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於1993年向Iolab提出侵權告訴,但Iolab提起請願,主張專利無效,理由是Pannu不是系爭專利的唯一發明人,還有William Link,另主張系爭專利並未揭示best mode,違反11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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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0日 星期四
一件有關發明人不實的案例筆記 - Jaswant S. PANNU v. IOLAB CORPORATION (CAFC 1998)
專利權人於1993年向Iolab提出侵權告訴,但Iolab提起請願,主張專利無效,理由是Pannu不是系爭專利的唯一發明人,還有William Link,另主張系爭專利並未揭示best mode,違反112規定。
我國進入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前的程序筆記
以上流程中在程序審查後,若有欠缺,可補正,如紅色標示:
2021年9月18日 星期六
一些AfterFinal的筆記
- 回覆final office action的幾個方案:(1)修正專利範圍(不提RCE);(2)提出答辯意見(不提RCE);(3)提出延續審查請求(RCE);(4)訴願通知(notice of appeal,這是預備進入訴願,或是想要爭取更多時間);(5)提出訴願理由(appeal brief)。
- 回應final/non-final office action的期限是自發出OA後三個月內/或發出AA(advisory action)日期的法定期限,稱短期法定期限(shortened statutory period, SSP),可延長至多到6個月。
- 當審查委員接獲申請提交的After Final意見後,若沒有提出RCE,會回應諮詢意見(advisory action,AA),AA的內容包括:判定是否受理申請人提交的修正與答辯、回應或拒絕回應修正與答辯意見、發出Ex parte Quayle action,表示在特定條件下為可核准、核准意見(表示受理修正後專利範圍,並核准專利)、要求面詢以討論克服核駁理由的事項,或是審查委員自己提出修正建議。
- 當申請人回應final office action,審查委員判定不准專利,可以在AA中表達。
- 一般來說,除非提出RCE或是審委同意,final office action後的修正不會被受理。(盡快提交(如final office action發出後兩個月內)修正等待AA是這類修正的建議)
- 但有幾種修正可能會被受理:(1)刪除請求項;(2)符合OA要求的修正(如112議題);(3)提出呈交訴願的修正;(4)提出好且足夠修正必要且為何前次不修的理由的修正;或是(5)會讓申請案處於核准狀態的修正。
- 審查委員會拒絕受理After Final的修正的理由:(1)沒有排除任何核駁意見,修正並不能核准或能提起訴願;(2)修正產生新事物(new matter);(3)修正產生新議題(new issue);以及/或(4)修正新增額外請求項,但沒有刪除被駁回的範圍,使得申請案不適進入訴願。
- 回應After Final或提出After Final的修正,是否有在發出Final Office Action的兩個月內的差異:
- 「二次諮詢意見(second Advisory Action)」,After Final之後,若申請人提出了第二次回應,而沒有發出notice of appeal,審查委員也可能發出第二次AA。
- 在第一次AA後(第一次AA針對申請人第一次回覆),申請人及時提出第二次回覆,可能會收到第二次AA。
- 當第一次AA在Final Office Action發出後三個月內發出,可能會有第二次AA。
- 「Ex parte Quayle action」,當申請人於After Final後回應,且其中除了一些格式問題外申請案處於可核准狀態,審查委員可發出Ex parte Quayle要求修正。
- 審查委員逕自修正:
- RCE相關議題在此忽略。
2021年9月14日 星期二
法定禁反言的適用條件 - In re DMF, Inc. (Fed. Cir. 2021)
本篇討論:法定禁反言的適用盡然/是否還是要看「被告侵權產品」與主張專利無效的證據(本案為型錄)是否具有實質差異而定,還有更多條件 ... - In re DMF, Inc. (Fed. Cir. 2021)。
案件資訊:
上訴人/專利權人:DMF, INC.
系爭專利:US9,964,266
(侵權被告AMP Plus, Inc.在地院階段提起系爭專利無效的請願。本案判決僅4頁,卻是滿滿的信息(法律知識),本篇理出一些來龍去脈)
本案議題基於"35 U.S.C. § 315(e)(2)"中關於提出專利無效議題所形成的「法定禁反言(statutory estoppel)」規定。起因是在地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被告AMP Plus, Inc., dba ELCO Lighting (“ELCO”)曾於IPR異議程序中提起專利無效的主張,但根據35 U.S.C. § 311(b)規定提起IPR主張專利無效的請願人,在35 U.S.C. § 315(e)(2)規定中是不能在民事訴訟(如侵權訴訟)或是在ITC程序中再次提起專利無效的請願。這就是這裡講的「法定禁反言」的相關規定。
然而,本案在地方法院階段判決ELCO在審理期間提起系爭專利無效的主張並未牴觸上述「法定禁反言」的規定,因此原告對此判決DMF提起上訴,提起petitions for a writ of mandamus挑戰地院關於法定禁反言的決定。
--相關法條--
35 U.S. Code § 315 - Relation to other proceedings or actions(35 U.S.C. § 315(e)(2))
(e)Estoppel.—
(1)Proceedings before the office.— The petitioner in an inter partes review of a claim in a patent under this chapter that results in a final written decision under section 318(a), or the real party in interest or privy of the petitioner, may not request or maintain a proceeding before the Office with respect to that claim on any ground that the petitioner raised or reasonably could have raised during that inter partes review.
(2)Civil actions and other proceedings.— The petitioner in an inter partes review of a claim in a patent under this chapter that results in a final written decision under section 318(a), or the real party in interest or privy of the petitioner, may not assert either in a civil action arising in whole or in part under section 1338 of title 28 or in a proceeding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nder 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that the claim is invalid on any ground that the petitioner raised or reasonably could have raised during that inter partes review.
35 U.S. Code § 311 - Inter partes review(35 U.S.C. § 311(b))
(b)Scope.—
A petitioner in an inter partes review may request to cancel as unpatentable 1 or more claims of a patent only on a ground that could be raised under section 102 or 103 and only on the basis of prior art consisting of patents or printed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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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專利US9,964,266關於一種小型嵌入式燈具,DMF以此對ELCO提起侵權告訴,ELCO在地院提起多項專利範圍無效的主張,證據主要是船隻照明公司"Imtra Marine Lighting"的型錄。
然而,被告ELCO在May 2019已經對系爭專利提起IPR異議程序,PTAB也啟始(institute)IPR(表示起初PTAB認同ELCO提出的證據(如上述型錄)可以有效挑戰專利權),但最終判定是ELCO並未證明專利無效。
據此,在本案侵權訴訟中,DMF可以更有信心地提起告訴,但卻被地院判決澆了一盆冷水,即便根據35 U.S.C. § 315(e)(2)主張ELCO不能基於相同證據提起專利無效(法定禁反言),但仍被法院否決。地院判決理由是,35 U.S.C. § 315(e)(2)的適用是基於被告侵權產品與型錄是否有實質差異,然而,因為被告侵權產品與無效證據(型錄)有實質差異("there be some substantiv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roduct and the printed prior art that is germane to the invalidity dispute at hand."),因此此階段主張專利無效並未牴觸法定禁反言(未符合法定禁反言的條件!)。
CAFC階段:
在上述決定中,主要概念是,專利無效主張(顯而易見性)是結合多個證據的主張,特別是前案證據是被告產品相關型錄,甚至前案就是產品本身。但是否適用侵權訴訟中的「法定禁反言」,仍有條件:
(1) 主張法定禁反言請願的一方(本案為DMP)需要證明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救濟;
(2) 證明提出此請願是明確而無可爭辯法律權利;以及
(3) 說服法院執行"writ of mandamus"(法定禁反言令)適用當下情況。
然而,DMF並未證明本次請願/救濟是必要的,也就是ELCO在地院的動作並非適用法定禁反言(基於以上理由)。
my two cents:
本篇討論到「法定禁反言」適用條件,原本這是要避免同一無效主張在各種不同行政或司法階段重複使用的情況,但侵權議題卻有不同的概念,因為這是與被告侵權產品本身有關,專利無效是結合多種證據的決定,但單一證據卻不太會與被告侵權產品相關,更遑論是專利無效失敗也表示型錄中的產品應該不會落入專利範圍內。
...總之,有點語無倫次的結論就是...因為這個判決有些需要更多法律基礎,卻仍有很多信息在當中,花了很多時間理解,這裡暫時沒有一定的說法。
判決文: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21-153.ORDER.9-9-2021_1831489.pdf(備份:https://app.box.com/s/k9k7m02j90f2irouxi5jedcjemt8l4za)
參考資料: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21/09/estoppel-printed-publication.html
Ron
2021年9月9日 星期四
AI不是法律上之「人」-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
2021年9月7日 星期二
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筆記
- (第二條)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第六條)職務上發明: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 (第十五條)利益分享: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 (第二十條)誠實信用原則: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 (第二十一條)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第二十四條)喪失新穎性之例外: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 (第二十五條)不授予專利權新增「原子核变换方法」。
- (第二十九條)補充外觀設計優先權期限: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 (第三十條)發明與新型優先權文件可延長至第一次申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外觀設計則淤在三個月內提交。
-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複審機關由「專利複審委員會」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
- (第四十二條)延長外觀設計專利期限為十五年以及專利權期限補償: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 (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支付使用費、減免年費、協商。
- (第六十七條)提高違法(假冒專利)所得罰款:
- (第七十條)侵權糾紛處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 (第七十一條)專利侵權賠償規定,以及舉證責任: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證據保全: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 (第七十四條)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與使用費追溯期為三年: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 (第七十六條)藥品上市許可與專利權糾紛: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Ron
2021年9月6日 星期一
損害賠償計算v.專利權人告知義務 - Lubby Holdings v. Chung (Fed. Cir. 2021)
在地院審理期間,被告Chung主張原告Lubby並不符合35 U.S.C. § 287專利標示的規定,但並未影響判決,陪審團裁定Chung直接侵權成立,以及裁定86萬美元損害賠償,Chung在地院程序中不斷地提出抗辯,都被否決,因此上訴CAFC。
其實最後都是「證據」的問題,即便原告極力證明在更早的時間被告「已經被告知」侵權,但證據始終無法讓CAFC法官認同,侵權賠償計算並不是基於被告是否知道有相關專利,如專利公告時。
2021年9月3日 星期五
現有技術抗辯的運用 - 中國最高法知民终175号(2021)
被告原為「宏立城」,工程發包給「怡然藍天公司」,主張「使用現有技術抗辯」、「合法來源抗辯」:
2021年9月1日 星期三
內部證據決定請求項前言是否成為限制 - Data Engine Techs v. Google (Fed. Cir. 2021)
首先參考前例「Arctic Cat Inc. v. GEP Power Prods. (Fed. Cir. 2019)」,前言是否成為專利範圍的限制,判斷是參考內部證據,可決定是否前言為專利範圍的限制。
歷史記錄使得Data engine無法否決,根據最終的解釋,CAFC判定侵權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