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6日 星期二

US10230852的專利適格性答辯筆記

US10,230,852 Method for maintaining continuity of `diameter` protocol-based online charging(申請號:13/724,800)

'852案關於以"直徑協議"線上延續收費的方法,所謂"直徑協議"是一種線上收款的協議:Diameter Credit Control Application (DCCA),為利用行動通訊執行付款的協議,DCCA示意圖如下,其中GGSN為「GPRS gateway-supported node」(GPRS閘道節點),其中為PPC(預付款客戶終端,prepayment client terminal),形成一個錨點(anchor point),一端為PPS(預付款伺服器),然而這是「舊」的技術,再下一圖為'852發明,可以讓使用者在不同的3G網絡中移動,通過重新定位與重新驗證的方式在新舊系統中移動還可以繼續付費程序,這是單獨舊系統無法辦到的。



申請時專利範圍Claim 1:


此案第一次OA為重複專利(DP)的問題,第二次OA則收到不符101的核駁意見,發明被認為是抽象概念,專利範圍中元件的個別或組合都無法實質超越抽象概念(無法超越電腦中執行指令的概念),進一步提到,專利範圍中沒有提出「有意義」的限制條件能轉換抽象概念為可專利的實質應用,因此不符101規定的專利適格性,另有102的議題。

而專利申請人如何回應這次OA?
申請人修正專利範圍,並說明這些修正「已經提出有意義的限制條件」。



根據修正的內容,比較明確地描述在新舊預付款終端之間移動,並重新驗證身份,包括傳送訊息表明重新定位的資訊,能使得繼續完成在舊系統中執行的預付款程序。


申請人不久後又收到Final OA,102問題已經克服,但101相關核駁意見看來是"貼上前一次的意見",審查委員似乎對前次修正"視而不見"

(編按,所以...如過去報導與分析,在美國101, 102/103等議題沒有審查順序的必要關係,而是法律與實質議題是不同的,因此克服102/103並不表示一定克服101核駁意見。還有,僅加入有意義限制而沒有適格性論述恐怕不是每一位審查委員都可以接受的

申請人提出訴願。

訴願階段:

申請人"這回認真了",有別於前一次答辯僅通過修正專利範圍+已經加入「有意義限制條件」的簡單回應,這回認真地從Alice案開始「論述」(編按,論述法律議題很重要)。

整個論述邏輯我分為七點如下:

(1) 解釋發明內容,讓審查委員理解發明的技術手段與解決的問題,本案關於新舊網路切換時當中無線基地台之間移動而重新定位、重新認證的技術。

(2) 解釋專利範圍,主要是針對"修正後"專利範圍,引述說明書的支持,如有必要的話,逐元件、步驟解釋(編按,後來發現101答辯與說明書很有關係,說明書描述的發明會被拿來解釋是否僅為抽象概念的發明,本案例是這樣,似乎有效,但仍要注意禁反言)。

(3) 提出專利範圍描述的發明符合101規定的理由,(A)聲明前例Alice技術並非與本案發明相關(do not wholly preempt),也就是主張Alice案例判斷101的法則不適用本案;(B)強調沒有證據顯示本案在Alice的判斷法則下為抽象概念;(C)主張申請專利範圍因為有了特定的限制(particular limitations)而不僅是抽象概念。

(4) 指出申請專利範圍經過修正後的「實質」步驟,修正後形成了多個特定限制條件。


(5) 質疑審查委員以本案「沒有有意義限制條件」的101核駁意見,質疑審查委員以102/103思維來考量101議題。



(6) 說明,即便以上論述已經證明本案發明不是抽象概念,但仍符合TWO-STEP測試的第2步驟("whether the claim contains an inventive concept sufficient to transform the claimed abstract idea into patent-eligible application")。

在step 2中,申請人說明修正中已經加入有意義限制條件而使得專利範圍已經超越抽象概念,並具有可以轉換抽象概念為可專利應用的進步特徵(inventive concept)。

(7) 因為審查意見已經作出本案符合102/103的意見,因此申請專利範圍具備「inventive concept」。

案件先由原本USPTO審查委員回應Appeal Brief,事實上,即便有以上頗為完整的論述(可能不像是能夠適用所有案子),但USPTO審查委員仍作出101核駁意見,仍維持系爭專利範圍中沒有可以實質超越抽象概念的額外元件(additional elements)。

申請人繼續上訴PTAB。

PTAB認同申請人答辯意見:


申請人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包括可以實質超越抽象概念的元件:


申請人指出專利範圍中具有可專利性的限制:


PTAB指出FOA與審查委員回應Appeal Brief都沒有正確論述上述限制條件沒有實質超越抽象概念。

my two cents:
本案中,USPTO與PTAB不同調,但訴願後駁回審委意見,本案為可專利發明,訴願結果讓本案申請人的上訴意見仍具有參考價值。

答辯方法論IRAC:https://en.wikipedia.org/wiki/IRAC

Issues
Rules/Reasons
Applications/Arguments/Analysis
Conclusions

(感謝James Long律師提供案例參考與分享。)

OA重要事件備份:https://app.box.com/s/weroxtpy2gv0do01rqcnojbxpsa6ewtm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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