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設計(登記制)專利正式名稱為登記制的歐洲共同體設計(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由歐洲內部市場協和局(Harmonis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OHIM),有人這樣翻)管理。目前涵蓋的國家大約就是歐盟的會員國家。
(圖案來源:http://europa.eu/about-eu/countries/index_en.htm)
相關資訊整理一下:
設計的形式:
單一而明確的物品,並指定物品名稱,且僅能有一個類別的設計,其中採用一種Locarno Classification,在歐洲的設計保護有兩種方式:登記(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與非登記(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類型。可以整體設計或是部份設計提出申請。
設計的定義,包括整體設計、部份設計、工業或手工產品、成組設計、包裝、圖形、符號、介面(但排除電腦程式)等。
登記制的歐洲設計,可主張
登記制歐洲設計允許在一個設計概念下的各種變化都在一個申請案中提出申請,稱multiple application,但此類申請案也可能因為特點判斷差別而被分案。且為了鼓勵申請,在此multiple application設計概念下,申請第一件之後,往後2-10件設計專利申請費用有50%的折扣,第11件開始則有25%的折扣,詳情可見: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designs-in-the-european-union
非登記制的歐洲設計因為沒有"申請日"這件事,因此就看"公開日",歐洲提供保護期限自於歐盟會員國境內公開後3年,之後無法獲得保護。
線上登錄:
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rcd-apply-now
檢索:
OHIM(http://oami.europa.eu/)
設計無效規定:
由於歐洲設計採登記制,且有25年保護期限,因此相對的責任與義務都挺特別的,包括提供無效程序,並且規定雙方有些責任與義務。無效申請人需要提出證據以及申請書表,從申請書可看到可以主張設計無效的理由涵蓋於Article 3(a), 4-9, 25(1)(c),(d),(e),(f),(g) CDR等,每件費用為350歐元。註,主要的設計無效理由是設計缺乏新穎性(novelty)或是沒有特點(individual character),也就是整體印象與先前設計相近。
當OHIM作出決定後,任何一方可以上訴(appeal),特別的是,提出無效的一方或是被無效的一方要對OHIM的審查決定負責,情況只會有兩個:
若RCD被判定有效,無效申請人要付約400歐元給設計專利權人,主要是支付其代理人費用;若RCD被判定無效,原專利權人將除了支付無效申請人約350歐元無效申請費,以及400歐元代理費用。
歐洲設計專利的一個非登記、沒有正式程序的設計保護(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patent),而且可以及於整個歐洲國家,但保護時間只有從發明公開之後3年,且專利權僅及於「模仿」的物品,適用於生命期較短的產品!
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tw/2011/08/blog-post_11.html
一些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0/07/blog-post_22.html
很棒的整理:
http://www.sundial.com.tw/service4file/201210vol1003F.pdf
英國專利局的歐洲設計專利介紹:
http://www.ipo.gov.uk/types/design/d-manage/d-abroad/d-eu.htm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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