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進步性的核駁或舉發意見,主要解決的問題之一是「結合複數引證」的進步性議題,也就是處理反駁或建立「結合複數引證」的動機!
參考我國「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651號」判決意旨,案件資訊: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判字第 651號行政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網址: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6%2c%e5%88%a4%2c651%2c20171122%2c1
判決中引述"專利審查基準"中「涉及複數引證」的一些考量,可參考下文,概念是,如果專利進步性涉及複數引證,應以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PHOSITA)綜合考量(1)複數引證之間的技術領域是否有關連性,(2)彼此所欲解決技術問題、功能、作用是否有共通性,(3)引證技術內容是否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結合複數引證的教示或建議。
結合證據2、5之討論:實質技術特徵判斷是否有結合(彼此置換/修改)的可能?證據2與5雖為相關領域,但技術組合上缺乏明顯的教示或建議,難謂具有容易組合的動機。(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行政判決")
關於本案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無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議題,複數引證中的證據2係揭示一種平鉋機刀軸裝置之技術,證據2之刀座與系爭專利刀具座本體的外型結構觀之,兩者僅係單純地形狀差異:證據2鉋刀係整片長度的安裝於鉋刀安裝面上,於轉動時不同刀座上的刀片會重覆刨除相同位置,因此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不同刀座上的刀片刨除不同位置的結果,故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使得該二刀軸帶動該本體轉動時,係可使在不同之該刀座上的該等刀片刨除不同位置的一待刨物表面」之技術特徵。惟證據5的刀盤並不等同於系爭專利的刀座,故證據5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使在不同之『該刀座上』的該等刀片刨除不同位置的一待刨物表面」之技術特徵。證據5的螺旋鉋刀既係以複數刀盤(刀盤上鎖固刀片)套置於傳動軸上組合而成,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或證據2係將刀片直接鎖固於刀座上的技術並不相同,即無可能將證據5的刀盤結構以證據2之刀座結構置換,亦無理由將證據2的刀座結構改為證據5的刀盤結構,二者雖屬鉋刀技術相關領域,惟在技術組合上缺乏明顯的教示或建議,仍難謂具有容易組合的動機等語,經核其認定並未違反前述判斷進步性之法則,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認定證據2、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顯有違反經驗法則,判決亦不備理由云云,亦不足採。
(編按,最後一句話要小心看,真是會令人誤會)
系爭專利:
證據2:
證據5:
本案例為確認以上原則,並常被類似案例引用,但是本案判決卻是因為不符「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而駁回上訴,但文中也作出證據2、5兩者不具結合動機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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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中,在進步性之判斷步驟(3.4)中,否定進步性的理由包括:「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3.4.1.1)、「簡單變更」(3.4.1.2)以及「單純拼湊」(3.4.1.3)。
其中關於「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3.4.1.1),即考量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而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若有動機能結合,則可判斷具有否定進步性之因素。
如何判斷有動機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
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細節是,得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
-「技術領域之關連性」
就看複數個引證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或相關。
但複數引證的技術領域相同或相關並不證明有結合的動機,須進一步考量其他三項。
-「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
查看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是否包含實質相同之所欲解決問題,包括引證中記載所欲解決的問題,或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易於思及之所欲解決問題。
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則可認定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能結合該等引證之技術內容。
-「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
查看複數引證技術內容的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判斷是否包含實質相同之功能或作用。
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則可認定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能結合該等引證之技術內容。
-「教示或建議」
若相關引證之技術內容中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結合不同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教示或建議,則可認定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強烈動機能結合該等引證之技術內容。
其中說明範例很重要:引證A、B至少其一揭露結合二者之教示或建議,或另一佐證C揭露結合引證A與引證B之教示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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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落格有關美國法院意見的案例參考:
- 「合理成功的期待」與「結合動機」 - Endo v. Actavis (Fed. Cir. 2019)(https://enpan.blogspot.com/2019/08/endo-v-actavis-fed-cir-2019.html)
"關於先前技術「結合的動機(motivation to combine)」:
根據案例Plantron-ics, Inc. v. Aliph, Inc., 724 F.3d 1343, 1354 (Fed. Cir. 2013),所謂「結合的動機(motivation to combine)」可以從明示或暗示出「市場力量(market force)」得出,以及根據系爭專利發明當時的設計需求、相關領域已知需求與問題,加上PHOSITA的通常知識來判斷。"
- 有組合動機但沒有成功的合理期待 - Novartis Pharm. v. West-Ward Pharm. (Fed. Cir. 2019)(https://enpan.blogspot.com/2019/05/novartis-pharm-v-west-ward-pharm-fed.html)
"A. Motivation to Combine
相關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有動機組合先前技術達到系爭案發明,上訴人應提出明確而有說服力的證據,就此醫藥方面的技術,其中關鍵是,判斷相關技術人員是否有"理由"或"動機"去修改先前技術中先導成份(lead compound)而產生發明中的成份有成功的合理期待。"
"B.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Success
在地方法院階段,地院根據證據表示,上述mTOR抑制劑並不見得會抑制腫瘤生長,且當年的知識並不明朗,對Advanced RCC也沒有很明白,也就是說,不是"後見之明"地認為所述抑制劑就是用來抑制腎臟腫瘤生長,也就是說,即便有動機組合前案,對於當年的技術水平而言,系爭專利發明並非有成功的合理期待。"
- 找到先前技術具有結合動機的事實 - Harbor-UCLA v. Eli Lilly (CAFC 2017)(https://enpan.blogspot.com/2017/04/harbor-ucla-v-eli-lilly-cafc-2017.html)
- 顯而易見性意見應證明前案結合的動機 - In Re Nuvasive, Inc. (Fed. Cir. 2016)(https://enpan.blogspot.com/2017/03/in-re-nuvasive-inc-fed-cir-2016.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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