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簡稱服貿)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下的服務貿易協議。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表示這個服貿協議的目標、定義、範圍、管理、兩岸關係、合作與承諾等,比較概括性的規定;然而比較務實的協議見於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以上全文可google一下,比如:
政府官網:
http://www.ecfa.org.tw/
全文PDF: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
http://www.ecfa.org.tw/EcfaAttachment/ECFADoc/2010-06-29-%E5%8D%94%E8%AD%B0%E6%96%87%E6%9C%AC.pdf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
http://www.ecfa.org.tw/EcfaAttachment/%E6%B5%B7%E5%B3%BD%E5%85%A9%E5%B2%B8%E6%9C%8D%E5%8B%99%E8%B2%BF%E6%98%93%E5%8D%94%E8%AD%B0%E6%96%87%E6%9C%AC.pdf
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http://www.ecfa.org.tw/EcfaAttachment/%E9%99%84%E4%BB%B6%E4%B8%80%E3%80%81%E6%9C%8D%E5%8B%99%E8%B2%BF%E6%98%93%E7%89%B9%E5%AE%9A%E6%89%BF%E8%AB%BE%E8%A1%A8.pdf
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http://www.ecfa.org.tw/EcfaAttachment/%E9%99%84%E4%BB%B6%E4%BA%8C%E3%80%81%E9%97%9C%E6%96%BC%E6%9C%8D%E5%8B%99%E6%8F%90%E4%BE%9B%E8%80%85%E7%9A%84%E5%85%B7%E9%AB%94%E8%A6%8F%E5%AE%9A.pdf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中明確提到各類產業開放承諾的規定,這裡僅討論非金融服務業。
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共計有:
一、商業服務業
二、通訊服務業
三、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四、配銷服務業
五、(缺)
六、環境服務業
七、(缺)
八、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九、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十、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視聽服務業除外)
十一、運輸服務業
十二、其他
大陸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共計有:
1、商業服務
2、通訊服務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4、分銷服務
5、(缺)
6、環境服務
7、(缺)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11、運輸服務
12、其他地方沒有包括的服務
作一點整理,建議有空還是可以去看看全文。
專利商標相關:
大陸方面的承諾:
「12、其他地方沒有包括的服務—商標代理」
(1)不作承諾
(2)沒有限制
(3)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並取得法定經營主體資格後,在大陸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協議中除了上述大陸對台開放的「商標代理」之外,並無明顯相關的承諾,不過如果對於一些管理顧問公司來說,專利、商標業務應該也是其中一項業務,因此根據工業局將智財服務歸類於技術服務類,近似管理顧問服務業(智權管理顧問)來看,或許其中「管理顧問服務業」算是比較貼近的。
台灣方面的承諾:
「一、商業服務業」->「F.其他商業服務業」->「(c)管理顧問服務業(CPC865)」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管理顧問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註:(各條都提到「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這第一條業務講了所有的重點)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4)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i.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的活動。)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補充:兩岸洽簽服務貿易協議對我總體經濟及產業之影響評估
http://www.ecfa.org.tw/Download.aspx?No=40&strT=ECFADoc
在一篇「兩岸洽簽服務貿易協議對我總體經濟及產業之影響評估」中提到商標業務的開放。
五十四、商標代理服務
(一)摘要
陸方開放我業者可直接在中國大陸進行商標代理業務,毋需輾轉透過大陸代理機構,可有效迅速為我國企業提供更周全完善的商標註冊申請或維護智慧財產權益等相關服務,且有助於我國業者在大陸地區品牌之建立與布局。使兩岸擴大交流之餘,對於智慧財產權權益衝突糾紛的解決,如能透過商標代理業者直接在大陸直接執行相關業務,可為國內業者塑造較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促成兩岸關係的穩定成長。政府將持續提供諮詢及意見受理窗口,彙整意見,瞭解業者需求,並積極與大陸協處平臺取得共識。
(四)開放影響及效益分析:
1.本協議促成商標代理業者可直接在中國大陸進行商標代理業務,毋需輾轉透過大陸代理機構,將可有效迅速為我國企業提供更周全完善的商標註冊申請或維護智慧財產權益等相關服務,且有助於我國業者在大陸地區品牌之建立與布局。
2.商標代理業者將可把握此投資契機,擴展事業版圖,進軍大陸商標代理業務市場,增大服務範圍,拓展新客戶。
3.商標代理業者在兩岸設立營業據點,可大幅降低成本及提高效率外,更可強化我國商標代理業者在大陸地區拓展事業之競爭力。
4.使兩岸擴大交流之餘,對於智慧財產權權益衝突糾紛的解決,如能透過商標代理業者直接在大陸直接執行相關業務,可為國內業者塑造較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促成兩岸關係的穩定成長。
新聞畫面在此記錄:
[反服貿]、[反服貿黑箱]、[反反服貿鎮壓]...,3/24清晨爆發流血衝突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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