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榮恩專利部落格、專利實務、專利筆記與Linux
enpan's Patent & Linux practice
(http://enpan.blogspot.tw/, http://enpan.blogspot.com/)
(接受委託安排課程)
ronpa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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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1日 星期四
最高法院對可實施性、進步性判斷作出原則性指引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2023年8月28日 星期一
AI創作無法取得著作權 - Thaler v. Perlmutter (D.D.C. Aug. 18, 2023)
版權局駁回純AI作品的申請案理由就是作品非人為創作,而機器不是人(沒有人格)。
2023年8月22日 星期二
面對多件先前文獻核駁意見的案例 - In re Theripion, Inc. (Fed. Cir. 2023)
my two cents:
2023年8月15日 星期二
「一字之差」的侵權不成立訴訟 - One-E-Way, Inc. v. Apple Inc. (Fed. Cir. 2023)
CAFC判決:因為Apple產品採用藍牙配對,並沒有使用連結到使用者的碼,因此同意地院判決,侵權成立。
2023年8月7日 星期一
軟體技術專利適格性筆記
常規的電腦功能:
i. 通過網路接收或傳送資料("Receiving or transmitting data over a network")。
ii. 執行重複的計算("Performing repetitive calculations")。
iii. 電子記錄("Electronic recordkeeping")。
iv. 在記憶體中儲存與取得資料("Storing and retrieving information in memory")。
v. 從實體文件電子掃描或擷取資料("Electronically scanning or extracting data from a physical document")。
vi. 網頁瀏覽器的前後頁功能按鈕(" A web browser’s back and forward button functionality")。
- 改善其他技術或技術領域。
- 改善電腦功能。
- 在抽象概念上,或是通過特定機器(particular machine):(1)不能是一般目的電腦執行一般電腦功能;(2)不能僅加入用語"apply it“或是"實施抽象概念的等效用語;(3)不能僅是在電腦中實現抽象概念的指令。
- 轉換特定物品為不同的狀態或事物的效果。
- 加入"非公知‘常規與習知"的特定限制。
- 加入非習知的步驟而可限定專利範圍為有用的應用上(不能僅是加入非重要的額外方案活動,如資料採集)。
- 加入有意義限制到特定技術領域,而能使得專利範圍超越其一般抽象概念的使用。
- AI發明有三個方向:實現AI模型的演算法、訓練數據的方法、使用訓練好的AI模型實現的應用。
- 撰寫AI相關發明需要考慮:專利適格性、考量多方侵權的問題、侵權的可偵測性(可以有效判斷侵權行為)。
- 列舉USPTO關於專利適格性中的抽象概念範例:
- 即便發明具有硬體,若硬體僅是一個通常電腦工具,仍無法說服具有專利適格性。
- 即便發明具有硬體,答辯時仍要證明發明改良了電腦技術,才能克服具備專利適格性。
- 如果可以證明硬體有"新穎特徵",或是"經發明改良成有有效的工具",可以克服101核駁意見。
- 電腦網路技術,不同於軟體發明,基本上已經具備有硬體元件,這樣面對101核駁的風險較低。若是其中硬體改良現有硬體,將可克服101核駁意見;反之,其中硬體若僅是心智活動(mental process)或是行使抽象概念的工具,不具專利適格性。因此,如果硬體僅是一個工具(merely serves as a tool),不具專利適格性。
- 以下案例證明,專注在"硬體"討論可以有效克服101核駁意見,然而,發明需要揭露可以解決問題的硬體細節。
- 列舉案例:
- US 15/859,448 (U.S. Patent No. 10,735,346),專利關於優化IoT裝置的資料負載。USPTO核駁此案理由是發明描述了心智活動,其中技術可以由人類大腦完成。申請人答辯時加入IoT裝置,主張其中技術或許存在習知技術中,但是卻沒有在IoT裝置中執行,屬於實際的解決方案,因此克服了101核駁意見。
- US 14/838,572 (U.S. Patent No. 11,005,963),專利關於通過預存資料以優化網路的方法,USPTO認為此案涉及抽象概念,不具專利適格性。申請人引用案例Enfish LLC v Microsoft (Fed. Cir. 2016),主張發明使用特定技術以改善電腦通過WAN傳輸資料的方法,也說服了審查委員撤回101核駁理由。
2023年8月4日 星期五
英國聽審程序
- 當接獲英國專利審查意見(原則上沒有OA次數限制)時,標準的方式是以書面答辯與修正,到一定階段審查委員判斷仍沒有可以獲准專利的情況時,如果申請人也沒有提出聽審程序(Hearing),書面資料會傳送到聽審官(Hearing Officer,由資深審查委員擔任)。
- 在聽審階段,名為hearing,就是可以舉辦一次聽審會(面對面、視訊、電話都可),讓申請人解釋案情,但仍可以是書面審查。當聽審官審閱申請原提交的資料時,申請人可以提出額外書面資料,也可以尋求專利律師或專家的意見,但也可以不提,讓聽審官依照之前答辯意見做出決定。聽審官也可能會主動向申請人要求提出額外說明。
- 若申請人要提出相關案例或判例,需要提前將細節給聽審官。申請人亦可在聽審會前(7天前)將聽審會要主張的意見大綱提交給聽審官。
- 到了聽審會(由聽審官、助理、原審查委員或可能有其他官職員參與)中,如果專利申請案已公開,還有可能有其他對案件有興趣的人參加聽審會。
- 對申請人/發明人而言,聽審是個不錯的機會解釋與釐清審查委員不明白的部分。
- 聽審程序之後,9周內會將決定書發出,如果案件相對複雜,最遲也應在17周內發出決定。
- 若申請人不服聽審決定,可以上訴法院。
- 聽審程序主要是提供解決糾紛(例如,當專利審查沒有定論時)的替代方案(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當同意進入聽審程序,將設定日期,以訴訟而言,這也是額外程序,而不影響原本訴訟程序。
- 聽審程序前,先由監察官(comptroller)提供初步評估意見(PRELIMINARY EVALUATION),但此意見並非約束聽審委員,目的是要各方集中重要議題,而使聽審更有效率地進行,例如將焦點關注在專利申請人所主張獨立請求項的有效性上,並排除沒有關聯的先前技術。
- 如果案件複雜,需要先舉辦案件管理會議(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可以是視訊會議,以決定案件如何進行。
2023年8月3日 星期四
數學方法是否達到技術目的,關乎發明是否具備專利適格性 - 歐洲訴願T 2085/17
公開號:EP3028223
明顯地,解決多維優化問題的方法是基於數學方法,包括計算可實行方案的優化值;對優化函數計算平均值;計算標準偏差值;正規化優化值;累積正規化的優化值;取得最大與最小值等極值;選擇與結合後得出符合極值的軟體設定。
不只是這裡討論的輸入,訴願委員認為系爭案發明中數學方法的輸入也沒有交代清楚,使得解釋上可能有很多潛在與隨機解決方式,也包括非技術的領域。使得請求項中的數學方法推導不出技術目的。
(1)European patents shall be granted for any inventions, in all fields of technology, provided that they are new, involve an inventive step and are susceptible of industrial application.
(2)The following in particular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inventions within the meaning of paragraph 1:
(a)discoveries, scientific theories and mathematical methods;
(c)schemes, rules and methods for performing mental acts, playing games or doing business, and programs for computers;
(d)presentations of information.
(3)Paragraph 2 shall exclude the patentability of the subject-matter or activities referred to therein only to the extent to which a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or European patent relates to such subject-matter or activities as su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