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本部落格介紹澳洲專利有:
http://enpan.blogspot.tw/2011/10/provisional-application-standard2025.html
http://enpan.blogspot.tw/2011/10/blog-post_3852.html
澳洲專利
專利種類:
- 臨時申請案,概念如同美國臨時申請案,就是用足夠的揭露內容取得一個較早的申請日,之後一年內可提出正式申請案
- 標準專利,即一般認知的發明專利,保護期限有20年
- 創新專利,無須實際審查,卻也不同一般認知的新型專利,保護標的並不限定在裝置與結構專利,可及於裝置、物質、方法與流程(device, substance, method or process),但保護期限為8年,申請後一個月內獲准。任何人可對創新專利提出實際審查請求。
- 藥品專利,保護期限有25年
- 各種專利申請費用:
- 專利申請後,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18個月公開
- 應於申請日後5年內請求實際審查,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提出實際審查,或者是你忘了,澳洲專利局將會發出提醒(direction to request examination),則舊制專利規定可以在發出提醒之後6個月內決定要不要請求實際審查,否則就視同拋棄專利。
(注意:若上述由官方發出實際審查的提醒在2013年4月15日當日或之後,則申請人僅有2個月可以請求實際審查) - 一旦提出實際審查請求後,澳洲專利局一般會於12個月內提出審查意見,包括核准與核駁意見,若是核駁理由,則會給申請人回應的機會,舊制有21個月回應的期限。
(注意:若審查意見在2013年4月15日當日或之後發出,申請人將僅有12個月的期限可以回應,若在12個月內無法克服核駁理由,專利無效) - 專利獲准之後,澳洲專利將提供3個月的異議期限,任何人在此異議期間可以意見:有一樣或是相似的先前技術、申請人並非真實的擁有人等。
- 專利局將會根據異議意見審理,期間專利申請人與異議人都可提出證據,並可能有面詢或說聽證(hearing),若面詢結果雙方都不滿意,任何一方可以上訴到澳洲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 如果沒有異議,或是異議不成功,可獲准專利。
- 重要:新修改的程序中,接獲審查意見12個月的回應期限包涵了這個期間內的多次來往。為了要達到這個期限要求,官方會於收到申請人意見後3個星期內提出回應。
- 創新專利取得並無經過實際審查
- 形式審查,一般是在申請日後一個月內通知專利獲准
- 付費領證後將公開專利
- 可以在專利獲准後請求審查與確認專利權
- 若要主張創新專利的專利權,應先請求實際審查,但任何一方都可提出創新專利的實際審查,審查結果將決定此創新專利是否存在。
- 審查後,若不予專利,專利權人可以在6個月內提出回應,6個月內可以與專利局來往數次,但在此6個月期限內無法克服核駁理由,則專利權無效。
- 一旦創新專利的專利權被確認,即可以主張專利權,包括執行侵權告訴與專利授權。
- 專利權一旦被確認,任何一方也可以提出異議程序,如標準專利一般。
- 重要:接獲審查意見6個月的回應期限包涵了這個期間內的多次來往。
審查程序:
- 申請日後5年內應提出審查請求,若無提出,官方會提醒,申請人應於提醒後2個月內提出實際審查要求
- 一般於提出實際審查請求後12個月內會接獲審查意見
- 接獲審查意見時,應於21個月內提出回應,否則專利無效
- 費用:
- 創新專利不得有後續分割案
- 分割案可於收到官方提到發明不符單一性規定時提出
- 分割案享有與母案一樣的優先權日或申請日
- 允許一件母案申請案衍生出多件後續分割案
- 母案獲准後,分割案才可獲准(官方假設分割案與母案的技術不會差太多)
- 分割案應於母案獲准(付費領證)前提出(但研擬有一個較短的時間限制,如下圖,也就是分割案應於母案獲准通知後3個月內提出,而不是等到母案領證,因為當中容易或刻意被延遲)
- 如果母案撤銷,後續分割案不准專利
- 提出後續案時,應指明母案為何
- 當分割案的母案或其他家族案已經提出實際審查要求時,審查委員會於提出分割案後1個月內提醒實審請求
- 分割案一旦提出實審要求,會有較高的審查順序
分割案相關文件:
http://www.ipaustralia.gov.au/pdfs/ip-reform/resolving-divisional-applications.pdf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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