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9日 星期二

攝影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智財局電子郵件字第1070322號函釋

攝影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智財局電子郵件字第1070322號函釋(https://www.tipo.gov.tw/ct.asp?ctNode=7448&mp=1&xItem=664294

本篇重要的信息就是:「攝影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連同「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同樣地,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是,是否就是現在拍的照片拍攝日期是May 29, 2018,擁有這張照片的著作權將存續到May 28, 2068...?

答案是:」。(updated on May 29, 2018,可理解是「存續到第50年最後一天」,避免不容易證明那一天公開,或完成著作)

但「也不是針對所有著作」。

(編按,這裡僅是區區「專利工程師」引用法條的結果,若有更深見解,網路上很多。)

根據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但有「例外」:"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及"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根據著作權法第31條,如果著作為「共同著作」,其著作財產權為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與前條一般著作一致)

根據著作權法第32條,如果是「別名著作(這是指大家都不曉得者,如果知道是誰的筆名、畫名、藝名為例外)或不具名著作」,其著作財產權為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根據著作權法第33條,法人與自然人不同,當「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根據著作權法第34條,「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看來,「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 與「語文著作、音樂著作(譜、歌詞)、戲劇、舞蹈、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參見著作權法第5條)的著作權存續期對於「一般自然人」不同,前者存續至公開後50年,後者存續至死後50年。

(拍攝日期:May 29, 2018)

[智財局電子郵件字第1070322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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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民國107年3月22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70322
令函要旨:
一、我國於91年1月1日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另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我國與WTO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換言之,由於日本為WTO會員,因此其國民著作在我國是受保護的。另著作權保護為「屬地主義」,若著作利用行為發生地在台灣,則應適用我國的法律。

二、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4條、35條規定,攝影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以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即12月31日)為期間之終止。所詢1910年讀賣新聞照片是否可使用一事,由於其公開發表超過50年,因此已成為公共財,不受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問題。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4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補充:第50年當年的最後一天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著作權法第31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權法第32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著作權法第33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著作權法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著作權法第35條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 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 起算。

感謝「智財局電子郵件字第1070322號函釋」資訊來源(不包括我個人的衍生內容,若有衍生錯誤並非資訊來源錯誤):「育稔法律(https://line.me/R/ti/p/%40vtz0558o)line@」05.28.2018法律新知。


重要補充:(May 29, 2018)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5&ctNode=7561&mp=1
  • 1. 自然人(就是著作人是一般的個人)的創作,除了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外,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是著作人的終身(生存的期間)到死亡後的50年第50年當年的最後一天)。

  • 2. 自然人的創作,如果生前沒有發表,死亡後才公開發表,保護期間一樣是到死亡後50年,但是,如果是死亡後40年至50年間才第一次公開發表的話,由第一次公開發表後起算10年

  • 3. 法人的著作,例如:受雇或者委外的法律關係下,約定著作人為公司或法人組織的情形,就是所謂的法人的著作。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是自公開發表後50年。若是自然人創作完成取得著作權後,再另外移轉著作財產權給公司,則還是自然人的著作。此外,如果創作完成後50年都沒有公開發表,那著作財產權還是只保護到創作完成後50年。這樣的規定,其實還是基於著作權的保護某程度還是希望著作公開發表以促進文化發展,若是沒有公開發表的著作,保護期間也不適合一直不確定。

  • 4. 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的保護期間,無論是法人或自然人的創作,都是自公開發表後50年,未公開發表的著作,也與前述法人的著作的保護期間相同,只到創作完成後50年。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相較於其他著作,其保護期間相對較短,這是因為這些著作通常必須利用一些既有的設備、既有的著作或民俗創作,作者投入的心力,相對來說比較少;同時也牽涉到整個文化經濟發展的問題,不適合給予過長時間的保護。
另可參考: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768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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