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名稱本來想用「專利與諾貝爾獎 - CRISPR的發明人」,但怕讀者期待太高,所以就當作副標題。
我猜,多半諾貝爾獎得主應該都曾經是專利的發明人(尚未考證)。而「道行很高」的諾貝爾獎得主可能也會鄙夷「專利制度」,認為科學研究都應該共享於全世界,不應只是少數人的「專利」,至少李遠哲講過。這個觀點應該有些誤解,畢竟「科學研究」與「商業應用(實用性)」仍有差異,開啟科學研究的人就去取得該有的桂冠,應用在人類生活上的就用「專利」來獎勵。但也不得不承認的,取得專利的人都應該是站在這些巨人肩膀上的人。
本篇起頭是看到一些報導,關於這兩天"研究"的CRISPR-Cas9發明人(第一次報導剛好也有一年了),當中可能會有人得到諾貝爾獎,有人如此建議(提名),包括:Jennifer A. DOUDNA與Emmanuelle Charpentier等(UC專利申請案App. No. 13/842,859)。不過,諾貝爾獎也可能會頒給最初發現「CRISPR」的人,如日本科學家Yoshizumi Ishino、在荷蘭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的研究人員,與西班牙人Francisco Mojica(參考:https://en.wikipedia.org/wiki/CRISPR)。
"The first description of what would later be called CRISPR was from Osaka University researcher Yoshizumi Ishino in 1987, who accidentally cloned part of a CRISPR together with the iap gene, the target of interest. "
"In 1993 researchers of 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in the Netherlands published two articles about a cluster of interrupted direct repeats (DR) in this bacterium. "
"At the same time, repeats were observed in the archaeal organisms Haloferax and Haloarcula species, and their function was studied by Francisco Mojica at the University of Alicante, Spain."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可能取得諾貝爾獎的技術「CRISPR-Cas9」背後具有極大的商機(「CRISPR–Cas9」是一種細菌防禦系統,科學家可以透過這個系統編輯基因,重寫基因序,治療遺傳病),也是這些爭議的動機,不過,即便有人取得諾貝爾獎,也不代表在專利戰中可以無往不利。
過去有關CRISPR報導:
牴觸程序中的顯而易見性爭議 - UC v. BROAD(http://enpan.blogspot.tw/2017/03/uc-v-broad.html)
CRISPR的專利爭議討論 - 牴觸程序(http://enpan.blogspot.tw/2017/03/crispr.html)
生物技術的專利爭議與申請策略 - 有關CRISPR(http://enpan.blogspot.tw/2016/03/blog-post.html)
誰是發明人,從牴觸/衝突程序(Interference Proceedings)可以釐清。前次討論中「CRISPR-Cas9」的發明(UC案)與「用於真核環境(哺乳類細胞)的CRISPR-Cas9」的發明(BROAD案)在現階段可以分別取得各自的專利權。當中兩個陣營有不同的專利策略,顯然後者BROAD案利用快速審查先取得多件專利權,似乎是搶得了先機;而前者UC案則採取較早佈局,專利慢慢經營,再利用一些如牴觸/衝突程序來取得優勢。
即便後者BROAD在牴觸/衝突程序取得勝利,但是內容反而是表示他們所取得的專利權僅"限縮"在「真核/哺乳類細胞(eukaryotic cell)」,而前者UC則是更為基礎而沒有限制應用範圍的專利。如果兩個陣營的專利範圍已經確定,前者也能順利獲准「基礎」專利權(CRISPR用來編輯DNA),表示BROAD的應用(實施)可能需要繳付不小的專利授權金給UC。但是前者UC實施上卻在「商機最大」的人類基因編輯上理應與後者BROAD交叉授權。
可以學習的答辯過程:
從各自OA可以看到一些誰先誰後的端倪,如UC案的最早佈局案App. No. 13/842,859僅面對自己專利申請案的重複專利核駁意見,因為各自專利範圍未定,因此應該僅能說是非法定重複專利的"暫時"核駁意見。
BROAD案中最早專利US8,697,359的審查歷史,幾次OA中引用不同的先前技術,包括來自別的研究團隊的專利前案,如西北大學的US20100076057,以及引用UC案其中之一臨時申請案(61/652,086)優先權的WO2013/176772,也有自己前案重複專利的阻擾。
有趣的是,在BROAD案取得專利的過程中都是理解到有UC案在前的問題,經幾次與USPTO來往,包括面詢(interview),就排除了這些阻礙而獲准。這些資訊有可以研究的地方。
面詢中,包括與審查委員來往信件,BROAD(張鋒)提出Terminal Disclaimer克服重複專利的問題。提到UC前案WO'772申請案時,由於'772案引用了美國臨時申請案的優先權(優先權較早適用102(e)核駁),由於這些案件都未公開,BROAD要求審查委員一定要閱讀此臨時申請案內容,再提出核駁,並主張另一UC申請案13/842,859並未公開,不認為在此時可以提出做為核駁前案。
這時,加上BROAD提出證據表示這些尚未公開前案應未涉及任何可以應用在「真核/哺乳類細胞(eukaryotic cell)」的內容,認為不足以發出新穎性或顯而易見的核駁意見。
另外,張鋒聲明在37CFR1.132規定下,可以主張基於同一發明人的先前技術的較早發明時間已經有將CRISPR-Cas9應用在「真核/哺乳類細胞(eukaryotic cell)」的內容,以此排除引用WO'772的核駁意見:
BROAD專利核准通知可以反映出審查委員接受以上聲明,而排除了UC相關前案的阻礙:
就等等看今年諾貝爾獎的「開獎」吧!
資料參考:http://technews.tw/2017/03/02/patent-office-hands-win-in-crispr-battle-to-broad-institute/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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