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4日 星期一

德國專利筆記

筆記

德國專利筆記
發明專利:
  1. 發明專利期限為有效申請日後20年
  2. 權利範圍10項內不加收費用
  3. 權利範圍較佳採用兩段撰寫方式(前言部份描述已知技術,第二段描述其特徵在於...)
  4. 可以任何語言版本的專利說明書取得有效申請日,德文翻譯應於3個月內提出
  5. 優先權文件暫無須翻譯,且可以於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提出文件(也就是優先權日12個月到期時,還有4個月的提交期限)
  6. 提出申請案後7年內都可提出實際審查要求(可專利標的、新穎性、進步性)
  7. 採用絕對新穎性與進步性,也就是前案引證案不受限國別
  8. 接收多重附屬項,且並不排除多重附屬項依附多重附屬項,這在權利範圍項次的減少很有幫助
  9. 審查時可以要求口頭審查(oral proceedings)
  10. 專利一旦獲准,無領證費用(官方費用)
  11. 期限:初步保護期限為3年,之後可逐年繳交年費延長至多20年
  12. 分割案:
    專利處分前可提分割案,包括專利獲准領證前、專利拋棄前
  13. 專利審查程序中可以提出第三方意見(third party observation)
  14. 異議:
    專利公告獲准後3個月內可提出異議(opposition),此為多方異議(異議人不受限、無次數限制),但需要實質技術異議理由;
    多數案子需要口頭審理;
    不服審查結果可提出訴願(appeal),由德國聯邦專利法庭審理
  15. 無效(nullity):
    專利公告後即可提出無效,無效提出並無時間限制,多方無效(任何人皆可提出,過程中也可補充內容);多數會需要口頭審理

新型專利:
  1. 新型專利期限為申請日後10年
  2. 採登記制,無需實際審查,但要符合形式審查
  3. 僅接受裝置專利
  4. 沒有權利範圍項次限制(但要注意篇幅過大的翻譯費用)
  5. 權利範圍較佳採用兩段撰寫方式
  6. 可以任何語言提出申請,取得有效申請日,同樣應於3個月內提出德文翻譯
  7. 優先權文件規定與發明案相同
  8. 任何方可提撤銷,沒有時間限制:多方無效,多數需要口頭審理
  9. 可提出技術報告,專利性檢查可以付費請德國專利局進行前案檢索,取得檢索報告,自我檢驗其專利性;另可提出無效程序(cancellation proceedings)才能檢驗新型專利的專利性包括審理新穎性與進步性(updated on Dec. 11, 2015)
  10. 新型專利提出後,初步期限為3年,可延長到10年(這符合新型專利的特性,多半為週期短、快速開發的改良技術)
  11. 經提出專利撤銷,才會實質審查新型專利

其他補充:
  1. 法定不予專利的項目有:
    單純發現
    科學理論與數學方法
    美學創作
    心智、遊戲與交易的規則
    電腦程式本身
    資訊表達本身
    危害善良風俗、道德的技術
    動植物種類
    人體相關的發現,比如基因序列
    人類複製技術
    微生物修改、人類基因識別
    商業目的的人類胚胎的使用(embryo)
    並未有對人類醫療有貢獻的基因改良
    人類或動物的外科手術與診療方法
  2. 電腦實現的發明(CII)
    電腦軟體已經存在各種產品中,此類CII發明至少有一部分涉及電腦程式,德國專利法排除任何沒有技術貢獻的電腦程式本身為可專利標的
  3. 專利申請、取得、異議、救濟程序:
  4. 各種智慧財產權比較:
     
  5. 歐洲專利系統修正限制
    1.    僅接受同一類別內的一個獨立範圍,例外可見Rule 43(可參見EPC 2000)
    2.    檢索報告僅會針對第一組權利範圍所界定的發明(初步不給申請人選擇)
    3.    檢索期間的權利範圍修正不得涉及未檢索的標的
    http://enpan.blogspot.tw/2012/11/blog-post_8.html
    4.    之後應刪除未審理的範圍
     
Ron
資料參考:HOEFER & PARTNERS, 德國專利局 http://www.dpma.de/english/index.html
http://www.dpma.de/docs/service/veroeffentlichungen/broschueren_en/patents_eng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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