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在原告未滿足蒐證與充分事證的要求,會對訴訟律師提出處罰。律師並不好做!
根據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判決:Rates Technology and James Hicks v. Mediatrix Telecom (Fed. Cir. 2012)
在此專利訴訟中,訴訟律師James Hicks代表原告Rates Technologies (RTI),對Mediatrix Telecom在紐約地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在蒐證階段(discovery),法院得到原告RTI並未充分回答幾個質問(interrogatory),因此解散此專利侵權訴訟,並對原告RTI與此訴訟律師James Hicks罰款,個別罰款4萬3千美元。
原告對此罰款並未上訴,但是律師James Hicks則提出上訴,認為因為前述法院提出的質問並無關他個人,且蒐證的命令也未及於他個人,因此不應被處罰。
但聯邦法院駁回他的上訴理由。
其中主要的論點在於「質問(interrogatory)」,也是訴訟中最基本的議題,也就是提出專利訴訟時,原告應先確認專利與被告產品元件比對(element-by-element),但顯然原告並未明確作出此元件比對,而且訴訟律師顯然並未對法院重複發出命令作出回應,未盡責協助原告滿足蒐證(discovery)程序,甚至認為為蓄意干擾蒐證,因此此案例連帶處罰訴訟律師。
Discovery蒐證程序是要揭露所有具爭議的證據 :
地方法院認為訴訟律師蓄意不回應被告的質問:
此段說明原告與訴訟律師對無視法院命令有「相同」的責任:
最後,法院對原告與訴訟律師提出罰款:
Ron
資料參考:Patentl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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