專利的答辯過程中,仍存在不少模糊地帶,比如是否將商業方法連到一些硬體設施就好了,比如電腦、資料庫,經過一些案子的歷練後,這類答辯並非一定是有用,而是要答辯說明這些「加上去」的硬體並非是「硬加」的,而是要證明對該發明是有貢獻的硬體,也就是在這些方法步驟中,硬體連結是有必要且聯繫了各個步驟

此處對於何種硬體的連結可以使得方法專利不再是「抽象概念」,仍存在許多問題,其中產生「extra-solution activity」是否為可專利的標的的問題。
在一般手動方法轉為電腦執行,比如判斷物價、調整價格的一些習知方法,一旦由電腦執行,是否就成為可專利的發明,還是僅為另一個解決方案而已(extra-solution activity)?同樣,在答覆這類問題時,還是著重在這些硬體是否對該發明有貢獻,而非僅是一般解決方案之一而已!

Ron
In re Bilski案例可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7/bilski_20.html
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3/in-re-bernard-l-bilski-and-rand-wars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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