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6日 星期二

美國專利法第102(a)條

updated on Jan.12,2011,感謝網友Rita更正,專利申請在前的案子並非適用Known or used,而擬制新穎性之核駁亦常用102(e),此部份將另文討論

新穎性的喪失條件之一

U.S.C.102(a)
A person shall be entitled to a patent unless -
the invention was known or used by others in this country (在美國本土的發明人本身以外的人知道或是使用), or 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is or a foreign country (在美國或是其他國家獲得專利或是以印刷品公開), before the invention thereof by the applicant for patent

這法條就是除了一般所謂的擬制喪失新穎性(需要專利案來比對),再加上申請前被他人得知的要件,而申請前被他人得知的要件並非需要早於申請日就公開,只要證明先知道即可!

審查委員搬出這個核駁理由,通常會提出比申請案還早申請的引證專利,或是證明被他人知悉的技術,節錄一個以此核駁的畫面:

此例中:
申請案的申請日是2003年7月3日(其他國家的申請日:2002年9月20日!)
引證案Terui案的公開日為2002年10月10日(申請日是2001年4月6日)
雖然,申請案的優先權日比引證案的公開日早
但仍可能落入102(a)喪失新穎性的條件! 因為引證案有較早的申請日
使在此申請案申請前已被美國本土其他人知悉此技術!

這就如同台灣所謂的擬制喪失新穎性的條件──相同發明的先申請案於後申請案申請時未公開!
Ron

1 則留言:

Rita 提到...

'known or used'依據mpep要是accessible to the public,所以提出專利申請在公開前應不能屬於102(a)的known u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