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 星期五

合理解釋專利範圍比最廣還重要 - IN RE KEVIN R. IMES案例討論

審查委員審理專利申請案時(包括法院判斷專利性時),常會僅以請求項文字為依據,特別是美國,也就是解釋專利範圍時不太參考說明書內容(實施例)作為限制,而以最廣而合理的解釋(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patentlyo部落格縮寫為BRI),因此檢索前案就會產生許多發明人認為無關的前案,於是,一般的答辯方式就是說明與限縮請求項文字到發明人認為的樣態,因此這個解釋原則就是USPTO最好迫使申請人/發明人修正專利範圍使之明確的工具,這或許對專利請求項將來主張的範圍不利,不過普遍是能夠被接受的。之後若進入侵權訴訟,專利範圍常也不是發明人/專利權人想像的廣,反過來會用說明書內容來解釋專利範圍。

不過,case-by-case,案例看愈多,反而會對這方面的認知更保留。上下級法院觀點會不一樣,這是頗為有趣,但可能對訴訟雙方很困擾的地方。

這回,比較"合理",CAFC認為雖可以最廣而合理的原則解釋專利範圍,不過其中「合理(reasonable)」比較重要。

這件案例爭議啟始於審查委員如何粗魯地「不合理擴大」解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主張一個提供多樣無線通訊功能的裝置,其中有個無線通訊模組(wireless communication module),在USPTO階段,就以「最廣而合理」的原則解釋專利範圍,有幾個奇妙觀點:
認為其中「無線通訊」包括了以有線通訊的功能
認為兩個裝置之間傳輸資訊需要「快閃碟」
認為所謂串流影片為傳送一連串帶有影像檔的電子郵件所教示

這些奇怪觀點從USPTO延續到PTAB。

CAFC判決:
Appeal from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in Application No.09/874,423.

系爭專利:
申請號:09/874,423
申請人:Kevin R. Imes
核駁引證案:6,762,791 (Schuetzle), 6,223,190 (Aihara), and 7,173,651 (Knowles)
主要爭點:
是否引證案「Schuetzle」揭露了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的「second wireless communication module」?
是否引證案「Knowles」揭露了系爭專利可以串流傳送影片的技術?

系爭專利揭露一種提供數位影像與連帶處理資訊的裝置、網路、伺服器與方法(Device, network, server, and methods for providing digital images and associated processing information),這特別是用在數位相機對外傳遞訊息的技術。

引證案Schuetzle揭露的相機30可以透過無線通訊、有效、記憶卡等方式傳遞影像到電腦20,如下:

看來,Schuetzle確實揭露了系爭專利的主要元件,不過其中僅對應到first wireless communication module,而審查委員(USPTO、PTAB)則認為引證案的可移除記憶卡、有線連接等方式對應系爭專利的另一second wireless communication module(相機上除了first wireless communication module的行動通訊模組)?

CAFC法官駁回USPTO、PTAB所判斷Schuetzle案的可移除記憶卡與有線連接已經對比到系爭專利的「second wireless communication module」的意見,其實是因為審查委員對於無線通訊的解釋過廣,審查委員甚至還認為無線通訊如同記憶卡的金屬接點,記憶卡可以耦接無線通訊介面而形成second wireless communication module,這些都不符合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所揭示的技術,CAFC法官這樣認為

系爭專利相關描述:『Wireless refers to a communications, monitoring, or control systems in which electromagnetic or acoustic waves carry a signal through atmospheric space rather than along a wire. In most wireless systems, radio-frequency (RF) or infrared (IR) waves are used. ...

CAFC法官否決的原因就是以上審查委員即便是以最廣而合理的解釋方式,但卻不符合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

另一引證案Knowles則揭露相機可以email方式將照片連續傳送出來的技術,但是否與系爭專利的串流技術一致?

CAFC法官雖認同部分觀點,但是確認為Knowles並沒有實質證據支持串流影片的技術,也是 認為之前的審查過度過廣解釋專利範圍。

結論:發回重審,尋找新的審查理由。

一些結論:

  1. 真理似乎真的是愈辯愈明,但是負的代價也不輕
  2. 所謂「最廣而合理」的解釋原則應仍根據一般對特定名詞用語的知識
  3. 最廣而合理的解釋原則應與專利說明書所描述的技術一致(仍應in view of specification)
  4. 因此,適當地在專利說明書中解釋特定可能被誤用的名詞用語是需要的,但我們無法預測法官的知識水平
  5. 某些字眼,如wireless,十分清楚地(毫無疑義地)界定一個技術元件,不應過份解釋(甚至本案說明書明確描述wireless用無線電波、聲波等方式進行通訊,不同於有線方式。但一般也無須如此這般解釋那麼清楚就是了)
  6. 當答辯時遇到審查委員「不合理」而「過廣」解釋專利範圍,本案(IN RE KEVIN R. IMES, Fed. Cir. 2015)可以作為答辯參考


資料參考:
http://patentlyo.com/patent/2015/01/wired-connection-wireless.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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