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專利筆記
發明專利:
- 發明專利期限為有效申請日後20年
- 權利範圍10項內不加收費用
- 權利範圍較佳採用兩段撰寫方式(前言部份描述已知技術,第二段描述其特徵在於...)
- 可以任何語言版本的專利說明書取得有效申請日,德文翻譯應於3個月內提出
- 優先權文件暫無須翻譯,且可以於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提出文件(也就是優先權日12個月到期時,還有4個月的提交期限)
- 提出申請案後7年內都可提出實際審查要求(可專利標的、新穎性、進步性)
- 採用絕對新穎性與進步性,也就是前案引證案不受限國別
- 接收多重附屬項,且並不排除多重附屬項依附多重附屬項,這在權利範圍項次的減少很有幫助
- 審查時可以要求口頭審查(oral proceedings)
- 專利一旦獲准,無領證費用(官方費用)
- 期限:初步保護期限為3年,之後可逐年繳交年費延長至多20年
- 分割案:
專利處分前可提分割案,包括專利獲准領證前、專利拋棄前 - 專利審查程序中可以提出第三方意見(third party observation)
- 異議:
專利公告獲准後3個月內可提出異議(opposition),此為多方異議(異議人不受限、無次數限制),但需要實質技術異議理由;
多數案子需要口頭審理;
不服審查結果可提出訴願(appeal),由德國聯邦專利法庭審理 - 無效(nullity):
專利公告後即可提出無效,無效提出並無時間限制,多方無效(任何人皆可提出,過程中也可補充內容);多數會需要口頭審理
新型專利:
- 新型專利期限為申請日後10年
- 採登記制,無需實際審查,但要符合形式審查
- 僅接受裝置專利
- 沒有權利範圍項次限制(但要注意篇幅過大的翻譯費用)
- 權利範圍較佳採用兩段撰寫方式
- 可以任何語言提出申請,取得有效申請日,同樣應於3個月內提出德文翻譯
- 優先權文件規定與發明案相同
- 任何方可提撤銷,沒有時間限制:多方無效,多數需要口頭審理
可提出技術報告,專利性檢查可以付費請德國專利局進行前案檢索,取得檢索報告,自我檢驗其專利性;另可提出無效程序(cancellation proceedings)才能檢驗新型專利的專利性,包括審理新穎性與進步性(updated on Dec. 11, 2015)- 新型專利提出後,初步期限為3年,可延長到10年(這符合新型專利的特性,多半為週期短、快速開發的改良技術)
- 經提出專利撤銷,才會實質審查新型專利
其他補充:
- 法定不予專利的項目有:
單純發現
科學理論與數學方法
美學創作
心智、遊戲與交易的規則
電腦程式本身
資訊表達本身
危害善良風俗、道德的技術
動植物種類
人體相關的發現,比如基因序列
人類複製技術
微生物修改、人類基因識別
商業目的的人類胚胎的使用(embryo)
並未有對人類醫療有貢獻的基因改良
人類或動物的外科手術與診療方法 - 電腦實現的發明(CII)
電腦軟體已經存在各種產品中,此類CII發明至少有一部分涉及電腦程式,德國專利法排除任何沒有技術貢獻的電腦程式本身為可專利標的 - 專利申請、取得、異議、救濟程序:
- 各種智慧財產權比較:
- 歐洲專利系統修正限制
1. 僅接受同一類別內的一個獨立範圍,例外可見Rule 43(可參見EPC 2000)
2. 檢索報告僅會針對第一組權利範圍所界定的發明(初步不給申請人選擇)
3. 檢索期間的權利範圍修正不得涉及未檢索的標的
(http://enpan.blogspot.tw/2012/11/blog-post_8.html)
4. 之後應刪除未審理的範圍
資料參考:HOEFER & PARTNERS, 德國專利局 http://www.dpma.de/english/index.html
http://www.dpma.de/docs/service/veroeffentlichungen/broschueren_en/patents_engl.pdf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