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參與過一個舉發的訴願案,當時用的是被舉發案之前公開的網頁內容,公開的證據用智慧局認可的「wayback machine」下載證據網頁的內容,經公證後具有證據能力。
用「wayback machine: https://archive.org/web/」找找本部落格,其實搜尋的網頁資料很少,但本次討論證據還蠻完整的。
案例討論: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型錄、網路證據與時光回溯機Wayback machine證據能力之認定
案件資訊: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 64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系爭專利:TW I573632
原告/專利權人:翔宣富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本案從參加人(舉發人)對系爭專利提起舉發,系爭專利請求項1舉發成立,其餘請求項2-10舉發不成立,經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專利權人提起上訴。
其中爭議在於舉發人提起證據的證據能力,舉發人提出的證據,『證據2』為自Milwaukee公司網站下載的PDF電子檔案(商品型錄),『證據3』第1頁為Milwaukee公司網站首頁,第2頁為由Milw aukee公司網站首頁點選「Service 」選單所顯示之內容。
本案原告/專利權人主要的主張是證據3相關網頁沒有舉發人提出的「Service」選單,且證據3下載資料的時間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而舉發人也僅基於「Wayback machine」回溯證據3網站資料時間,並非回溯證據2電子資料,另外還有目前找不到舉發人引用日期的網頁內容,因此主張證據2、3不具證據能力。其他證據6為從「Wayback machine」得到資料的公證資料。
這裡實際操作一下,到Wayback machine找「http://www.milwaukeetool.com/」儲存資料,目前看到的畫面是:
法院得心證理由:(這裡僅摘錄關於證據能力的內容)
對於證據2的pdf電子檔案證據能力,法院依循訴願委員會從pdf文件搜尋網站(http://www.pdfsnet.net/)查得證據2的建檔時間,且建檔時間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因此確認證據2可為系爭專利的先前技術文獻,法院因此確認證據2的證據能力。並且法院判定單獨證據2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編按,目前無法進入www.pdfsnet.net網站)
對於「Wayback machine」取得的證據,法院不同意原告(專利權人)主張因為無法從「Wayback machine」網站取得相關日期的頁面資料而認定證據2不具證據能力的說法,這是因為「Wayback machine」的內在限制:『以Wayback Machine 回溯網站之歷史頁面時,搜尋結果顯示之儲存頁面資料時間,未必即該網站內容實際更新存取之時間,且相關連結之檔案內容,未必可於該儲存之歷史頁面中再次下載存取。』
從以上證據來源網頁存在的內在問題,應該會使得相關證據有證據能力不足的問題,但是法院反而是認為原告不能以此反推證據不足採信的說法。並且,法院認為一般公司網頁並非經常不變,因此不能說證據原本下載的頁面變更而能質疑其證據能力,如本案從「Wayback machine」取得的證據3,證據3所指網頁版面因為改版而有差異,但仍可證明依照證據3所載方式可取得證據2資料無誤,而證據6的公證內容為實際取得證據2內容屬於可相互勾稽而可採信。
如此,法院認為原告質疑證據的證據能力屬於單純臆測,並無法證據的日期(如證據2網頁日期)曾經修改。
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的決定。(證據2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重要)本篇討論的就是本案法院十分關鍵且先進的心證知悉證據本身會因時間變更,但不能因此就懷疑其證據能力,其中主因是法院認同「Wayback machine」本身作為證據來源的可信度。
my two cents:
本案例為專利局列舉法院案例,其中涉及網路下載文件以及通過時光回溯機取得的網頁內容的證據能力,我覺得法院睿智地知道網頁因為版面變更而會有證據內容前後差異的問題,這也告知我們證據「公證」的重要性,通過時光回溯機取得證據確實薄弱,但可以通過公證補足證據能力不足的問題。
(本案最重要證據2來自證據3網頁下載取得,但網頁已經變動,且下載點已經變更,但證據2的公證文件(證據6)已經證明證據2本身具備證據能力。)
過去關於wayback machine的報導:
- 歐洲專利局對電子文件證據的看法(https://enpan.blogspot.com/2010/07/blog-post_28.html)
- 用網路資料作為引證文件(有關Wayback Machine, MPEP2128)(https://enpan.blogspot.com/2014/01/wayback-machine-mpep2182.html)
- 一個採用網路資料作為先前技術證據的案例(Ex parte Shaouy)(https://enpan.blogspot.com/2014/01/ex-parte-shaouy.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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