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專利範圍用語明確定義,審查加速

專利範圍用語明確定義,審查加速

專利的撰寫技巧有個特殊的地方,這也是機器暫時無法取代的地方(不少技術正在開發機器人或是輔助軟體寫專利,或是取代法官),就是權利範圍用語可以自己發明,稱為"lexicographer"(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tw/2009/02/lexicographer.html),只要解釋清楚就好了,不過,對不少技術而言,發明人不見得會喜歡寫稿的人隨意命名。

對於審查委員而言,申請人/發明人/代理人自己定義的名詞常常會造成困擾,也就影響審查的時效,也從來沒有人想要規定專利用語怎樣命名,頂多就參考智慧局「本國專利技術名詞中英對照詞庫」。

美國專利局則是提出鼓勵統一命名的專利審查加快的計畫,稱為專利詞彙領航計畫(Patent Glossary Pilot Program),這是美國政府提昇專利品質的計畫之一,此計畫將建議主動列出使用在專利權利範圍中的「詞彙表(Glossary-of-Terms)」。

計畫中先僅適用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專利申請案,或許因為這類專利多數採用功能命名或是功能手段用語,試用於美國審查技中心2100, 2400, 2600或商業方法的技術中心3600,這些分類是專利申請案進入美國專利局時就會依照技術類別分群。初期(2014年6-12月)先拿200件專利申請案來試。

規定:
適用的專利申請案需要在「填表PTO/SB/436,並於專利說明書中載入重要用語的詞彙表」,這要新增個專門的heading欄位,給予"重要且關鍵的用語"明確的定義,而且解釋用語要"正面表示",不能負面表示,實際界定該用語的意義。

適用專利申請案的規定:
1. 適用新申請案,但不包括再領證案、臨時申請案、非主張母案(不包括臨時申請案)好處的接續案(如CA, DIV, CIP)
2. 應為英文專利說明書
3. 可主張一般國際優先權,包括優先權文件
4. 不適用國際申請進入美國的專利申請案(但可為一般國際優先權案)
5. 不適用設計申請案、植物申請案
6. 不能引用國際間加速審查計畫,比如PPH
7. 官方不額外收費
8. 請願書採用表格PTO/SB/436,名稱為「Certification and Petition to Make Special Under the Glossary Pilot Program」

透過明確用語的定義,可以得到比較明確的專利範圍,也讓相關技術背景的審查委員可以明確判斷出專利範圍,不會過度擴張專利範圍的解釋,因此加速審查(加速獲准)。

官方資料: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glossary_initiative.jsp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articles/2014/03/27/2014-06792/glossary-pilot-program
Patently-O內容:
http://patentlyo.com/patent/2014/03/patent-glossary-program.html
計畫參考: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4-03-27/pdf/2014-06792.pdf

Ron
資料參考:Patently-O, USPTO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