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0日 星期一

韓國專利終駁之後


當韓國專利申請案接獲最終核駁通知(notice of final rejection)之後,在過去(指2009年7月1日之前的申請案),僅能提出訴願,且不能提出分割案,即便有可核准的範圍。但經修法後,最近、之後收到的OA應該都可符合,至少有下列方案:
可先參考:http://enpan.blogspot.tw/2009/01/200971.html

方案一:
當申請人接收到韓國專利局的核駁決定時(終駁),申請人可以選擇於接收核駁意見後30天內提出訴願(Appeal),期間會有聽證(proceeding of hearing)。這個30天的規定不能延期,但是如果申請人居住在較困難進出的地方時(比如天災造成),可以申請延期到兩個月。

方案二:
如果專利申請日在2009年7月1日當天或之後,申請人可以在此時選擇再審(reexamination)程序,提出一份修正與答辯書,再提出一次審查要求,此時審查人員仍是智慧財產局的審查官。這個制度如中華民國台灣的專利審查制度,接收核駁審定時,仍有一次再審機會。如果申請人先決定進入訴願程序,則不能再回頭要求再審。如果不服再審結果,申請人仍可繼續提出訴願。

方案三:
在2009年7月1日當天或之後的專利申請案,收到終駁通知後30天以內可以提出分割案,比如就尚未主張專利權的部份提出分割案;或可將可核准範圍提出分割案,而以其他範圍繼續提出再審程序。
註:經前述再審程序後的申請案,仍可接收審查意見後30天內提出分割案。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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