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英國專利送件與審查程序

英國專利令人印象深刻的是,申請後很快就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或檢索報告,其次是權利範圍項次似乎沒有限制

以下為擷取參考文件中的主要申請程序與注意事項

step 1, 預備專利文件
實施例說明、圖示、權利範圍、摘要、發明說明(summary)

step 2, 提出申請
填寫申請書與提交專利說明書(form 1)、發明人資料、宣誓等文件(form 7),部份文件(如發明人資料與宣誓書)可於申請日或是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補正

step 3, 完成送件
申請人取得申請號與申請日的收據

step 4, 提出檢索要求
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通常是申請日後12個月內)提出檢索請求(form 9A),若不提出,專利申請將被終結。也需在規定的時間內繳交費用,此費用通常是在申請時繳交,但仍可補繳。若申請案有主張優先權,申請日後2個月內或是優先權日12個月內應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form 9A),以較晚的為主

step 5, 初步審查(preliminary examination)
專利局進行初步審查,判斷申請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並提出前案檢索並初步評估是否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通常會在完成送件與補正後4個月內提出檢索報告

step 6, 公開
只要符合形式要求,並且並未撤回申請,申請案將於申請日或是優先權日後18個月早期公開

step 7, 實際審查
申請案公開後6個月內應提出實際審查要求(form 10),否則申請案將被終結

step 8, 審查意見
經提出實際審查請求後,專利局將提出審查意見,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提出回應,包括修正與答覆,如果申請案通過所有的程序與專利審查,將核准發證



注意:電子送件通常有較低的費用!

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0/10/blog-post_22.html

Ron
資料來源:UK IPO patent application guide
其他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5/blog-post_21.html

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隨筆-自由軟體與軟體的專利必要?

updated 感謝"蕉農的香蕉世界"的分享
可再參考:http://antbsd.twbbs.org/~ant/wordpress/?p=1449

隨筆-自由軟體與軟體的專利必要?

專利的精神是透過法律保護發明人能夠獨佔某個技術一段時間的權利,藉此鼓勵發明人,並鼓勵大眾可以參與研發,促進人類發展
如中華民國專利法第一條: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在美國,則是在其憲法第8章國會的權責一篇中提到「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為了促進科學與實用技藝的進步,將提供法律保障創作者與發明人對於所產出的創作一個有限時間的排他權利


對於法律保障創作人的權利,文件上常用「all rights reserved」宣稱自己的權利,然而,世界上有另外一群人則倡導「自由」的概念,特別是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認為每個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複製、散佈、研究、改變與改善軟體,因此產生了集體創作式的自由軟體,而不認為任何個人具有這些的創作權

對於自由軟體,至少有四種自由:
• 對任何目的,可自由使用程式(freedom 0),因此百花齊放,比如光Linux版本就有幾百種
• 任何人可自由研究程式是如何運作,並能自由依己意改變程式(freedom 1),因此Linux或是其他開放原始碼的程式都有各種變形與改版極快,並使用於多種用途。自由軟體之父Richard Stallman更倡導各學校應該以開放原始碼作為寫程式的教材,因為他的多變與開放的精神讓研究更為廣泛
• 自由重新散佈副本(freedom 2),比如到處都有各種版本Linux的下載點,尤其是學術機關的FTP伺服器
• 自由散佈自行修改的版本(freedom 3),因此可以透過社群再次改善自己的程式,並開放給社群使用

但是,由此自由精神下的產物仍會被非自由的世界的法律所困擾,著作權與專利權的爭議一直不斷,特別是來自微軟、甲骨文等傳統勢力的威脅。但是,即使是這個沒有排他保護的軟體開發機制,仍帶來極大的進步,不限於需要一段時間保護的發明專利

最近頗夯的Android也就是靠著開放原始碼的精神發展的!

Ron
參考資料:Legal Aspects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Linux Magazine 個人化網頁

常去閱讀一個Linux雜誌網頁的內容(http://www.linux-mag.com/),最近推出個人化網頁,又是一個Web2.0的實際體驗
只要免費登錄,就可擁有一個專屬網址http://www.linuxmagazine.com/user/xxx,可以把自己蒐羅的網頁內容、留言、討論文章集合起來,亦可因為登錄網站獲得許多免費的資源,包括各種技術文件、白皮書、下載資訊等

登錄的網頁:


個人化網頁:


可免費下載的文件:


技術討論:


也可訂閱實體雜誌,之前訂過幾年,受用無窮:


Ron

2010年12月22日 星期三

德國專利審查程序

這個程序是單獨進入德國的程序

如果案子是透過PCT或是EPC進入德國的會有些許不同,但大致上是一致的:

  1. 提出專利申請案(應包括優先權文件、專利文件與費用)
  2. 做出先前審查,這是形式審查,但會加上一些有關專利性的初步專利資格審查,包括看是否有缺件、專利文件適格等的審查
  3. 使用IPC國際分類,依據技術領域分類
  4. 申請人可與提出實際審查要求提出檢索報告的請求,將列舉與申請案專利性有關連的前案
    若申請人主動先提出檢索要求,實審程序將會於檢索程序完成後才執行
  5. 申請日後,七年內皆有機會提出實際審查要求,但期間會有專利維持費用
  6. 不論是否有提出實審,申請日後18個月會早期公開
  7. 申請人可在公開前撤回該申請案
  8. 提出實審申請後,進入實審,並做出是否具有專利性的決定
  9. 發出官方意見
  10. 申請人回應、修訂
  11. 核准後,公告核准專利
  12. 公告後三個月內可提出異議(opposition
  13. 時間內無異議,經獲准專利
  14. 異議成功,可修改權利範圍,或是進入聯邦專利法庭提出訴願
  15. 自申請日起有20年的專利期限

Ron

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缺漏通知延遲回應的計畫

美國專利臨時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提供很多申請人可以得到較早審查基準點的好處,通常是急需公開或是搶先立案的狀況下,會提出臨時申請案,一般來說,文件不需很正式(但需要明確與完整,且充分揭露發明技術與最佳實施例),甚至不用先翻譯成英文,也不用權利範圍的規劃,所以十分快速獲得一個時間點,但是文件也可能在同一時間不同齊備,申請臨時申請案的當下也不用提出宣誓書與IDS

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8/12/provisional-application-for-patent.html
臨時申請案的申請書內容應該要有:

1. 申請書
2. 發明名稱
3. 發明人名字、地址
4. 代理人註冊號與聯絡資料
5. 費用(遲繳將有多餘費用)
6. 其他政府官方資訊

針對受惠於先前提出臨時案的後續正式申請案,美國專利局日前公開一個可以延遲最多至12個月回應缺漏通知的領航計畫(Extended Missing Parts Pilot Program),2010.12.8開始適用
大意是在受惠臨時案(provisional)後的正式申請案(non-provisional)提出之後,其中若有缺漏補件或應修改的部份(missing parts),比如宣誓書、費用、譯文、申請人、發明人(正式申請案可能會與臨時案有些差異)資料等,可在缺漏補件的通知回應之前,讓申請人可以提出要求最多至12個月的延遲時間。一般來說,通知後應在三個月內補件

也就是,臨時申請案依規定不會被公開,而後續提出的正式申請案規定應在臨時申請案申請日後12個月內提出,在此計畫下,申請人可以不用繳付任何費用而可請求有12個月的延遲去回應對於「缺漏補件」的付費通知

但仍應注意:
1. 申請人應提出證明,並請求加入此領航計畫,應填寫相關文件(PTO/SB/421)
2. 此領航計畫僅適用發明與植物的正式申請案
3. 此正式申請案應直接受惠於先前的臨時申請案
4. 申請人不能要求不公開此案
5. 此正式申請案仍應包括有基本的申請費用,可先省去檢索、審查費用或是其他權利範圍超項費;與必要文件,如宣誓書、說明書、摘要、圖式,或需翻譯或序列表(sequence listing)
6. 請求此領航計畫,可能會導致之後計算PTA的損失(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2/usptopta.html

Ron
資料參考:BSKB, USPTO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英國專利舉發

英國專利的舉發制度為何?
初想,應該不外乎是找到該專利申請前已公開的事實,或是找出該專利申請前已被別人公開的前案,或是先申請的前案!

對於異議(objecting)他人的專利,英國專利局網站公開幾種模式:
  1. 監視別人的申請專利,就是在一個專利核准前公開的一段時間內提出異議(observation of patentability),時間點是在公開後、核准前,而最好是申請案公開後3個月內提出異議,內容可以包括已經公開的專利前案,並可提出一些見解
  2. 對於核准專利,可以提出該專利有關新穎性與進步性的異議,尤其是身陷於專利侵權訴訟中,這些異議可以幫助訴訟和解,但是這個異議程序並非一定是與法律訴訟結合,智慧局也將會公開他們對這些異議的回應
  3. 對於智慧局核准專利的意見,可以提出反對意見,包括可以利用法律系統提出撤銷專利的程序
  4. 可以要求改變已核准專利的範圍,依據英國專利法第27條提出修正要求,第27條是規定審查官可依據他人意見或其職權修改專利說明書,尤其是當中的第(5)點:
    (5) A person may give notice to the comptroller of his opposition to an application under this section by the proprietor of a patent, and if he does so the comptroller shall notify the proprietor and consider the opposition in deciding whether to grant the application.
    另一情況是依據英國專利法第75條的規定,在法院需要判斷該專利是否有效時,可由專利權人提出主動修訂;他人可對法院或是審查官提出修正的異議,並由法院或是審查官審定該修訂是否可准
  5. 他人或專利權人可以對核准專利提出挑戰,爭點可以包括:
    專利所有權(ownership):可針對誰應該擁有該專利來爭議,亦可要求加入或刪除發明人名字,爭議職務上發明的合理補償,共同發明人間的專利權實施問題等
    技術爭議(technical issues):要求專利撤銷或是權利範圍變更,或是侵權或非侵權的問題等
  6. 對於保護期限延長的藥品或是植物專利提出異議
Ron
資料來源:UKIPO

2010年12月15日 星期三

歐洲動植物交配生產不可專利

欲申請歐洲動植物生產方法專利的應注意:

歐洲專利局的擴大訴願委員會(enlarged Board of Appeal)是EPO中對EPC專利法做一致性的解釋的機構

日前對於所謂「球花甘藍案(broccoli)」(G 2/07)與「蕃茄案(tomato)」(G 1/08)做出決定,並根據此兩案的決定而更正EPC中「植物或動物產出的實質生物程序(essentially biological process)」的解釋,排除此生物程序的專利性可能

EPC第53條規範了法定不可專利的項目,其中:
(b) plant or animal varieties or essentially biological processes for the production of plants or animals;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apply to microbiological processes or the products thereof;

也就是說,植物交配(sexually crossing)產出流程與揀選在EPO不具專利性,而致使或是幫助植物交配生產的方法也無法專利。
但是,相關的裝置、手段仍應可專利。而利用基因工程,而非根據交配的方式,透過插入、修改基因組的流程則可被專利。但是,此類流程則不能將相關交配的程序或揀選的程序加入權利範圍中

updated on Nov.1.2011
「球花甘藍案(broccoli)」權利範圍:

目前爭議中:




Ron
來源:EPO

Nortel專利布局

有線網路,從以前學生時代使用數據機56K 傳輸速度的年代,到ADSL有256K起跳到8M,到光纖20M的現在;行動通訊則從以前GSM有9.6K到其應用WAP, GPRS有96K以上,現在3G上網已經可以到3M以上...4G,甚至靜態傳輸可以推升到1G的頻寬!

看到Nortel在賣4G專利!因為自己曾經在Nortel經銷商下工作,稍微瞭解Nortel的產品,尤其是網路上的領導地位,曾經叱吒一時,只是可惜渡不過金融危機!
就何謂4G(fourth generation),定義上是比現在普遍應用的3G傳輸速度與吞吐量更快更大,應用面也會更多,更有行動力,且可以涵蓋或取代現在所有類比傳送的資訊,比如電視、電話等,但是在基礎技術上,除了在頻寬上的增進技術外,應該不脫現有知道的行動通訊技術!

相對於Nokia在行動通訊上較早的技術耕耘,Apple與Google雖是當紅的業者,卻也不免會有Nokia的阻礙,所以當Nortel要釋出專利時,競相競標是必然的!

就我所知,Nortel(Nortel networks)從傳統電信業者(類比、數位交換機、電話系統)轉變到最具優勢的網路為基礎(IP-based)的應用,特別是通訊,在十年前,已經在許多公司總部與子公司之間佈置了網路電話、視訊,就我接觸的一些申請專利,這類節費的應用專利也是遍地開花。

根據網路上的資料,可見Nortel的專利除了傳統電信外,更有無線電話與建設(wireless handsets and infrastructure), 光學與數據網路(optical and data networking), 網際網路(Internet), 網路廣告(Internet advertising), 語音與個人電腦(voice and personal computers)與3G/4G的技術

以美國專利為例,Nortel在這十年間有近3000篇核准專利(APD/19990101->20101215 AND AN/nortel),繼續往下粗略地看,可以看到這些年間的專利申請趨勢(僅用目視,而且有些專利可能涵蓋多個不同主類別):
  1. 美國專利分類Class 455為電信類(telecommunications),這幾年有489件核准專利((APD/19990101->20101215 AND AN/nortel) AND CCL/455/$
  2. 美國專利分類Class 370為多路通訊類(multiplex communications),這幾年有1325件核准專利
  3. 美國專利分類Class 714為錯誤偵測、校正、恢復(error detection/correction and fault detection/recovery),這幾年有150件核准專利
  4. 美國專利分類Class 710為電腦、數位資料處理系統的輸出入,有41件核准專利
  5. 美國專利分類Class 709為電腦、數位資料處理系統的多電腦資料傳輸,有456件核准專利((APD/19990101->20101215 AND AN/nortel) AND CCL/709/$
  6. 美國專利分類Class 726為資訊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這些年有50件核准專利
  7. 美國專利分類Class 379為電話通訊(telephonic communications),這些年有275件核准專利
  8. 美國專利分類Class 380為密碼學(cryptography),這些年有27件核准專利
  9. 美國專利分類Class 398為光通訊(optical communications),這些年有288件核准專利
布局簡單可以整理為:


以上數據僅供參考
Ron

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什麼叫做藍牙耳機?


「藍牙」耳機,應該解讀為使用藍牙(Bluetooth)通訊技術的耳機,與播放器之間利用藍牙通訊方式連線,訊號根據藍牙通訊協定定義的數據封包來傳遞,主從兩端具有藍牙通訊協定的編解碼器。若用「藍牙」耳機來表達這一切是否明確?乍看之下,似乎沒錯,至少多數人看得懂。
似乎「藍牙」成為一種標準的講法,甚至連「造型」都有一定的初步印象,拍賣網站用「藍牙」做關鍵字搜尋,很多「藍牙造型」耳機的產品

若就「Bluetooth」是一個商標而言,「bluetooth headset」恐怕就有不明確的問題?一般來說,權利範圍應該要避免提到有商標的問題,若一定要有,應該加上bluetooth(TM)等類似的描述,若提到又不說是TM(trademark)也就會產生不明確的核駁理由!其他如WiFi, HDMI等都是註冊商標,使用在權利範圍中要注意

以下列舉一例,權利範圍中使用bluetooth但並未標示為註冊商標,對「審查委員」來說,藍色的牙齒並無意義!!!


其他參考:



延伸討論,IBM明顯是個註冊商標,「IBM電腦」是否明確?Microsoft是個商標,「微軟作業系統」是否明確?還是應該是Windows(R) OS...

Ron
其他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9/bluetooth.html

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是否換人審查看看?

在一個申請案進入USPTO時,先前置檢查申請文件、發明人資料、宣誓書原本等形式審理,之後將依據各申請案的技術類別分配案子給各技術單位與審查委員,派案根據USPTO的分案結構,每個審查委員將分配有一個獨特的領域,就USPTO組織來看,可能有些審查委員是一直在一個領域中磨練,因此可以有效找到前案與做出審查意見,根據代理人的講法,有些審查委員就是放一疊基礎前案在身邊,每當與到相關的申請案,就可以馬上挑出引證前案。

組織架構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8/11/uspto-organization.html

2010年USPTO的審查委員分佈如下,專利審查員就有6225名


有些申請人就會想,如果一直跟同一個審查委員坳下去(通常具名的為primary examiner,有些真正審查的為較資淺的審查員),在相同的issue怎麼講也不通,是否可以換個審查委員看看?但是就審查指南的規範(MPEM 903.08(e)),在同一個condition下不能換審查委員,除非...審查委員離職或是一些不尋常的情況。另外的情況是訴願階段可以透過資深審查委員提出不同的意見。

程序上,有些情況可能可以與不同的審查委員對話,比如提出分割案、CIP案等,都有可能因為技術類別改變迴避掉原本的審查委員!
嘗試去看看審查委員是否在一些後續案中有變動,目前的結論是,因為有些程序是重新要進入新的派案程序,或許有可能可以分配到不同的審查委員,比如CA、CIP、分割案等。

範例一:
此例中,後案為前案的CIP案,前案美國分類是600/407,後案美國分類是707/741,則由不同的審查委員執行審查!CIP案是非常可能分類到不同的技術類別,所以可能造成此結果



範例二:
以下兩案為分割案的關係,前後兩案都屬於同一技術分類438/109,都為同一個審查委員審理



範例三:
如12/777,446與11/747,188互為CA案,同屬同一分類714/052,由同一審查委員審理

範例四:
以下幾個案子互為一個家族(不只以下列舉的三件),有分割案、CA案,單純從審查委員的名字來看,不論是分割案或是CA案,只要被歸類為主類別一樣的前後申請案則為同一個審查委員,主類別不同,則會換審查委員




以上僅供參考!

Ron
資料參考:USPTO, MPEP

2010年12月1日 星期三

EPO與Google合作機器翻譯

EPO與Google"合作"機器翻譯(machine translation)
這裡的合作英文是collaborate,而不是cooperate,而因此多了一點「共同發展」的味道

在此之前,我相信很多專利工程師就在利用Google translate去翻譯各國的專利文件,不是用來送件(如果是就嚴重了),而是透過翻譯工具瞭解一些專利內容,比如看到德文的核駁引證案,就簡單使用Google translate瞭解引用的德文內容,日文、韓文也都是常用的語言

用這樣的理解方式應該還是有風險,但是還是可以透過其他前後文、圖式與相關技術領域的理解能力補足機器翻譯的不足,就理解一個技術而言應該足夠,但是確實還只是個工具,無法取代真正的人為翻譯

根據11/30/2010的報導,EPO與Google簽署多國專利文件語言翻譯的備忘錄,EPO特別是使用Google的翻譯機器,將專利文件翻譯程38國家的語言,且也能延伸到更具挑戰的亞洲語言(如中文、日文與韓文),目前EPO的官方語言是英文、德文與法文
而Google獲得的是存取經過這些翻譯程序後的文件內容,想必,不久的將來,Google應會提供EPO資料庫中一百五十萬件專利(仍以每年5萬件成長)的檢索工具,就像Google Patent是針對USPTO資料庫一般!當然,Google也可以透過這些翻譯的檢驗來改善Google translate的翻譯技術

這個合作目標是提供給公司、發明人、研發人員、科學家快速又便宜的專利文件翻譯服務,同樣也帶給全世界專利同業更容易檢索歐洲專利的好處。當然,愈開放的前案檢索環境,也可以活化技術交流,更促進產業發展,甚至對個別發明人的專利都有益處

其他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9/eposipo.html
Ron
消息參考:EPO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美國專利局加速審查統計



從USPTO加速審查的網頁圖示就可以看出USPTO宣誓一年內做出審定的決心。
除了一般加速審理,如申請人年紀、健康的問題或是引用PPH,或是小實體提出的反恐、人類健康、能源等方面的申請案,這裡是指申請人自行提出可專利的理由(提出請願書petition),也就是申請人自己提出檢索報告與指出與各前案的區隔,而證明該申請案具有專利性。

美國專利加速審查的介紹考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8/mpep-70802a.html

自2006年8月啓用以來,至今年6月共有3800多件如上述加速審查的petition
就統計資料來看,確實可以是給申請人一個不錯的參考,尤其是現在很多國家要花很長的時間才審到案子的情形,在台灣,幾乎都要三年左右或以上。如果對美國案提出加速審查,若有比較正面的審查結果,再提出台灣方面的加速審查(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5/aep-instruction-in-english.html),也算是一種早期獲得發明專利的方法之一

參考以下統計數字,3800多件的案子提出加速審查請求,有頗高的核准率,有61.8%,這也反映這類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應是對該專利有較高的信心才會提出吧!
但仍有18.8%因為未符合申請要求而被回絕,猜想應該是沒有提出足夠的證明!
8.1%的則是因為偏袒該發明而做出的內容而被回絕
7%是沒有對審查委員做出回應而被撤消請求,因為申請人有義務在此請願的程序中回應USPTO的詢問


數據供您參考


Ron
資料來源:USPTO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日本PPH的成績

瀏覽了日本專利局網站公佈的PPH的統計數字,可以看出各國之間的審查高速公路(PPH)確實稍有成績
目前世界各國之間的PPH關聯,還頗有形成網路的情勢,可以看出日本、美國、韓國專利局是多數國家願意合作的對象


各國之間目前的PPH關聯,橫軸表示第一申請國(OFF)、縱軸表示第二申請國(OSF):

  • implementation 這個符號表示兩國之間適用交換國家之間的審查報告
  • pctpph 這符號顯示各國利用PCT審查結果達成PPH(PCT-PPH)
目前各國引用PPH的統計表格:


日本專利局特別提供一個查詢各統計內容的介面:


簡單透過查詢功能看看利用USPTO的審查結果提出在日本的PPH的前10名申請人,有微軟、IBM、通用電子、sandisck、Apple、honda...,顯見各國大公司樂於使用PPH



其他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2/trilateral-pct-patent-prosecution.html
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8/blog-post_11.html
http://enpan.blogspot.com/2009/10/pph.html
Ron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日本專利單一性

根據日本專利法第37條
[官方英譯]
Article 37
Two or more inventions may be the subject of a single patent application in the same application provided that, these inventions are of a group of inventions recognized as fulfilling the requirements of unity of invention based on their technical relationship designated in Ordinance of the 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單一性的認定,主要是限制專利申請人僅能於單一申請案請求一個發明的專利保護,實務上,由權利範圍中各獨立項之間是否具有「相同的技術特徵」來判斷,如果「有」,各項間應具有單一性,而不會被認定是兩個發明。解決單一性的核駁通常是利用權利範圍「修正」或是另請一「分割案」來克服。
參考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專利法制定發明單一性的規定,規範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而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就日本專利實務,單一性的認定是根據各獨立項之間是否具有「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特殊技術特徵,簡稱STF)」,更限縮了一般認定的「common technical feature(共同技術特徵)」
根據日本實務,STF的認定是看最近的先前技術(closest prior art)來認定,也就是相較於審查委員找到的先前技術,而具有新穎性的技術特徵才算是STF,而非申請人自己決定

所以,日本專利審查委員在認定單一性時:
  1. 會先根據申請案權利範圍(若有兩組或以上的權利範圍,則以第一組範圍為主)的內容進行檢索;
  2. 得到相關前案並判斷出最近的先前技術之後,決定主要權利範圍是否有「新穎性」(不討論進步性);
  3. 若該項獨立項相較於最近的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其差異就是STF
  4. 則接著看另一獨立範圍是否具有這個STF;若另一獨立項具有此STF,則表示兩項間具有單一性
  5. 反之,若該項獨立項(第一項)相較於最近的先前技術沒有新穎性,則需繼續由其附屬項來判斷,因此也影響了日後的修訂,並牽動所謂的shift amendment
因此,撰寫日本權利範圍時,獨立項的前後順序十分重要,往往審查委員由第一組獨立範圍開始檢索、判斷單一性。若判斷與另一組獨立項間不具單一性,則僅就第一組獨立項進行審查,而不理會第二組或之後的獨立範圍,而且日後也不會因為申請人的爭辯或是修改而改變已經審查的部份,這算是保護審查委員的工作負擔

日本專利局更限縮僅能就已經被審理的範圍進行答辯與修訂:
上述shift amendment就是申請人針對審查意見(核駁通知)判斷出的STF來進行其他獨立範圍的修訂,目的是「移動」其他未被審查(因為不具單一性)的權利範圍到都具有該STF,然而,日本專利局已經規定在2007年4月1日當日與之後的申請案不能根據核駁通知來修訂被認定不具單一性的權利範圍。在接收到官方審查意見前,申請人可進行shift amendment;但在接到OA之後,則禁止,也就是經第一次審查之後,往後的權利修訂與答辯都應僅在此第一次審查的範圍中

針對此,日本專利局透過修法,修改了日本專利法第17條中修正的規定:
17bis(4)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subsection, in the case of Subsection (1)(i) to (iv), the amendment of claim or claims shall be made in such a manner that the invention to which a judgment of whether or not the invention is patentable has been shown in a Notification of Reasons for Refusal received before the amendment, and the invention defined by the matters set forth in the amended claim or claims, are among a group of inventions which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unity of invention under Section 37.

撰寫日本專利申請案的建議:
  1. 撰寫日本專利申請案時,盡量讓第一項具有「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特殊技術特徵)」
  2. 權利範圍可包括多個附屬範圍,預留往後修訂與取得專利的後路
  3. 主要項與附屬範圍的前後順序應注意,十分重要

其實各國間判斷單一性的標準是大同小異,還是在「廣義發明概念」來圍繞,甚至有的PTO規定僅能有一個獨立範圍(通常是針對新型發明),就解決了大部分問題!

Ron
資料來源:朝比增田特許事務所、Kyowa Patent and Law Office
參考文件:
http://www.jpo.go.jp/shiryou_e/toushin_e/kenkyukai_e/pdf/.../part2.pdf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圖解侵權實務(日本)

日本專利局網站上利用圖解說明一些侵權判斷的修訂
  1. 因應網路上頻繁的應用,軟體方面的侵權行為由實體物品的侵權(CD),經修改後,延伸到網路下載的侵權行為;其他:製造、使用、授權、租借、進口侵權物,或是意欲授權、租借侵權物,都被認定具有侵權行為

  2. 擴大判斷間接侵權的標準,製造販賣侵權物本身是直接侵權,提供侵權物中獨占(具有專利的部份)的部份則為間接侵權;經修改,間接侵權判斷延伸至「惡意(已知有他人專利)」製造非獨占但是重要的部份

  3. 基於網路上交易的行為與日俱增,實體物品商標的保護延伸至網路上傳輸的商品上,比如利用網路傳輸具有商標的軟體,此類仍被商標權保護

  4. 服務標章的保護從實體物品的標籤,延伸至電腦(包括任何電腦系統)螢幕上顯示的標章

Ron
資料參考:http://www.jpo.go.jp/cgi/linke.cgi?url=/torikumi_e/hiroba_e/hourei_e/patent_law.htm

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priority claiming between TW and CN is on the way

國台辦新聞稿:



TIPO of Taiwan and SIPO of China have signed an agreement with reciprocal recognition of priority right which follows up the earlier signed cross-strait IPR protection cooperation on Jun. 29. The effective date of mutual priority claiming is on Nov.22, 2010. The earliest applications be entitled to claim priority can trace back to Sep.12,2010.

TIPO新聞稿:
兩岸將於本(99)年11月22日開始受理優先權之主張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本(99)年6月29日經江陳會簽署並於同年9月12日生效,關於兩岸何時開始受理對方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優先權主張的時間,為各界關切的議題。自協議生效後,經兩岸主管機關努力完成內部相關作業的調整,雙方業已決定自本年11月22日開始受理,且得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的日期為本年9月12日(即協議生效之日)。
由於執行兩岸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優先權相互承認工作,涉及我方及中國大陸內部相關作業的調整,雙方已進行多次的溝通、協商與相當的準備工作,在中國大陸釋出最大的善意下,其內部積極且儘速配合做相關的調整與修正,包括修正其現行受理台灣申請案之相關規定等,使得在該協議生效後的2個多月,即可對外宣布開始相互受理。
此外,有關指定台灣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台灣影音製品之著作權認證流程部分,中國大陸表示一旦相關手續完成,即可由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開始辦理相關認證作業。
為使各界瞭解「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執行成效及相關細節,經濟部智慧局將於近期對外發布相關說明。

Ron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克服引用Bilski判例的101核駁案例

自從Bilski判例一出,在USPTO發出的OA中,不少純粹是方法步驟的專利核駁理由都會包括101的核駁事項
列舉一例:


要求方法流程要連結到一個特定的裝置,或是轉換至另一個狀態或是事情
雖然根據新的過渡時期的審查方針,這個判斷方式不再是唯一判斷是否為法定專利標的的準則,但是,這個判斷卻是很好的工具,也是比較明確的方式!所以還是會屢屢收到這類的核駁意見

但是卻也不難克服,只要從說明書中無歧異得出可以連結到特定的裝置,比如此例的克服方式就是修改主要權利範圍,補上「in a processor」,即於下次OA中獲得撤回101核駁的回應



從下次OA來看,有正面的效果:


從此例中,需要remark中證明這個processor是對權利範圍有意義的裝置,且被說明書記載所支持,目前來看,至少有效

Ron
相關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7/bilski.html
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8/usptobilski.html

2010年11月5日 星期五

CPA vs. RCE

CPA vs. RCE

CPA(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
此為舊程序,被現在的RCE取代。若有專利申請案在2000年5月29日前提出申請,經核駁後,可建議提出CPA而非RCE,因為在此時間前提出RCE沒有保障17年專利期限
(1995年6月8日前核准領證的案子有17年保障專利期限;或申請日在1995年6月8日前而在1995年6月7日 後領證的專利有超過17年或以申請日後20年專利期限)

在舊規定中,Continuing Prosecution Application (CPA)對美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來說,效果就像是一個延續案(CA),但並非是一個新的申請案,申請人僅繳付新申請案的費用,並提出新的權利範圍與CPA相關表格即可完成申請,由於已經被廢除,現在只有在2000年5月29日前申請的美國發明申請案才能請求此程序,之後的案子則可以RCE處理。CPA可能的效果包括如同請求一個分割案、一個CA案,自然也等於一個RCE的樣子。

CPA的程序除了還適用的舊申請案,已於2003年7月14日廢止


RCE(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程序是避免審查進入最終階段而提出的,也就是申請人收到核駁理由後,經答辯且要避免該案最後逾期而被拋棄,即考慮要提出RCE,直到最後審定是Final, allowance或是其他關閉審查程序的情況。

實務上,通常進入最終審查意見(Final Office Action)的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可以選擇一或多次的RCE,主要是因為答辯終駁的內容中會產生新事證(new issue),在審查委員審查與檢索負擔下,應透過RCE申請繼續審查,之後,算是又一次的審查程序,同樣會接收到1st OA, Final OA等,或是答辯無理由而直接再收到Final OA。請求RCE時,同時載有新的權利範圍(通常是此)的文中可註明:The above new claims are submitted to be patentable over the art of record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s.

RCE之後的Office Action,會接獲新的non-Final Office Action,審查委員應對之前的答辯或remark提出回應,或是引用新的引證案做出新的核駁理由;但,若審查委員仍為引用新的引證案,則仍可能又接獲Final Office Action。

Ron
資料參考:Patent it Yourself, USPTO

韓國專利PPH成績

從客戶的反應來看,韓國專利既不親切也很刁難,但從韓國代理人朋友的口中可知,韓國審查時間有很大的進步,而且核准率頗高,只要...,當然就是專利說明書本身的品質。相較之下,韓國專利局積極國際化的策略,包括建立了一些在各國間的合作、PPH,加入國際合作(IP5)與強大的專利實力,已經是很top的國家了

從代理人朋友來的資訊得到各國之間PPH(審查高速公路)的申請是愈來愈多,而且確實可以節省大部分時間,根據數據,(該事務所)在今年1月到8月21件請求PPH的案件中,有15件申請案平均5.5個月內獲准專利,其中:
約有33.3%的案子不會得到核駁理由就直接核准,實際數據是兩個月內有5件在沒有核駁理由的情況下直接獲准!
其中約有66.6%是經過一次初步核駁(preliminary rejection)而獲准,實際數據是另外10件是在一次核駁之後獲准,而這些核駁理由主要是說明書要求的問題
在上述21件中,只有3件(約14.3%)是因為有前案而核駁的

根據數據,在沒有PPH的案件中,接收核駁通知的比例是有PPH的案子1.5倍,這有很多理由,包括會請求PPH的案子申請人應有一定的把握或是較高的專利性,且經過外國審理機關的檢驗,包括修正,確實本來就應該有較好的核准率

所以,在韓國提出專利申請透過各種方式應該是有不錯的機會

其他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0/10/pph.html
Ron
資料來源:HANYANG International Patent and Law Firm

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歐洲專利線上教學

德國發明人協會(German Institute for Invention (DIE))提名EPO的歐洲專利學院(European Patent Academy)獲得狄塞爾獎章(Diesel Medal),可稱為德國發明人的奧斯卡獎,在四位最佳創新推廣類別的提名人中,此歐洲專利學院是唯一與智慧財產(專利方面)相關訓練有關的機構。

此歐洲專利學院主要是提供線上E-Learning與舉辦各種學術研討的機構,附屬於EPO下,其網頁也是建構於EPO的網頁內容中:http://www.epo.org/about-us/office/academy.html

內容不吝提供各種專業課程與文章,特別是線上遠距教學的e-learning,真是內容豐富。比如在e-learning其中公開的教學內容中,Tutorials類別中就包括了申請人的指南、一般專利資訊、檢索資料庫、EPO線上服務等內容;專利知識(patent knowledge)類別中則包括了法律架構、審查與檢索等課程...



當選擇一個類別與課程後,將跳出利用Flash播放的課程,有些是會提供電子檔案PDF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