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npan.blogspot.tw/2014/05/two-way-media-v-at-sa-09-c-476-wd-tx.html)
地方法院階段的結論是(October 7, 2013),即便專利權人在系爭專利審查時曾經修正過,但所修正的部分為(以'187案為例)補入「wherein」子句,但此修正並非是依照審查委員提示的可核准範圍的方向修正,而是補入一段說明書說明時間參數的定義,這部份或者在均等論中無法擴及說明書以外的解釋範圍,但是卻也不影響本案取得均等論適用而讀入被告侵權物的決定。
因此,地方法院判決AT&T侵權成立(function, way, result),並作出損害賠償決定。
CAFC階段:
AT&T於是提出上訴,但是尷尬的是,並未及時提出上訴意見,地院拒絕重啟上訴程序,CAFC也同意此決定,不受理上訴理由。
此案在CAFC審理是否上訴有效的訴訟中,即便AT&T提出一些程序上的辯論,但是程序上的失誤仍造成AT&T所提出的motion都被否決。這裡就討論這些延期的請求(motion for extension of time)的要件:
地方法院可以同意上訴理由延遲的情況有:
1. 提出請求的時間也有限制:在上訴期限過期後30日內
2. 請求人應提出情有可原的正當理由(excusable neglect or good cause)
地方法院也應該在提起重啟(reopen)上訴程序後14天內對CAFC提出,這個重啟程序的要件有:
1. CAFC發現請求人(moving party)在地方法院作出判決後21日仍未收到判決通知時;
2. 請求人提出的motion在地方法院作出判決後180日內;或請求人接收到判決通知後14日內;以及
3. CAFC發現有任何一方權益受到損害時。
這件案例中,主要還是侵權被告AT&T並未及時提出上訴理由而被撤銷上訴權利,而且AT&T也無法提出延遲的正當理由。
這真的時「程序時間上的爭議」,告訴我們的是,程序對於行政、司法案件都是十分重要,並且代理人/律師的角色也十分重要,要盡到注意與告知的義務,並且其中涉及的電子郵件等通知系統並不足以作為證據。
(NEF: notice of electronic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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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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