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與客戶討論到「新穎性優惠期」,自己做了一些筆記(用顏色標註重點)。
當年修正時智慧局報導: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22299&ctNode=7150&mp=1
專利優惠期新制,於106年5月1日施行
重點:
- 這次(106年)修法鬆綁優惠期相關要件。
- 優惠期期間延長:發明、新型之優惠期期間延長為12個月。
- 新增針對公開事實發生日無法明確判斷時,推定公開日期之原則。
- 公開事由之鬆綁:只要是「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及「非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二種事由皆可主張優惠期。
- 刪除專利申請人須於申請時同時主張優惠期之規定,專利申請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者,不以申請時敘明為程序要件。
- 申請時亦得於專利申請書之聲明事項欄勾選「本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並載明公開事由、事實發生日期、檢附相關公開之證明文件,以利審查作業。
- 公報以外之公開事實,若無法符合優惠期期間及公開事由兩項要件,原則上,公開事實屬於先前技術。不過,若申請人認為發明應適用優惠期,申請人應敘明公開事實、事實發生日,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以證明。
- 申請人於適用優惠期無法同時符合二要件(優惠期、公開事由)時仍有證明義務。
- 106年5月1日後提出之專利申請案,才適用優惠期新制相關規定。
- 申請人要保留相關佐證。
一些修法筆記:
過去報導:
我國專利優惠期審查基準修訂(https://enpan.blogspot.com/2017/04/blog-post_19.html)
Ron
1 則留言:
您好,有個延伸問題想向您請教
若某專利首次申請國使用了新穎性優惠期(ex申請前參展),但以該國的國際優先權衍伸其他國家,那麼該些它國的新穎性認定能夠排除這首次申請國的公開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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