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司法院裁判書分享網址功能啟用

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判書」分享網址功能啟用。

司法院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57847

『為回應廣大民意及提供更便捷的服務,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裁判書查詢功能,自106年3月8日起提供分享網址、臉書、Twitter、GooglePlus、Plurk及Line之分享功能,使民眾於需要時得以直接引用及分享裁判書全文,讓更多人得以快速正確得知法院裁判之詳細理由。』

裁判書查詢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在此之前,知道的人已經會去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找到「裁判書查詢」的功能,利用案號、關鍵字來搜尋有興趣的判決文。而這次發出的新聞稿強調這個裁判書查詢功能提供「分享網址而不是過去資料庫的查詢結果而已(過去每次要找還要從頭查詢,而沒有直接進入內容的方式)。

(右上角,除了可以複製分享網址外,還可直接分享到facebook, twitter, google+, plurk, line等社群上)


舉例來說,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105年度「專利行政爭訟案例研討彙編」中列舉案例,其中一例為有關「請求項之文義解釋」議題的智慧財產法院案例「104行專更(一)2」,專利案號91208868 N02,名稱為「自動切換器」。

【裁判字號】  104,行專更(一),2
【裁判日期】  1050128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可匯出PDF檔:

順便看看這個案件。

【裁判字號】  104,行專更(一),2
【裁判日期】  1050128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案件緣起系爭專利面對舉發,原告(專利權人)不符智慧局作出舉發成立的決定,以及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的決定。

系爭專利(申請號:91208868)為一種電腦設備的自動切換器,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如下:

1.一種自動切換器,其包含一主插座體,及至少二組的訊號插座組;該主插座體內設置有切換電路的電路板;該訊號插座組包含一螢幕訊號插接座、一鍵盤訊號插接座、一滑鼠訊號插接座;該各插接座係以傳輸訊號用的纜線與主插座體內的切換電路聯結,且該各纜線之一端係由該主插座體之殼體所包覆,而為其特徵者。

看來,解釋專利範圍時,其中「包覆」一詞產生爭議,對申請專利範圍用語的解釋,法院態度是: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所載「包覆」之文義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所載「包覆」之技術特徵,應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與圖式,瞭解系爭專利之目的、作用及效果,以合理界定「包覆」之實質內容與意涵。

從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描述要解決的問題在於習知自動切換器容易因振動掉落或受潮而損壞,並審酌說明書與圖示內容,因此解釋如下:

原告: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包覆」之技術特徵應解釋為「包裹與披覆」之意,除包住某一物體全部之意外,兼有披覆罩蓋物品之意。』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後,對照舉發證據,以及說明書內容。

法院認為:
『解釋請求項1 之「包覆」時,應排除習知盒體以螺絲鎖合並於盒體上設置連接器之結構之習知技術,且審酌說明書及圖式關於請求項1 之對應段落,可知其請求項1 之「包覆」係指「外殼體22包覆纜線11之一端」,不應審酌說明書及圖式關於其他附屬請求項之對應段落,否則無異將申請專利範圍所未有之事項或限制條件,透過或依據專利說明書之內容予以增加或減少,以致變動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現的客觀專利範圍。』

有關「文義」的爭點落於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包覆」。

(五)爭點1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所載「包覆」之文義解
      釋為何?
    1.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記載「該各訊號插座組係以傳輸訊
      號用的單一纜線與主插座體內的切換電路聯結,……,且
      該各纜線之一端係由該主插座體之殼體所包覆,使該主插
      座體與該等訊號插座組連接成一體狀……」,因此被包覆
      的對象為「纜線之一端」,而各纜線之一端係直接聯結於
      電路板上的切換電路,意即「纜線之一端」包含與切換電
      路連接處。再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段,系爭
      專利之目的在於對內部的電路板及電路提供絕對的保障,
      且具有良好的耐候性與耐摔性。再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2 段,為使在震動中電路板上的電子組件的焊接不會
      發生鬆脫,且空氣中之水氣亦無法侵入電路中,主插座體
      之殼體之內面係與電路板完全密合,令電路板受到完全的
      阻隔保護。綜上,為達成系爭專利之目的,系爭專利請求
      項1 所載之「包覆」並非任意結構、程度或態樣均可,而
      應限制於「殼體包住纜線之一端,且殼體之內面與纜線之
      一端(包含與切換電路聯結之處)完全密合」,以符合「
      包覆」一詞所蘊含之「包裹、被覆」之意。
    2.原告主張纜線之一端應不包括切換電路聯結之處,系爭專
      利係藉由殼體內面與纜線一定程度之密合度,當自動切換
      器掉落時,由於主插座體與訊號插座組連接成一體狀,兩
      者間不會產生相對移動或因拉扯而振動掉落,而具有耐候
      性與耐摔性之功效,系爭專利未限定殼體必須包覆纜線一
      端的起始端部云云(更審補充理由(二)狀第2 至4 頁,
      本院更(一)卷2 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反面)。
      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明確界定纜線與切換電路聯結,
      可知其聯結處即屬纜線之一端。且若依原告之主張,令殼
      體內面不一定要與切換電路連接處密合,則請求項範圍將
      至少包含兩種實施態樣:一為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直接令
      殼體成型於電路板上之製造方式,殼體與電路板完全密合
      ;二為殼體於射出成型的同時令內部保持一空腔,而得以
      不與電路板密合。兩者製造方式不同,而後者之製造流程
      及結果均未揭露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且查系爭專利說明
      書第7 頁第3 至7 行,其所達成之耐候性及耐摔性係源於
      殼體內面與電路板完全密合,令電子組件不會因震動而鬆
      脫,水氣亦無法侵入電路,而非僅止於外表的一體狀。故
      於考量系爭專利所欲達成之耐候性及耐摔性時,殼體之內
      面需與電路板及纜線之一端完全密合,其包含纜線與電路
      板上切換電路之連接處。
    3.參加人主張「包裹與被覆」係請求項2 進一步界定之技術
      特徵,不應作為請求項1 解釋之依據云云(更審參加人答
      辯(二)狀第4 至7 頁、本院更(一)卷1 第208 頁反面
      至第210 頁,更審參加人答辯(三)狀第2 至5 頁、本院
      更(一)卷1 第335 頁反面至第337 頁)。惟查系爭專利
      請求項2 係進一步界定殼體之三層結構,而請求項1 則將
      三層殼體視為一體,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說明耐候性
      及耐摔性主要係藉由殼體與電路板之密合性提供,三層結
      構中僅有外殼體用以提供高硬度保護,另外兩層則用於防
      滑以及保護電路不受射出成型時的高溫破壞,故該耐摔性
      及耐候性並非源於「三層」之結構,前述申請專利範圍解
      釋亦未將三層結構加入解釋之內容,雖「包裹」與「被覆
      」之說明文字與請求項2 相同,惟其並非引入請求項2 之
      技術特徵。

最後撤銷原處份與訴願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

my two cents:
這案例討論到如何解釋專利範圍,除了申請專利範圍文義外,自然是以內部證據(說明書內容與審查歷史)來解釋。特別的是,原告(專利權人)自己的解釋不被法院接受,加上說明書並不支持一種製造方式,因此法院自己按照說明書具有充分內容來解釋專利範圍,法院雖不同意原告意見,但經自己解釋後,排除參加人(專利局)的意見(請求項差異原則),還是認為證據不足以舉發掉這個專利,維持專利權。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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