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中先提到幾個可專利性判斷的規定:
-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
- 本篇Guidance
- MPEP 2106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係最佳判斷可專利標的的依據,如果不符合此條,發明非為可專利的標的,幾個可專利標的的判斷:
(1)權利範圍界定的發明是否屬於流程、機器、製造或物質組成?
(2)權利範圍界定的發明是否為法定不予專利(judicial exception(s))?如:抽象概念、自然律、自然原理、自然現象、自然產物(使用MPEP 2106II)
(3)是否權利範圍界定的發明整體來看法定不予專利項目明確區隔(significantly different)?
關於"significantly different"如何判斷?文中整理了過去到現在的一些可專利標的判斷因素(factors)的份量(weigh),如果有以下factor,則可專利的可能就增加。各個案子需要依照需要來採用,而不是每個案子都需要這樣判斷:
- 產品權利範圍中引用了一些自然產物(比如自然界所衍生的化合物),但是結構與自然產品有顯著不同
- 權利範圍引用除了法定不予專利以外又增加的元件或步驟,這些產生有意義的限制
- 權利範圍引用除了法定不予專利以外又增加的元件或步驟,這些元件或步驟使得發明已經超過名義上的,不顯著的,或無關法定不予專利的發明
- 權利範圍引用除了法定不予專利以外又增加的元件或步驟,發明已經超出法定不予專利的應用
- 權利範圍引用除了法定不予專利以外又增加的元件或步驟,而讓發明包括有特定機器(particular machine)或是產生有意義的轉換(transformation of a particular article),使得發明將原本法定不予專利的事項轉換為特定具有的應用
- 權利範圍引用除了法定不予專利以外又增加的元件或步驟,使得增加非一般可知、僅習知技術或是相關領域例行程序的特徵
資料下載:
http://www.uspto.gov/patents/law/exam/myriad-mayo_guidance.pdf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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