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0日 星期四

歐洲統一專利可能於2015年開始實施

筆記

統一專利筆記:
http://enpan.blogspot.tw/2013/11/blog-post_6.html
歐洲專利程序,以及歐洲統一專利程序:
http://enpan.blogspot.tw/2012/12/blog-post_17.html

從歐洲專利局在布達佩斯開始訓練統一專利系統的歐洲法庭法官來看,一旦歐洲專利法庭準備好了,就是歐洲統一專利實施的時間,而可能就是2015年。

現行歐洲專利制度將會繼續,與歐洲統一專利制度並行。
當申請人選擇歐洲統一專利的制度,應提出專利說明書英文全文翻譯,就可取得申請日,接著EPO會透過自動翻譯機器取得其他官方語言或國家語言的翻譯,因此申請人無須主動提出其他語言翻譯

然而,對於現行歐洲專利系統獲准的歐洲專利,或是透過歐洲統一專利系統獲准的專利,第三方可以選擇性決定透過統一專利系統或是傳統歐洲專利系統進行後續異議程序。

若進入法院程序,亦可以選擇由統一法庭或是傳統法院制度審理。

傳統專利系統下獲准的專利,或是統一專利制度下的專利,可以選擇統一專利法院審理,專利訴訟結果(包括專利無效、侵權),則適用全部統一制度下的25國。

原本統一專利制度下的專利應在統一專利法庭進行訴訟(opt-in);不過,仍可轉換為傳統歐洲專利法院審理(opt-out),此時需要在各國分別處理各國的爭議,也就是德國的訴訟在德國處理,不影響別國。

歐洲專利法院分為三種:local division(本地法院)、central division(中央法院,在巴黎、倫敦與慕尼黑)、regional division(地區法院)
其中被告所在地區的訴訟可於本地法院或地區法院執行;若該地區沒有本地或地區法院,或是被告並非歐洲會員國居民,則可移至中央法院審理。但有關專利無效與非侵權主張,僅能於中央法院審理。

經上述歐洲法院的訴訟上訴之後,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在盧森堡

上訴法院法官有5人,兩位技術背景法官、三位司法法官 ;地區或本地法院有一位技術背景法官、三位司法法官;中央法院則有一位技術背景法官與兩位司法法官。

不論opt-out或opt-in,都應該在最初進入法院前決定,之後不能轉換。
updated on May 5, 2022,這句話的意思應修正,就是當opt-in由統一專利法庭審理時,不能中途opt-out,反過來應該也是)

註記:
EPO現有7000名員工,多數可以處理三個歐洲專利官方語言,每年處理二十多萬件專利申請案,其中有三分之二為歐洲國家以外的申請案,現行歐洲專利獲准後可以適用歐洲專利38個會員國,不過要透過指定國家階段程序。


資料來源:EPO
Ron

4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r)是否打字有失誤,應是"court of appeal",請指教。

EN & Jane's murmur 提到...

thanks a lot,
Ron

soanpapdi 提到...

不好意思,有關Opt-in和Opt-out皆不可轉換一辭是否再確認?
之前讀了不少參考資料,記得'Opt-out'選項可以Opt-out back.

soanpapdi 提到...

譬如這家事務所的Q&A
http://m.dyoung.com/faq-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